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厘清了部分定义;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
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1. 产品范围 不但有步骤地将第8 类产品( 医疗设备)和第9 类产品(监控设备)纳入RoHS 的管控体系,而且计划将未涵盖在10 大类中的其它电子电气产品作为第11 类产品纳入管控。由此,RoHS 的覆盖范围将扩展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
2. 禁止的物质 将现行管控的六项物质及限量明确列为Part A 物质,物质种类及限量未变。但管控清单中增加7 类物质作为Part B物质(溴化阻燃剂、氯化阻燃剂、氯化增塑剂、PVC 、DEHP 、DBP 和BBP),计划在新法规生效后42 个月后首先在8 大类产品中进行管控。另外,将7 种物质(砷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三氧化锑、三氧化二镍、BPA、除溴化阻燃剂外的其它溴化有机物、除氯化阻燃剂和氯化增塑剂外的其它氯化有机物) 列入Annex III,计划在将来重点考虑,纳入管控。
3. 豁免的有效期 规定的豁免有效期为4 年,以鼓励工业界开发替代品。到期后如有必要,最多再给予18 个月宽限期。
4. CE 的要求 再次重申将引入CE 标志的要求。违规产品召回欧盟加强市场监督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变化,还表现在具体案例中。近来,东莞两家电子公司出口的数批货物,就因为不符合欧盟RoHS 而被退运,两家企业均损失惨重。据悉,退运货物均为电源供应器,不合格项目包括“PBDE 超标”及“铅超标”。值得注意的是,这几批货物的出口地分布在德国、日本、菲律宾,并非都是直接出口到欧盟地区,而且出口产品都是零配件。从表面看,这几批货物应该不受欧盟RoHS 指令的管束,但这是企业理解上的一个误区。因为这几批零配件,最终都是要装配成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RoHS 指令要求其生产商也要遵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