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招投标监督责任制管理制度
2025-10-03 14:37:44 责编:小OO
文档
分发部门:                                      密级:

川蓝集发[2005]008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强化招投标内部约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集团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对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工作负有监督责任。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部为监督职责的具体履行部门。

第三条  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集团董事局授权,负责组织、安排对成都和骏咨询服务公司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察职责及方式

第四条  监督人员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监察和专项性监察的方式。经常性监察方式是对项目所

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专项性监察方式是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相关规定,由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招投标项目必须采用经常性监察方式。

第五条  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及具体监督部门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在实施监督中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方式、标底编制情况与制度的符合性;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入围考察、定标,并全程参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规定。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监督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向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推荐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三)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各级监督控制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对内、对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七条  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人员进行的监督,定期、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  监督人员在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中,发现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规章,应及时制止并不得批准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有权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重新招标。

(四)追究责任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予核实。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三章  投诉及投诉处理

第十条  集团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有权向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投诉或举报。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

第十一条  集团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到各类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报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受理举报或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采用联席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解决。一经查实,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川蓝集发[2004]0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监督人员要求及纪律

第十三条  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外派的项目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规章,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审计、法律、财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 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被相关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相关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相关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相关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机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在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招标投标中,项目监察人员因监督不力,控制失误给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的审批人应当承担监督把关责任。

第十  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根据责任人、责任部门的审批人失误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失误情节报集团董事局审批、备案后按以下罚则进行处罚:

(一)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派出监督人员发现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规章,而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给予其取消当月风险绩效工资的处罚。

(二)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派出监督人员对投标单位资质、背景、信誉、经营实力、生产能力等评审情况的监督不力或疏忽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其取消当月风险绩效工资的处罚。

(三)监督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部门合同审核人员取消当月业绩工资的处罚;给予部门审批人1000元-3000元罚款处罚。

(四)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派出的监督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给予当事人除名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川蓝集发(2002)099号”文同时废止。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招标投标  监督  责任制

报:总  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彭  剑     审核:孙  蔚    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