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基建〔2011〕1750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工期与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北电网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工程建设质量,实现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按期完成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工期与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总部基建部反映。原《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10〕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工期与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主题词: | 能源 输变电 工期 办法 通知 | |
| 国家电网公司 | 2011年12月1日印发 | |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工期与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建标准化管理水平,实现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进一步提高公司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是指由发展策划部门负责的从项目可研到核准的工作过程,包括项目立项、可研编制、可研审批、核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前期,是指由基建及物资部门负责的项目开工前的建设准备工作过程,包括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评审、物资招标、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监理招标、场平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阶段,是指从开工到投产的工作过程。变电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土建、安装、调试等内容,线路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基础、组塔、架线等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期,是指从开工到投产的工程建设阶段所持续的时间。开工以主体工程基础开挖为标志,投产以完成试运行为标志。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工期管理要求,明确了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工程建设阶段等各级管理部门进度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工期与进度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要求
第 总部发展策划部负责年度综合计划以及可研、核准等项目前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总部基建部负责工程前期和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工作,负责工期管理与建设进度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总部建设部、特高压建设部负责编制公司特高压及跨区电网工程的建设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总部物资部负责制定公司总部招标批次计划,按计划组织工程物资招标采购供应。
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输变电工程工期与进度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的年度综合计划以及可研、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公司基建部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前期和工程建设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公司物资部负责根据建设进度计划,组织编制输变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制定省级公司招标批次计划并按照计划做好招标、工程物资按期采购供应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前期和工程建设阶段的具体实施工作,并组织参建单位按计划开展工程建设。
第三章 工期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提高建设效率和效益,综合电压等级、气候条件、工艺要求、外部环境、设备供应等因素,制定公司输变电工程合理工期。
(一)常规新建输变电工程的合理工期为:110(66)千伏工程10~13个月,220、330千伏工程13~16个月,500千伏工程15~18个月,750千伏工程16~19个月。
(二)年度日平均气温低于5℃在90天以上的地区,工期可相应增加3个月。
(三)地下变电站、电缆等超出上述工期范围上下限的特殊工程,由省级公司按类别制定合理工期,并报备公司总部。总部组织研究内在规律,逐步制定发布相应类别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十 严肃工期管理,工程建设工期不低于合理工期下限,不超过合理工期上限。
第十九条 严禁随意压缩工期。
(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工艺中有明确工艺要求的建设环节,必须保证相应工序的施工时间。
(二)因项目前期或工程前期等原因造成开工推迟,相应顺延投产时间,满足合理工期要求。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确需加快建设进度的应急工程,必须制定安全、质量及工艺保障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必须经省级公司基建部审批,220千伏及以上工程必须经总部基建部审批。
第二十条 及时完成可研评审、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电网项目储备充足,确保开工节点按期实施、里程碑进度计划顺利推进。
第二十一条 及时完成初步设计招标、初步设计评审、物资招标、施工及监理招标等工程前期工作,满足按期开工及建设工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阶段关键路径的实际进度与目标计划发生偏离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合理调配资源投入,满足按期投产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超过合理工期的项目,应加强警示督办。
第四章 进度计划编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计划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部分(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具体包括续建项目投资计划和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以及新开工项目和投产项目里程碑计划,由发展策划部门编制。
第二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里程碑进度计划,包含以下重要节点信息:项目前期的可研评审、核准;工程前期的初步设计招标、初步设计评审、物资招标、施工及监理招标;工程建设阶段的开工、投产,以及线路工程的基础、组塔、架线,变电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
(一)里程碑进度计划编制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发展策划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前期关键节点的时间信息。
(二)里程碑进度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工作时间及进展情况,合理制定计划开工时间。
(三)里程碑进度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建设规模、招标采购及设备物资生产供应合理周期、施工难度、停电安排等因素,把握开工节奏,保证合理工期,实现均衡投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综合计划及里程碑进度计划是开展输变电工程建设工作的主要依据,调度运行、生产、智能电网等部门制订电网建设相关专项计划应与其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每年9~10月,在开展下年度电网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的同时,省级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下年度里程碑进度建议计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 每年四季度,省级公司基建部组织编制下年度一季度的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经总部基建部审核,下达下年度一季度建设工作预安排。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初,省级公司基建部按照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组织完成年度里程碑进度计划的编制上报。总部基建部审核后,下达公司年度建设里程碑进度计划。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建设里程碑进度计划下达后,省级公司基建部分解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和关键节点,下达省级公司年度建设里程碑进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公司年度建设里程碑进度计划下达后,建设管理单位按照里程碑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进度实施计划,组织参建单位编制详细的网络进度计划,优化关键路径,提报物资需求计划,确保工程按照里程碑进度计划顺利实施。
第五章 进度计划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年度里程碑进度计划,加强工程全过程的节点控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发展策划部门按期推进可研批复及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330千伏及以上项目可研评审意见出具后、220千伏及以下项目可研批复后,基建部门方可开展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基建部门按期推进初步设计、物资招标、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监理招标等工程前期工作。初步设计(预)评审意见下达后,方可开展物资招标、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开工前落实综合计划安排、项目核准、初步设计(预)评审意见下达等重点管理要求,核实开工条件,报送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开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基建部门协调物资、调度、生产部门,统筹物资供应及停电计划安排,按目标计划对工程建设阶段关键路径加强管控,满足进度计划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开工、投产等项目进度计划实施信息,准确反映现场进展情况。
第三十 省级公司基建部应用基建信息化系统,每月统计分析开工、投产完成情况及在建工程进展情况,梳理下月在建工程进度及开工、投产工作计划,省级公司基建部按规定格式形成进度月报表,每月最后一天报送总部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 每年5月份、10月份,总部基建部组织省级公司基建部,分别开展上半年(迎峰度夏)、全年建设任务计划完成情况预测工作。
第四十条 每年四季度,省级公司结合下年度综合计划编制建议,提出下年度上半年计划新开工项目的物资招标需求,经总部发展策划部和基建部审核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程建设协调机制。
(一)总部基建部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基建重点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重大问题。
(二)省级公司基建部按月定期或非定期组织召开重点工程建设协调会,推进里程碑进度计划的实施。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按周组织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差原因,制定纠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立改善外部环境工作机制。
(一)总部基建部联合发展策划部、科技部、建设部、特高压建设部、经济法律部等部门,负责与国家国土资源、环保、交通、铁路、林业等部委建立工程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送电线路交叉跨越等重大问题和电网建设中具有普遍性的重大地方关系问题。
(二)省级公司负责与省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将电网规划、站址和通道走廊纳入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制定支持电网建设的相关文件,建立常态协调工作制度,争取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各级责任考核目标。
(三)工程建设协调实行属地化管理机制,属地供电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推动落实各项支持。
第六章 进度计划调整
第四十三条 对于影响电网运行安全或公司发展战略等应急建设项目,由省级公司上报总部审核。经总部发展策划部、基建部批准,可开展物资招标、施工及监理招标等前期工作,并纳入年度计划调整范围。
第四十四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项目前期、外部条件、设备供货延期等原因影响开工、投产时间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向省级公司申请调整进度计划。需跨年度调整开工或投产时间的,要纳入综合计划调整建议,统一上报总部审批。
第四十五条 每年9~11月份,发展策划部门和基建部门同步开展本年度综合计划和里程碑进度计划的调整工作。
(一)省级公司基建部整理开工、投产跨年度调整项目情况,报省级公司发展策划部,作为综合计划调整建议的部分内容。总部发展策划部会同基建部,审批省级公司上报的综合计划调整建议。
(二)省级公司基建部结合调整后的年度综合计划,编制里程碑进度计划调整建议,上报总部基建部审批。
(三)因基建管理原因导致开工投产时间的延期,即使纳入年度里程碑调整计划,应按调整之前的里程碑计划进行评价考核。
第七章 评价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总部对省级公司、省级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逐级开展工期与进度管理评价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评价与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年度建设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合理工期执行情况、项目开工规范性、里程碑进度计划执行准确性等。
第四十 评价与考核结合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同业对标等工作开展,年度发布考评结果,年中、季度发布中间结果,督促推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