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前,要对机动车辆车况、阻火器、驾驶员证件严格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无照、非司机驾驶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装置区、罐区。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单位: 编号:
| 进车用途 | 作业地点 | |||
| 行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 车辆单位 | 车型车号 | |||
| 司机姓名 | 带车人 | |||
行车安全措施 | 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方可进入。 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生产装置区、罐区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4、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5、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 装置区、罐区。 指定行驶路线: | |||
| 审批人 | 办理人 |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