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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2025-10-03 14:39:5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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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2日   来源:海口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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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利于建筑物的节能设计要求,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则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阳台、入户阳台、空中花园和露台

       建筑物阳台、入户阳台、空中花园和露台的覆盖部分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飘窗 

       突出外墙的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0.3米,且突出结构外围不大于0.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高度小于0.3米,或者突出结构外围尺寸大于0.5米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3.3米。若大于3.3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四、关于办公类建筑(含写字楼)层高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4.8米。若大于4.8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五、关于商业类建筑(含酒店和商业用房)层高 

       临街商铺、门面房、零售店等建筑进深不大于20米的商业建筑,底层及标准层层高应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5.1米。若大于5.1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进深大于20米的大型商业建筑层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另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六、本规则印发之日起,原2010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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