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规范公司质量管理,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质量问题的管理。
第三条 质检部的质量监督职责如下:
(一)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全面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协助副经理主持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及各工序交接的质量验收工作。
(四)审查试验室所做的各种原材料的分析鉴定和配合比及其他技术指标,对检验不合格者有权拒绝使用。
(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方面的会议,产品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施工中对其关键工序进行检查。
(六)对由于质检工作疏漏、失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承担责任。
(七)协助主持产品内部质量审核。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检部不定期抽检。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
第五条 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第二章 产品检验
第六条 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的,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员的责任扣检计处。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第七条 成品检验人员应依《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品质检验,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成品品质。
第 每批产品出货前,品检部门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品质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表略)呈主管批示后依综合判定执行。
第三章 产品品质确认
第九条 关于产品品质确认,生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确认的异常处理单由品质管理部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品质确认表,连同确认样品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确认:
(一)批量生产前的品质确认。
(二)客户要求品质确认。
(三)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四)生产或品质异常致产品发生规格、物性或其他差异者。
(五)经经理或总经理指示送确认者。
第十条 对于确认样品,品质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品质管理部,另一份连同品质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送客户确认。
第十一条 关于品质确认书的开立,由品质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即填品质确认表一式二份,编号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品质确认表上加盖品质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后转交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客户进厂确认需开立品质确认表品质管理人员并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排制,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品质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十三条 品质确认处理期限为:
营业部门接获品质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2日内转送客户,品质确认日数规定国内客户5日,国外客户10日,但客户如需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50日,设定日数以出厂日为基准。
第十四条 关于品质确认的追踪,品质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者,且已逾2日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映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第十五条 关于品质确认的结案,品质管理部人员于接获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品质确认表后,应即会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以安排生产,如客户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第四章 产品试用
第十六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产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
第十七条 为保持产品的流通,各型产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部门主管的试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7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管部门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十 各部门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产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经仓库部发现各部门的试用产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部门主管应即追回试用产品并缴还仓库部。
第十九条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产品不得超过3件,如超过3件,而欲再行出货时,须经仓库部门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出货。
第二十条 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产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并由仓管部门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产品试用签收单呈报部门主管签核后,交仓管部门收存,仓管部门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五章 产品运输
第二十一条 凡有关仓库部与各部门间的产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本公司库存产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
第二十三条 产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产品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产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登载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往运往部门凭以签收外,并应另行填制产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运往部门签复,同时作为其进货的入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凡产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悉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质量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品质意识的教育和质量管理条例的学习。
第二十七条 新员工实习期间不承担质量责任,质量责任由培训辅导员承担,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 在职职工要定期进行质量教育和质量培训。
第七章 一般员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现场品检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控制计划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做好产品品质的检查并完成相应的记录。对未按照控制计划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去执行的或未及时完成相应记录的,每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分;因检验人员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给予经济处分100—200元,并调离检验岗位。
第三十条 由于工艺设计或制作错误造成工装、产品报废等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100—500元。
第三十一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按工艺文件要求操作,对临时脱离工艺标准的,必须经现场工艺人员和品检人员共同确认,对违反工艺标准或规定的,每次给予50—500元以上的经济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线应按规定把作业指导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对生产工位未按规定放置作业指导书,每起给予50元以上的经济处分。
第三十三条 操作员工私自更改工艺设定或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一次罚款300—500元,立即下岗,造成严重后果者辞退。
第三十四条 由于采购、生产不及时或采购材料(含外购外协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客户停线等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分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不同产品或材料相混使用、流转、包装等,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一次给予经济处分100—200元,情节严重者辞退或下岗。材料、产品由于流转或存放不当造成损坏、锈蚀等,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分50—100元。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事故(安全、操作、品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上报公司经理,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否则一律辞退。
第三十七条 生产管理过程中,凡有对管理人员(特别是检验员、督导员等)进行漫骂、围攻、侮辱、威胁、恐吓,甚至人身攻击之类者,不问理由,一律给予经济处分300元,立即下岗或辞退。
第八章 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 决策责任追究制:
(一)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要确保所定计划、方案、工作目标切实可行。
(二)对决策失误造成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损失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视具体情况给予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并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追加经济处分,应包括扣除各类效益奖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对下述问题负领导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不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带领所属部门及员工投入生产管理工作,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或出现重大问题、发生严重质量生产事故;
(二)对管理权责范围内的员工疏于管理,致使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撤换等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在工作上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一切以完成项目制订的生产管理、质量目标为最高准则。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将根据责任轻重,追究相应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撤换等处分。
第九章 奖励
第四十一条 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解决了重大质量问题,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并通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在质量工作中,积极认真管理,改进工艺技术,解决质量问题者,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一次性奖励200—500元,并通报表彰。
第四十三条 积极参加质量改进活动,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后,切实有效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根据成绩大小,一次性奖励200—500元,并通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序批量质量问题,并积极报告协调处理,使质量隐患得以消除,对发现人奖励200—500元。
第四十五条 主动积极检举揭发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章违纪行为者,经查证属实,对检举人员奖励200—5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见其他相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和质检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四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作提示
1.明确交代制度的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如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规范公司质量管理,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制度。参见上文第一、二条。
2.明确质检部的质量监督职责。如协助副经理主持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日常工作。参见上文第三条。
3.明确仪器设备的保养与使用。如规定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参见上文第四、五条。
4.明确产品检验的相关事项。如规定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的,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参见上文第六、七、。
5.明确产品品质确认事项。如规定对于确认样品,品质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品质管理部,另一份连同品质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送客户确认。参见上文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6.明确产品试用事项。如规定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产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参见上文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7.明确产品运输事项。如规定凡本公司库存产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参见上文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8.明确质量教育及培训事项。如规定新员工实习期间不承担质量责任,质量责任由培训辅导员承担,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职责。参见上文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
9.明确一般员工处分事项。如规定由于工艺设计或制作错误造成工装、产品报废等重大损失,对责任人予以经济处分100—500元。参见上文第二十九至三十七条。
10.明确管理责任追究事项。如规定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将根据责任轻重,追究相应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撤换等处分。参见上文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11.明确奖励事项。如规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解决了重大质量问题,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并通报表彰。参见上文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12.明确制度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如在最后一般都要注明类似“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时间规定。 参见上文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