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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水泥超低排放标准与汇总
2025-10-03 14:43:52 责编:小OO
文档
各省市水泥超低排放标准与汇总

2020年,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在《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水泥超低排放的要求。随后各地纷纷发布了水泥超低排放的相关标准。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推进,各地水泥超低排放稳步推进。目前水泥超低排放进展的如何?北极星环保网汇总如下:

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21年4月,山西省环境厅、工信厅联合发布《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1)2021年12月底前位于大同、朔州2市的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2022年12月底前位于11个城市规划区和太原及周边“1+30”县(市、区)的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3)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标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采用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年2月,浙江发布《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第一阶段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第二阶段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20年11月,浙江发布《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目标: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要求: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21年2月,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方案确定宁夏力争2年内完成宁夏水泥行业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投入运行,凡因烟气超低排放不达标停产的水泥企业必须在改造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

改造后水泥行业水泥窑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10毫克、50毫克、100毫克,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10毫克、氨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8毫克。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四川发布《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3,氨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8毫克。

江苏省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发布《江苏省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年3月发布。标准要求: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海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发布。标准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河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年7月发布。标准要求: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20年6月发布。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现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相关治理要求;2023 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水泥企业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标准:水泥熟料烧成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基准含氧量 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5、100、3、0.05 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 毫克/立方米,每吨熟料氨水消耗量不超过4 千克。

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2020年3月发布。标准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环境治理,监测现行。为规范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粉磨站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各地方有发布水泥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汇总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发布时间:2021年5月

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年8月

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8月

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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