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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异议书
2025-10-03 14:43:05 责编:小OO
文档
房屋产权登记异议书

异议人:郑州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事项:暂停办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下称二十七所)申请的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11号院有关房屋产权登记及所有相关转移分户产权登记。

异议理由:

异议人得知,二十七所向贵局申请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11号院(下称11号院)22号楼(原临时编号为25号楼)房屋产权登记,贵局受理后,核准了二十七研究所的产权登记申请,登记证号为701000190号。异议人认为,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归异议人所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郑国用(2002)字第0822号。贵局同意对该房屋产权予以登记,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理由如下:

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11号院土地用途原为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为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下称昌达公司)。××年××月××日,经郑州市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异议人,用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11号院25号楼原为昌达公司所建。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异议人所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于××年××月××日做出(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判决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事处协助二十七所办理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11号院25号楼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但因福华街事处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与二十七所的房屋转让系无权转让,(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异议人已依法申请对该判决进行再审,主张撤消该判决。

贵局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认识到(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存在明显的法律错误。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暂停对二十七所申请的所有关于11号院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及其相关分户转移登记。待异议人申请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恢复办理或撤消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必将造成房屋与其所占用土地分属不同权利人,违背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规定,违背“房地一体”的原则,造成权利混乱和冲突。故此,提出此异议,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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