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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分公司分包管理实施细则3.30
2025-10-03 14:44:26 责编:小OO
文档
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8年第   号

《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讨论,现予发布施行。

                                 

                                 

                                总经理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部门

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是否修订
2018

吕吉奕裴克宁王玉孝孙玉军
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新颁布。
解释部门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部专责
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属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范分包管理程序,落实分包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现场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建设工程。

第二章  分包管理细则

第三条 禁止转包及不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分包金额的限额

(一)禁止各种形式的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二)不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分包金额的限额为:

(1)不允许分包的工作内容:

    1)工程测量、试验检测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混凝土永久外露面模板(如定型模板、钢模台车、多卡模板等)、钢筋加工应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3)涉及多个分包人共同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如门机、塔机等)应由承包人统一提供、统一管理。

    4)承包人不得将开挖工程全部施工工序发包给同一分包人。

(2)分包金额限额:单个分包人分包限额不得超过承包人合同额的20%。

第三条 分包仅允许采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应以承包人自行组织施工为主,对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分包的项目严禁分包。

第四条 承包人须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分包策划,分包策划中应明确分包方案及分包管理措施(不限于):分包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分包方式、分包范围、分包计划、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条件(包括施工辅助设施、周转性材料、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主要管理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及进度、环保水保管理措施,分包人与承包人组织机构的架构关系,准入管理,入场教育,工资发放与监管模式,劳动保护用品等)。

(一) 分包行为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分包只允许一次分包,严禁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

(二)承包人选择分包人的施工体系认证、资质、业绩等须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规定。

(三)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严禁“挂靠”,分包人的现场负责人应取得分包单位正式授权或任命文件。

(四)施工辅助设施(施工供水、排水、供电、供风、排风、混凝土拌合站、加工厂等)应整体分包或由承包人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运行维护或委托分包人进行运行维护,并负责后期拆除及场地清理。

第五条 合同谈判阶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分包策划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对分包策划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条 开工审批阶段

(一)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前,承包人须按分包计划提交第一批分包人名单,并在承包人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取部分供应商作为备选分包人。

(二)承包人须对拟选择分包人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体系认证情况、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专业分包人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同意,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

(三)承包人对其他分包的建议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事先同意,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并:

(1)对确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须对拟选择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体系认证情况、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专业分包人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同意,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

(2)对确需进行劳务分包的主体工程或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承包人须对拟选择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业绩、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劳务分包人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同意,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

(四)在监理下达开工令前,承包人须根据监理人、发包人批复的分包策划组织签订分包合同,未签订分包合同的项目不得开工。

(五)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包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及分包项目总价、单价等内容,其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关于安全、质量、进度及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合同条款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考核奖惩,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对分包人相应的奖惩比例。

(六)承包人专业分包合同中应对分包人违约退场设置相关约束条款,分包人违约退场时,应及时出让其工作面,不得占压工作面影响工程后续施工。

(七)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分别提供2份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须包含分包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格证书等。

(八)承包人应要求并组织分包人与所有进入现场的分包用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人自行招聘的劳务人员,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劳务人员,由分包人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所签订合同报监理审查,发包人备案。合同需包含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程施工阶段

(一)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须严格按分包策划实施分包,根据工程进度选择后续分包人或更换已有分包人时,须报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

(二)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包人须将分包人组建成施工厂队或班组,并纳入到自身的项目管理体系中。承包人的组织机构中应设立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生产调度等职能部门,对分包人进行全面管理;但承包人的管理职责不得转嫁至分包人,否则视为转包。

(四)若承包人更换分包负责人,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五)由于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未达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目标,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并清退出场:

(1)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

(2)分包人资质及负责人资质证书弄虚作假。

(3)发生分包人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4)由于分包人责任,致使施工质量不满足规程规范要求,经监理人3次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后没有明显改善。

(5)发生分包人负主要责任的质量事故。

(6)由于分包人责任,致使施工进度不满足合同约定,经监理人3次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后没有明显改善。

(7)分包人擅自停止施工。

(8)分包人罢工、围堵施工现场或发包人办公场所,扰乱现场施工或办公秩序。

(9)分包人拖欠或挪用农民工工资。

(10)经发包人查实,分包施工队伍存在实质性“挂靠”行为。

(七)承包人更换分包人虽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同意,但不免除由此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分包安全管理

第 各发包人对外分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双方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九条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分包前必须对分包人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3)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4)分包人施工队伍超过30人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 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人及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第2条所列条件。

(2)为分包人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分包人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3)开工前对分包人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分包工程项目的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上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开工前对分包人员工进行业主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

(5)监督检查分包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监督检查分包人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分包人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投入情况;定期检查分包人用工变化情况。

(6)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人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人审查合格并派人协助分包人现场监督,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7)承包人负责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

(8)合同中应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分包人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承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对相关分包人负责人进行训诫、培训或停止分包人的工作,进行经济考核,直至终止分包资格的措施。

第十二条 分包人在承包人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并协助进行应急救援。责任归属依据地方相关部门或羊曲水电站内部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确定。

第十三条 分包用工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施工作业人员男55岁、女50岁及以上,承包人不得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2)承包人须对所有分包用工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并备案,对于身体状况不适宜在工程所在地域(高海拔、寒冷)作业的人员,承包人不得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二)入场前分包用工管理

(1)承包人须对分包用工进行全员注册登记,在分包用工人员进场后14天内将分包用工清册、人员身份信息及劳动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2)承包人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配备农民工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并按照工程开工前上报的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备案情况,按季度将承包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农民工三方书面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电力支行)分别开设工程款结算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在每月结算报表中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发包人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人提供的人工费用(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2.奖金;3.津贴补贴;4.加班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4)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电力支行)签订三方协议,共同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承包人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备案。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每月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5)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第一次预付款支付时按本工程合同总价的0.8%由发包人统一代扣存储,上限不超过50万元,上缴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存储,若承包人没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返还代扣款额。

(三)进场后分包用工管理

(1)承包人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发〔2014〕103号)要求,给全部分包用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分包用工进场后,于14天内将分包用工人员投保证明文件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在分包用工变动时,于14天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应统一向分包用工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并采取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措施。

(3)本工程施工人员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劳保鞋、高可视性警示服、防尘口罩/防毒面罩等)要求统一,承包人须对施工人员(含分包用工)个人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

(4)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不定期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摸底核实,经查实若承包人确实存在违约而发生劳资纠纷或拖欠劳务费时,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由发包人扣留与承包人拖欠的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等额的工程结算款,并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见证下,强制性先行支付。承包人在十五日内等额补齐已经启动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5)发包人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承包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善的施工单位,发包人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备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善的施工单位名单及详细事实,情节严重者,禁止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参与黄河公司系统内工程项目建设。

(6)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要求:

 1)明示承包人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2)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情况;

 3)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四条 欠薪纠纷处理

(一)承包人需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件,编制《施工现场农民工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农民工上访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审批执行。

(二)当在施工现场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承包人要在第一时间按程序及时逐级上报,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承包人项目经理要及时到达现场亲自处理,严禁激化矛盾,造成上访。事件妥善处理后,三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处结协议或证明报送发包人备案。

(三)当发生农民工上访时,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立即到有关部门将人带回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报告,发包人分管领导迅速组织处理。

当发生农民工向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电话投诉时,承包人项目经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落实和处理,三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处结协议或证明分别报送发包人和处理投诉的有关部门。

当发生农民工闹访或集体上访等影响较大的事件时,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到达事发地点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表明态度,尽快平息化解矛盾,将当事人带回妥善处理。承包人于三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处结协议或证明分别报送发包人和各有关部门。

(四)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承包人,由发包人向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书面举报,并禁止承包人及主要负责人参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系统内工程项目建设。

(五)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事宜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对承包人履约信誉等级进行调整(承包人履约信誉会直接影响其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系统后续工程投标),并对承包人按相关标准处以违约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未支付款项及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1)如果承包人违反规定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进度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直接另行发包,并有权扣除数额为承包人违反规定与分包人签署的分包合同项下合同价款的10%的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2)承包人有转包行为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关损失;

(3)未严格执行分包策划,擅自变更分包项目、范围的,按10万元/次计算违约金;

(4)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的,按20万元/次计算违约金;

(5)分包人资质及负责人资质证书弄虚作假的,按10万元/次计算违约金;

(6)分包人擅自停止施工的,按5万元/次计算违约金;

(7)若发生由于施工人员围堵施工场地、发包人办公场所事件,分包人罢工、影响正常生产建设及办公秩序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发包人将依据事件影响程度调整承包人信誉等级并按合同约定执行相关经济考核,每日按1000元/人•次进行违约考核;

(8)分包施工队伍存在“挂靠”行为的,按10万元/次计算违约金;

(9)承包人提交的分包用工信息、用工合同、保险、工资发放等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5万元/次计算违约金。

(10)若发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人员到部门发生件(上访、闹访、围堵等),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发包人将依据事件影响程度调整承包人信誉等级并按合同约定执行相关经济考核,每日按2000元/人•次进行违约考核,并要求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到现场妥善处理件,并以报告形式反馈发包人。

发生上述事宜时,发包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承包人。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

为了保持本实施细则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工程建设分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每年将本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及意见或建议等信息反馈给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六条 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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