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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的意见
2025-10-03 14:42:45 责编:小OO
文档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

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的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自2003年行业实施省级烟草机构工商管理分开以来,国家局、总公司先后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的五条纪律》(国烟办[2003]1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两烟”生产经营秩序的纪律要求的通知》(国烟监[2006]22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企业零售终端营销活动的通知》(国烟办[2007]576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工商交易秩序克服非市场因素的指导意见》(国烟运[2008]151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加强烟草企业宣传促销管理的意见》(中烟办[2010]212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绝大部分工商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总公司的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卷烟经营行为,促进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同时也要看到,目前仍有少数工商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规定执行不严肃,一些国家局、总公司明令禁止的不规范卷烟经营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对行业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为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持行业持续协调共同发展,现提出所有工商企业在卷烟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六个严禁、一个严控”的意见如下:

一、严禁工商企业之间签署新的营销合作协议,已经签署的合作协议一律停止执行。

二、严禁卷烟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对已签署委托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协议的,一律停止执行并进行全面清理。

三、严禁卷烟工业企业出资参与零售终端建设和利用零售门店开展排他性促销活动,对已出资参与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理,限期整改。

四、严禁烟草商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卷烟工业企业介绍关系、指定或推荐印刷、运输、宣传促销、工程、业务咨询等项目或供应商。

五、严禁烟草商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索要卷烟工业企业的钱物,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其他钱物等。

六、严禁卷烟工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烟草商业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或收受、索要烟草商业企业的钱物。

七、严格控制工商企业召开各种推介会、恳谈会、联谊会、座谈会等类似会议,确需召开的要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控制规模。各直属单位领导跨省参加上述会议的,要报国家局批准。

所有烟草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六个严禁、一个严控”纪律要求。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审计部门、专卖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以上“六个严禁、一个严控”纪律要求的烟草工商企业和相关人员,要严肃查处、严格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必须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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