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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2025-10-03 14:45:57 责编:小OO
文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概念

    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额

  (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注意:自然损耗)

  

(二)加工成本

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分配方法

直接人工的分配:按计时工资或按计件工资分配

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按生产车间或部门进行,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新酬之合)及按产成品数量等。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内容包含:

  (1)“三项”一定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存货成本:①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②加工费③运杂费用。

  (2)“两项”不一定计入收回存货的成本: ①消费税: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支付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②

(三)其他成本

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如:可以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非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超定额的损失:管理费用;自然灾害:营业外支出。)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五)其他方式取得存货成本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3.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四、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

  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二)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

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1)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2.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

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上述或者分次摊销法摊销。

一次转销法:适用价值低或极易损坏的

3.包装物的核算

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应将其计入制造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因不能使用而报废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五、存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1.可变现净值

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清算过程中,不能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3)构成不同: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售价-销售费用-税金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对应产成品的预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税金

    2.确定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1)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资料等。

(2)持有存货的目的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3.具体应用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存货的数量>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以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专门用于某产品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该产品的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持有存货的数量≤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2)没有销售合同约定产品或用于出售的材料

通常以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即:签订合同的用合同价格,没有签订合同的用市场价格

(3)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

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应按照成本计量。

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零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六、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与结转

    1.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3.会计分录

    (1)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2)恢复时,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按相应金额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七、存货盘盈、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1.存货盘盈

    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或毁损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进项税额不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八、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九、相关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增处理,转回时做调减处理。

    2.税前扣除条件及附报资料

资产损失小类损失原因税前扣除条件附报资料备注

存货损失或工程物资损失

盘亏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

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

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账务处理

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

5、是否减除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并入损失金额
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1、由企业内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的,其损失金额占企业同类资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除上述以外的, 需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其他同上

1、资产账面价值有关记账凭据及清单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6、残值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涉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并入损失金额
被盗1、同上

1、资产原始入账凭据或账面价值有关记账凭据

2、向机关的报案记录,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并入损失金额
    3.注意事项

     (1)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主要项目:

       ①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销售、转让、变卖存货的;

     ②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如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3)税务机关受理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2月14日)

项目旧准则新准则
不涉及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消耗性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
存货定义部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
低值易耗品摊销用于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方法还有分次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可供使用的估计次数,将其价值按比例分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一种方法。仅对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等可采用分次摊销法。
相关税金营业税、教育费附加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不确认在存货成本中确认在存货成本中(金额较小除外)
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售价法、实物数量法合理的方法
制造费用也可以按预定分配率(或称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未表述
其他成本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存货的实际成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借款费用不允许计入存货成本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已售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通过调整“管理费用”科目来实现

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亏损合同未表述 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除外,表述相同。

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报废涉及的进项税额转出

《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得从当前销项税额中抵扣。

1、实务中如何区别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暂行条例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所谓的“非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管理不善一般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而非客观因素。例如自然灾害、市场变化或客户突然取消订单造成企业存货报废的,因是客观因素造成的,非企业所能控制的,其所含进项税额均无需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计算

材料报废:材料成本×税率

成品报废:不是直接根据产成品成本×税率来计算进项转出,而是先确定原材料占产成品的比重,以此来换算该项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成本,然后再根据原材料成本×税率来计算进项转出。

涉及运费:根据记入成本的运费金额÷(1-7%)×7%进行计算

二、存货报废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抵扣

存货报废所得税税前抵扣处理不同于进项转出处理,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不区别是否是主客观因素,所得税税前抵扣均需报经税务部门审批。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均需报经税务部门审批。

存货报废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对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因存货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其扣除的各项存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其中对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保税料件的报废处理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保税料件的报废需要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如果是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保税货物报废的,需要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补交关税、以及缓税利息后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二、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水灾等)造成保税货物报废的,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

2、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提醒的是,根据《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的规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有价值的保税货物,交由海关按规定变卖处理,此时企业无需补交关税、以及缓税利息。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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