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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考试汇总(精编)
2025-10-03 15:11:24 责编:小OO
文档
1.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3.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4.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6.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0.招标公告发布(一)国家指定媒体有:《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二)省级指定媒体有:《大众日报》、《山东商报》、山东经济信息网、山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1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2.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3.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14. 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行为。

15. 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7.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18.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19.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20.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22.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3.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24.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26.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27.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28. 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以上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29.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0. 招标采购单位具有违法行为,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1.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2.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3.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5.乙级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申请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有参加过规定的采购培训,熟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36. 甲级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上题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二)有参加过规定的采购培训,熟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37. 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代理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38.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交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由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给指定媒介。

39.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40.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采购评审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42.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抽取使用专家时,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维护管理人员在监察机关指定人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43.招标过程全程监控的意义:招监办及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在标前、标中、标后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标前”对招标条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备案;“标中”对开标、评 标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标后”进行招标投标情况及合同备案,采用集中检查、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工程及采购项目进行“标后”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此举改 变了过去招投标监督管理“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44.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制定谈判文件;(二)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三)向合格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四)成立谈判小组;(五)公开报价;(六)开展谈判;(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八)签订采购合同;(九)验收。

45.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一)供应商须知;(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三)技术和商务要求;(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九)谈判日程安排;(十)合同条款和格式;

46.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资格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谈判方法和成交标准;4、谈判或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47.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8.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成立采购小组;(二)开展谈判;(三)确定成交事项。

49. 竞争性谈判成交事项确定后5日内,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采购小组人员组成;(二)谈判过程记录;(三)谈判结果简述;(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50. 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三)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接受供应商报价;(四)成立询价小组;(五)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1. 询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询价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询价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询价小组人员组成;(二)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三)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情况简述;(四)供应商报价记录和评审情况说明;(五)评审报告(包括询价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和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等);(六)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5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

53.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4. 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55.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二)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四)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五)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56.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57.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58.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59.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60.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61.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62. 参与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技术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法律专家应从事法律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律师从业资格。

63. 《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规定: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

.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65.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6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67.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68.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69.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70. 山东省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

71.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7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3.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7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75.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7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77.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78.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79.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80.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81.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采购法

82.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83.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84.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山东省采购评审专家库,山东省境内的采购活动需聘用评审专家的,必须从山东省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85. 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86、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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