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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疗保险
2025-10-03 15:11:41 责编:小OO
文档
威海市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39号)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省《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2009〕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诊转院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患者病情,及时为需要转诊转院的患者办理相关手续,方便患者就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预留一定数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作为转诊转院调节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因转诊转院发生医疗费用过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转诊转院调节基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问题

进一步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制度,提高经办服务和医疗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特定病种患者的医疗待遇。建立老年城镇居民(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将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 3个病种纳入老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范围。

患有上述 3种疾病的参保老年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5%,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每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 180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核算。老年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行准入制度,准入标准按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对统筹病种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进行调整。

三、关于生育医疗待遇问题

参保城镇居民孕期检查费及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

(二)分娩时连续参保缴费 1年以上的。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7〕37号)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已享受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的城镇居民,不再享受市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规定的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四、关于参保缴费问题

(一)调整在校学生缴费期

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仍然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集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托幼机构的集体参保缴费工作。自 2010年起,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 9月 1日至 10月 31日,缴费期内学校、托幼机构集体办理在校学生、在册儿童首次参保及下年度的续保缴费手续。缴费期内首次参保的学生、儿童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及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高等院校、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当年缴纳 1—6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仍按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镇(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集体参保手续的办理和缴费工作。

(二)扩大参保范围

外地迁入我市人员,自户口迁入之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

切实做好新生儿参保经办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新生儿家长,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实现新生儿“落地参保”,保障新生儿的医疗待遇。

(四)大学生参保接续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校期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每2年折算 1年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科学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完善结算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在确保参保居民医疗待遇的前提下,实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本通知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发布时间: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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