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清镇市职教城东区将军石路贵州省公共实训中心内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网络及计算机开发、数据收集录入、数据分析处理服务;接收相关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外包(除金融业务)服务和保险事务代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缴款提醒通知业务;接受银行、电信部门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逾期账户的提醒通知服务;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推广及欠款进行提醒、通知和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含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人才推荐、测评;承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电子设备、计算机及软件、耗材的销售;信用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为:安徽壹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股东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认缴期限 |
| 安徽壹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货币 | 1000 | 100 | 2068年12月30日前 |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对股权转让作出决定;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可以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由股东改派,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派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股东代表监事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和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第八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和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长期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 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确认,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
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任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 年 月 日股东决定委派: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股东:
年 月 日
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 年 月 日股东决定委派 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即日起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股东: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人向清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公司是 以 身份申请设 有限公司,并保证 ,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