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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
2025-10-03 15:12:57 责编:小OO
文档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是以具有医疗按摩资质的盲人按摩师集中执业,且承担主要治疗工作的卫生医疗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盲人按摩

医院(诊所)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

服务社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的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

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四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国家卫生工作的需要,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

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

第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残疾人、有利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

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设置在城市或建制镇;盲人按摩医院应设住院床位和门诊治疗床位,盲人按摩诊所可仅设治疗床位。

第十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辖区内常住人口分为五个规模等级,且确定相应的床位数,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

注:

1.城市等级划分依据《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

文。

2.为方便计算设置了常住人口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大于2000万或小于10万常住人

口的城市按表1最大值或最小值计算。

3.按摩医院的总床位包括住院床位和门诊治疗床位,按摩医院住院床位数与门诊治

疗床位数的比值宜为2.5:1,门诊治疗床位按每床0.5计作住院床位。

4.各规模等级的按摩医院(诊所)的具体床位数按插值法确定,且四舍五入精确到个

位数。

第十一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及建筑设备和专用医疗设施组成。

第十二条各类盲人按摩医院房屋建筑应包括门诊用房、医技用房、住院用房及辅助用房,按摩诊所房屋建筑应包括治疗用房及辅助用房,具体

房间构成详表2:表2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间构成

注:“●”为应设;“○”为可设;“—”为不设。

第十三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道路、停车场地和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专用医疗设施应包括相关影像、治疗、洗消、水处理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

2.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3.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4.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十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盲人按摩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医院单独建设

时,容积率宜按 0.8~1.8控制;绿地率宜为30%,建筑密度不宜

超过40%;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十盲人按摩医院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或多层位置,且宜有的出入口。

第十九条盲人按摩诊所宜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或设于既有建筑中,且应位于建筑的低层或多层位置。

第二十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合理布局,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盲人按摩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机动车停车位中宜有

5~10%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且宜布置在地上,并临近主要出入口。第二十二条盲人按摩医院宜结合人防设施等建设地下停车库,医院的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二十三条应合理安排室外场地,做到人车分流,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宜穿越室外人行区域。

第四章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不同规模等级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总建筑面积,按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计算。按摩医院总床位和按摩诊所诊治床位的综合建筑面

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注:1.各区间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面积用插入法计算。

2.盲人按摩医院的使用面积系数宜按0.65计;盲人按摩诊所的使用面积系数宜

按0.7计。

第二十五条担负对院外按摩师培训和实习任务的Ⅰ、Ⅱ规模等级的盲人按摩医院,应增设必要的培训教室,宿舍等教学、生活用房,可按医院总

床位数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

第二十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屋建筑各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功能用房面积占比(﹪)

注:本表各部分用房面积占比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五章建筑、建筑设备及专用医疗设施

第二十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按功能要求、诊疗流程和残疾人的特点要求等进行建筑布局,做到分区合理,流线畅通。

第二十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出入口、室外场地及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且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屋建筑为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有困难的地区也可设置轮椅坡道。当机构设有轮椅坡

道时,轮椅坡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第三十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并可设置指导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光学识

别提示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为满足紧急救援要求,Ⅰ、Ⅱ规模等

级按摩医院的每楼层宜设置防灾避难间一间,Ⅲ规模等级按摩医院

的每楼层可设置防灾避难间一间,每间使用面积宜为20㎡。

第三十二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病员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建筑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

第三十三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室内装修应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符合无障碍、防火、环保、卫生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盲人按摩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污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三十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位于寒冷(B 区)、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宜设置空

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供电应满足医疗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安全可靠。盲人按摩医院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安全防范、监控等功能需求。

第三十九条盲人按摩医院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必要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及其它医疗设备,并配套建设必要的设备用房。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

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一条不同级别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表5进行控制。

表5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投资估算指标

注:

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仅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专用医疗设施,但不包括征用土地费和

室内家具购置费等;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装饰工程,是指室内外普通标准的装饰工程;

3.表中V级诊所的投资估算,是按照房屋租赁以普通标准的室内装修改造费用测算;如需

与其他项目合建,造价参考其合建项目。

4.若需要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80~100万元;

5.采暖地区,若需要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50~70万元;

6.非采暖地区,可参照本表指标下浮2%;

7.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2016年北京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

2016年第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测算的结果;8.相同级别而面积规模不同时,按插值法测算。

第四十二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

表6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工程建设工程

注:

1.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柱基、现浇框架结构类型、

一般装修标准计算。

2.同一级别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算。

3.表中所列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到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

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及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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