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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及出差标准确定
2025-10-03 15:13:21 责编:小OO
文档
出差管理制度(附出差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事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办、酱香源公司、各分、子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审批的事项中,主管领导因故无法实施的,可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权人代理实施,未经明确权限的人员代理无效。

出差管理细则

第四条  出差类型

(一)近距离出差。即为当日出差可往返者。

1、近距离出差之乘车费用,凭乘车证明可予以实际报销。

2、近距离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住宿的,事先按程序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远途出差办理。

3、近距离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下需要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由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予以报销。

(二)远途出差。即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1、远途出差之交通费凭票实际报销。

2、远途出差在其区域内有公共汽车或火车的,须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因时间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乘出租车或动车或飞机(但须事前申请批准方可)。

1)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仓);依程序办理好出差申请后,凭审核通过后的《出差申请单》,由行政主任统一订购机票。

2)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乘坐火车以硬卧为准,若自己需要乘坐软卧的,按硬卧报销,超出部分自己支付;特别情况下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批准材料报行政办统一订购机票。

3、自备车辆出差者,公司可补贴适当的油费,但不报销交通补贴费。

4、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或本人车辆外,以乘坐公共汽车、火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宜,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改乘飞机。

第五条  出差签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差

1、出差人员须提前2~5日提出书面出差申请,做好书面出差计划,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2、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含副总经理)出差,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须出差2天以上,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分、子公司总经理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审核)。

3、部门主管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报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最后签批;分、子公司部门经理出差,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出差的。

2、指派出差的,受派人填写书面《出差申请表》,指派人及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有权限审批的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差。

2、因公务紧急,未能按公司规定办理出差手续的,出差前可由通讯方式电话请示批准,并委托部门员工或同事予以代办出差手续,出差结束后补签字。

3、出差员工(总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行政办(办公室)办理出差登记,并将通过审核的出差申请报行政办备案。

4、出差期间,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并将批准结果报行政办备案。

5、因病或意外事件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回公司后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后,补办相关请假事宜手续。

6、出差人员到达出差目的地后,须第一时间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政办报道,如不执行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差时间核算

出差/返程时间

到达时间时间计算餐补交通补贴住宿补贴交通工具
12:00前出发

24:00前到达

1天

火车或汽车
12:00后出发

24:00前到达

半天火车或汽车
18:00后出发

10:00前到达

1天

火车或汽车
12:00前返回

24:00前到达

1天

火车或汽车
12:00后返回

24:00前到达

半天火车或汽车
10:00前出发

12:00前到达

1天

飞机
10:00后出发

14:00前到达

半天飞机
10:00前返回

10:00前到达

飞机
10:00后返回

14:00前到达

半天飞机
14:00后返回

24:00前到达

1天

飞机
(二)出差费用标准

1、招待费:参照《招待管理规定》执行。

2、承包车辆费:见《车辆承包管理制度》

3、出差核定标准

出差核定标准(1)

类    别

北京、上海、深圳每天费用标准省级城市

每天费用标准

地区级城市

每天费用标准

县级城市备注

住宿

住宿

住宿

住宿
董事长不限
总经理视情况而定
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400元

350元

300元

250元

1、公司特别安排的活动除外

2、对方招待的,公司不予报销;

3、两名同性别员工到同一地出差的,住宿费只按一人标准报销

总监、大区经理

300元

250元

200元

150元

部门经理/主任

200元.

150元

100元

80元

主管及一般员工

100元

80元

60元

 50元

出差核定标准(2)

类     别

北京、上海、深圳

每天费用标准

省级城市

每天费用标准

地区级及以下城市每天费用标准备注
伙食市内交通伙食市内

交通

伙食市内

交通

董事长不限
总经理视情况而定
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120元

100元

80元

出差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晚上住宿在车上的,按此标准进行补贴,不计住宿费用。(指火车或汽车到达时间在零晨5:00以后到达出差目的地)

总监、大区经理

90元

70元

50元

部门经理/主任

  70元

 50元

40元

主管及一般员工50元

40元

30元

4、销售部门人员出差,根据公司年度核定的差旅费用,由分管领导进行出差时间及差旅费用的预算计划,报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后分管领导根据计划安排部门员工出差及控制差旅费用。

5、销售主管领导严格审核销售人员的出差时间、出差路线,做好差旅费用控制。

第七条  出差费用预支及核销程序

(一)出差费用预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员工需要预支出差费用的,凭已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依财务程序办理出差费用预支。

2、出差人员亦可自己垫付出差费用,出差结束后凭正规票据进行差旅费用核销。

(二)出差费用核销程序

1、核销规定

1)、住宿费用按标准报销,超标部分自付,低标不补。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交际费公司不予重复报销。

2)、交际费用额度事先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经总经理核实证明方可。

3)、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或正规票据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实,除追加报销费用外,另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4)、当日出差者不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未经核准而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的,或擅自更改计划出差路线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同时按旷工论处。

6)、本制度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的,须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7)、若出差住宿费无相应凭证,则按实际应报销住宿费用的50%予以报销。

8)、报销遗失的,只按核准报销费用的50%进行报销。

9)、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汽车在早上5:00后到达出差目的地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10)、员工出差期间一律不计加班,若遇国家法定假日需要出差的,可进行调休。

2、核销程序

1)员工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差旅费用报销,并提交一份出差总结报告及拜访客户详细名单一份,否则不予报销。

2)从财务部领取《差旅费报销单》后,依财务规定的标准粘贴正式的报销票据,餐费补贴、市内交通费用补贴可不提供正式,但需填写付款证明单。

3)填好报销单的所有明细后,依程序进行审核。

A、部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

B、行政办审核;

C、财务审核;

D、总经理审核;

E、总经理的报销由董事长审核。

4)财务部门复核程序

A、财务主管领导按本制度规定,复核单据的规范情况、票据的张贴、金额复核、主管领导审核意见、报销时间等。

B、经其复核确认无误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最后审批。

C、对于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D、对于超过报销时间的,只报销实际费用的50%。

3、出差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差旅费报销、支出说明

1)出差小组须指定专人负责差旅费用的管理与支出,其他人员要进行签字证明。

2)《费用报销单》中的补贴金额由报销人根据公司的报销标准进行分发。

3)出差报销的费用中,若遇公司不予报销的部分费用,由出差小组人员进行分摊。

第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办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的拟定、修改由行政办负责,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颁发。

第九条  附表

出差申请表

出差申请人

部门            姓名           职务           出差目的地                           

预计出差时间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共计       天

出差日程

安排

第     天,                ;第    天,               ;第    天,               ;

第     天,                ;第    天,               ;第    天,               ;

出差事由
乘坐交通去:□汽车 □火车 □船泊 □飞机 □自驾车  回:□汽车 □火车 □船泊 □飞机 □自驾车

费用预算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合 计(元)

预借费用
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分管副总签字

行政办确认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备注:省外或者省内出差期间,逢节假日出差人因履行职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均不计加班工资,不计补休。 )

第六部分 营销人员出差管理补充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出差管理,提高营销人员工作效率和销售业绩,特制定本出差管理补充条例。

一、出差时间管理规定

1、一个月出差时间最长为20天,其中旺季(8、9、10、11、12、1月)最长出差时间为20天;淡季(2、3、4、5、6、7月)最长出差时间为15天。

2、到同一城市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从到达该城市之日到离开该城市时计算,以车票(或机票时间为准)。

3、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差计划规定的出差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出差线路。

4、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更改线路的,须书面申报公司审批,审核同意后方可。

5、未经批准超出规定出差时间或更改线路的所有费用公司不予报销,同时超出的时间部分为按事假论处。

二、出差考勤管理规定

1、到达出差地后,必须第一时间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政办报到;离开出差地时也必须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政办报考勤。

2、在出差地期间,每天10:00前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政办报到。

3、不按规定报到的,按旷工论处,公司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4、连续三天没有向行政办报到的,按旷工论处,并作开除处理。被开除的营销人员,当月没有任何工资,同时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由担保人承担,钱担保人(主管领导)从工资中扣除。

三、其他综合管理规定

1、每周六早上10:00前必须将本周出差工作总结及拜访客户详细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交给行政办。

2、每月24日前必须向行政办递交次月的工作计划,超过时间按绩效考核基础管理部分规定进行扣分。

3、每月3日前必须向行政办递交上月工作总结,超过时间按绩效考核基础管理部分规定进行扣分。

4、试用期内连续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无任何销售业绩,该业务员所产生的费用的50%由担保人(主管领导)承担。业务员不辞而别的,费用由担保人全部承担。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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