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依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的,共分四册十一篇,包括:
一册:第一篇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篇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册:第三篇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篇 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篇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三册:第六篇 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篇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篇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四册:第九篇 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篇 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篇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本基价表适用于重庆辖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安装工程。
三、本基价表是编制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结算的依据;是编制和核定招标工程标底价的依据;是确定承、发包合同价计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制订企业经营活动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四、本基价表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检评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基价表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篇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进行调整或换算。
六、本基价表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 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 安装工程和地建工程之间交叉作业正常;
3. 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 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 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关于人工:
本基价表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一律以综合日计算。综合工日的人工工资单位每工日22.08元。人工单价中包括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八、关于材料:
本基价表的材料用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损耗量的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本基价表的计价材料费包干使用,由市造价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本基价表注明的未计价材料或未注规格(按设计规定)的未计价材料,执行时,应按市造价总站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实际发生价格计价。
九、关于施工机械:
本基价表机械费按重庆市一九九九年《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建设站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单价进行编制,由市造价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凡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机具(含消耗材料)以及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基价,该部分费用已列入工程其他直接费用中。
机械费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程度综合取定的,除篇、章另有说明外,不作调整。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和一次安拆费按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的项目规定计算。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建筑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在点运到建设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到建筑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建筑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建筑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炉内以炉底高为其准面。
十一、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的降效增加费用按基价人工费的10%计取。
十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用按基价人工费10%计取。
十三、本基价表的“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它工序虽未细列,除未包括内窜另有说明外,均已概括。
十四、本基价表中的篇、章说明与全国编一安装工程预算定客说明及附注不符时,以本基价表为准。
十五、使用本基价表时,凡计取各项费用以直接费为计算者,其未计价材料以预算基价为准(见附表),实际价与预算基价的差,预计调整,但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定额管理费,税金除外)的基础。
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测费,按照计标(1985)325号文规定,应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费用。
十七、各篇管道工程基价表的执行界线:
(一) 供水管道:
1. 水原地至城市水厂或工厂贮水池执行第六篇;
2. 城市水厂至住宅小区或工厂水表并执行《重庆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 住宅区执行第七、八篇;
4. 厂区内执行第六、七篇;
5. 生产、生活共用管道及民用建筑锅炉房、泵房内管道执行第六篇。
(二) 排水管道:
1. 住宅内至污水进执行第八篇;
2. 厂区排水执行第六篇;
3. 住宅区污水井或工厂污水处理厂至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三) 蒸汽管道:
1. 采暖锅炉房内或热电站内执行第六篇;
2. 锅炉房至住宅区分配站执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 厂区生产或生活共用管道均执行第六篇;
4. 住宅区分配站至各住宅采暖器具执行第八篇。
(四) 燃气管道:
1. 城市配气站(球罐)至住宅区调压箱及工厂接收站(球罐)执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 配气站内和厂内执行第八篇;
3. 住宅区调压箱至用户执行第八篇;
4. 油气田至城市或工厂接收税上执行油气田专业定额。
十八、本基价表中涉及的有害身体健康环境,可参考表1至表4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一、费用定额说明
(一)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其价表》配套使用。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安装工程概预算、拨付工程款、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招投标文件及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以工程类别划分计费标准。对于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涵盖的项目和未划分工程类别的特殊工程,须报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有关技术资料确定工程类别。
二、 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一) 安装工程
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安装工程。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二) 炉窑砌筑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包括各类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炉窑工程。
(三) 承包定额用工、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及零星供工。
承包定额用工系指施工介业按基价表人工费承包的工程。
签证记工、签证机械系指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少量无法套用基价表须经建设单位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
零星借工系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借用工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零星用工。
三、 工程费内容
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1. 直接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2. 其他直接费
是指基价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 各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增加的设施(如防雨、防棚)、劳保用品、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不包括冬季施工的蒸气养护费)。
(2) 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夜间施工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3) 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搬运费:
指由于施工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少量零星材料、成品、半成品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积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的费用。
(4)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工机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工机具的消耗材料(砂轮片、钻头、锯条)等。
(5)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所进行试验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包括质监部门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钢材、水泥进行复检的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新材料、新结构的试验以及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特殊工程培训费。
(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8) 工程预算包干费:包干内容指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计价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价格的价差;计价材料部分的材料代表发生的费用;因临时停水、停电而造成的一天以内的施工现场的停工费(如停水停电每月超过三次,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双方签证另行结算);工程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所产生的费用。
3. 现场经费
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 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建设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和摊销费(含文明施工规定发生的措施摊销费)。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食堂、理发室、诊疗所、搅拌台、现场以内的人行便道、手推架车道、便桥、临时简易水塔、水池、围墙;施工现场范围内每幢建筑物(构筑物)沿外边起50米以内的水管、电线及其他动力管线(不包括锅炉、变压器等设备);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标求的设施。
(2)现场管理费:
是指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 管理人员的工资:
指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 办公费:
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防暑、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 差旅交通费:
是指现场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 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现场管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 工具使用费:
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 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及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⑦ 工程保修费:
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 其他费用:
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
(二) 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组成。
1. 企业管理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应由企业统一集中管理的费用及支出。内容包括:
(1) 管理人员工资:
指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办公费:
是指公司管理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自有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牌照、差路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公司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公司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用具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洗理费、保健费及防暑降温费等。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费用。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应计提的费用。
(9)功动保险费:
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乔迁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10)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退休养老金及待业保险费。
(11)保险费:
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2)住房公积金:
是指按有关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住房储备金。
(13)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4)其他费用:
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开支。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为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3.其它费用:
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利润
是按规定应计入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我市按不同工程类别实行差别利润率。
(四)税金
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我市按不同工程类别实行差别利润率。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我市实行“建设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制度。在项目报建或招标前由建设方(业主)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申办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付本(核定工程类别)。定标后,中标企业凭付本换领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正本(包插劳动保险费的核定标准)。
2. 本定额间接费项目中“劳动保险费”的计取标准,以基价直接费为基础取费的为0.5%—4.26%,以基价人工费为基础取费的为3.94%—20.07%,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企业退(离)休职工人数及参加社会劳保统筹情况每年进行核定。
为避免工程造价留有缺口,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劳动保险费可暂按4.26%(20.07%)列入,项目实施阶段,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按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所持的核定书核定的标准加以确定;招投标工程,招标报价中不计列劳动保险费,待定标后按中标企业所持核定书正本核定的标准计取劳动保险费。
3.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3]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渝价[2000]393号文的规定,本定额间接费项目中的其他费用计取标准为: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
4.为了简化计算,炉窑砌筑工程在计算程序表中将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不含间接费中的劳动保险费及其他对费用)合并列为综合费,并将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换算为“基价直接费”进行计算,其他安装工程以基价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费中亦含上述费用。
5.计算程序中所列“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及材料价差”包括:加工厂制作的非标设备、钢构件、外购件、外协件缴纳的;非标设备、钢构件、外购件、外协件、土石方运输等实际发生的场外运输费、过路费、过桥费、弃渣费、排污费;安装未计价材料、成品、半成品价差;机械台班单位中允许按实计算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等。
6.承包定额用工(按基价人工费承包的工程),各种费用为123.39%(未含劳动保险费定额管理费及税金)。
7.签证记工及零星借工工日基价为22.08元/工日,各种费用为53.59%(未含劳动保险费定额管理费及税金)。
8.签证机械台班单位按签证的机械台班数量套用附录中相应的机械台班单价,各种费用为11.56%(未含定额管理费及税金)。
9.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因临时停水、停电而造成的一天以内的,且一月内不超过三次的施工现场停工费用,不得计算),由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停窝工费用内容包括:
现场机械停置费按台班费的60%计算(含机械部门的管理费),生间工人停工、窝工工资按22.08元/工日单价计算,各项费用按停窝工工资的30%计算。周转材料停置费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现场如有调剂工程,经建设、施工单位协商可以安排时,停窝工费可不收或少收。
10.施工单位在承建有影响健康的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职工享有保健津贴时,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的职工也同样享受保健津贴。其保健津贴费用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 篇号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一 | 1.切销、锻压、铸造、压缩机设备工程; 2.电梯设备工程。 | 1.起重(含轨道),输送设备工程; 2.风机、泵设备工程。 | 1.工业炉设备工程; 2.煤气发生设备工程。 |
| 二 | 1.变配电装置工程; 2电梯电气装置工程; 3发电机、电动机、电气装置工程; 4.全面积的防爆电气工程; 5.电气调试。 | 1.动力控制设备、线路工程; 2.起重设备电气装置工程; 3舞台照明控制设备、线路、照明器具工程。
| 1.防雷、接地装置工程; 2.照明控制设备、线路、照明器具工程; 3.10千伏以下架空线路及外线电缆工程。
|
| 三 | 各类散装锅及配套附属辅助设备工程。 | 各类快装锅炉及配套附属、辅助设备工程。 | |
| 四 | 1.各类专业窑炉工程; 2.含有毒气体的窑炉工程。 | 1.一般工业窑炉工程; 2.室内烟、风道砌筑工程。 | 室外烟、风道砌筑工程。 |
| 五 | 1.球形罐组对安装工程; 2.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3.金属油罐制作安装工程; 4.静置设备制作安装工程; 5.跨度25米以上桁架制安工程。 | 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总量5吨以上。 | 零星金属结构(支架、梯子、小型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总量5吨以下。 |
| 六 | 1.中、高压工艺管道工程;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道工程。 | 低压工艺管道工程。 | 工业排水管道工程。 |
| 七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 2.安全防范设备工程。 | 1.水来火系统工程; 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3.泡沫灭系统工程。 | |
| 八 | 1.燃气管道工程; 2.采暖管道工程。 | 1. 室内给排水管道工程。 2. 空调循环水管道工程。 | 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 |
| 九 | 1. 净化工程; 2. 恒温恒湿工程; 3.特殊工程(低温低压)。 | 1. 一类范围的成品管道、部件安装工程; 2. 一般空调工程; 3. 不锈钢风管工程; 4. 工业送、排风工程。 | 1. 二类范围的成品管道、部件安装工程; 2. 民用送、排风工程。 |
| 十 | 仪表安装、调试工程。 | 1. 仪表线路、管路工程; 2. 单独仪表安装不调试工程。 | |
| 十一 | 单独防腐蚀工程。 | 1. 单独刷油工程; 2. 单独绝热工程。 | |
| 十二 |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 通信线路安装工程。 |
1.工程类别均以安装分部工程划分。
2.维修、装修工程使用安装基价表应参照相应工程类别。
3.第十一篇“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的类别以主体安装工程类别执行,如单独承包刷油、防腐、绝热工程按表内类别执行。
工程费用标准
一、综合费、利润标准
| 工程项目 | 取费基础 | 费用名称 | 工程类别标准(%)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 安装工程 | 基价人工费 | 综合费 | 137.92 | 128.01 | 113.09 |
| 利润 | 65.20 | 52.16 | 32.98 | ||
| 炉窑砌筑工程 | 基价直接费 | 综合费 | 21.17 | 19.69 | 18.17 |
| 利润 | 12.19 | 9.58 | 5.88 | ||
| 工程地点 | 取费标准 |
| 在市区 | 3.56 |
| 在县城、镇 | 3.49 |
| 不在市内、县城、镇 | 3.43 |
一、以基价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计算程序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式 |
| 1 | 基价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 | 按基价表计算 |
| 2 | 综合费 | 1×规定费率 |
| 3 | 劳动保险费 | 1×核定费率 |
| 4 | 利润 | 1×规定费率 |
| 5 | 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及材料价差 | 按规定 |
| 6 | 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 | (1+2+3+4+5)×规定费率 |
| 7 | 税金 | (1+2+3+4+5+6)×规定费率 |
| 8 | 造价 | 1+2+3+4+5+6+7 |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式 |
| 1 | 基价直接费(含未计价材料费) | 按基价表计算 |
| 2 | 基价人工费 | 按基价表计算 |
| 3 | 综合费 | 2×规定费率 |
| 4 | 劳动保险费 | 2×核定费率 |
| 5 | 利润 | 2×规定费率 |
| 6 | 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及材料价差 | 按规定 |
| 7 | 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 | (1+2+3+4+5+6)×规定费率 |
| 8 | 税金 | (1+2+3+4+5+6+7)×规定费率 |
| 9 | 造价 | 1+2+3+4+5+6+7+8 |
一、安装工程
费率(%)
| 费用名称 | 安装工程类别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 其他直接费 | 47.12 | 43.86 | 39.34 |
| 临时设施费 | 24.90 | 23.70 | 22.49 |
| 现场管理费 | 20.67 | 19.28 | 16.21 |
| 企业管理费 | 38.83 | 35.61 | 30.42 |
| 财务费用 | 6.40 | 5.56 | 4.63 |
| 合计 | 137.92 | 128.01 | 113.09 |
二、筑炉工程
费率(%)
| 费用名称 | 炉窑砌筑工程类别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 其他直接费 | 6.73 | 6.24 | 5.75 |
| 临时设施费 | 3.77 | 3.58 | 3.38 |
| 现场管理费 | 3.21 | 2.99 | 2.77 |
| 企业管理费 | 6.25 | 5.81 | 5.37 |
| 财务费用 | 1.21 | 1.07 | 0.90 |
| 合计 | 21.17 | 19.69 | 1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