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巷道进入积水警戒线没有“先探后掘”、进入放水线没有探放水、沿空掘巷迎头水位标高高于设计值。
2、巷道掘进没有按要求对前方可疑构造、钻孔、导水裂隙等进行超前探查。
3、没有按设计涌水量安装、配备排水设备、设施。
4、钻孔开孔方位、角度偏差超过允许范围。
5、同一钻场两个及以上揭露含水层的钻孔同时出水。
6、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未按规定使用防喷反压装置、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
7、钻孔注浆压力、凝固时间、耐压试验等不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透孔钻进,钻孔注浆压力未达到设计值擅自加入水玻璃封孔。
8、虚报、瞒报钻孔进尺及注浆量。
9、井上、下注浆站联系不力造成注浆管路堵塞。
10、恶意损坏防治水设备、截留防治水材料、拒不配合防治水工作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行为。
瓦斯治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