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领导与安排下,根据“一岗双责”做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实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平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维修保养,并将相关记录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五、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矿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在平陆县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矿承担。
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平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运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九、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对于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十、职责
1、职业病防治领导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我矿机构设置,明确我矿人员职责。
(3)审核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督促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建立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督促培训中心组织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
(6)经常检查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建立预警机制,对我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督促职业病防治科按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上报、建档等工作。
(10)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1)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矿长职责:
矿长是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矿长作为煤矿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责任制》等。
(4)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5)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
(6)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7) 矿长应在每月主持召开的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中,总结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下月的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
(8)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9)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汇报制度。
(10)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11)根据“三同时”原则,对我矿建设或技术引进项目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负责审批我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参加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职业病防治科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煤矿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具体执行,确保专项经费的投入使用。
(2)协助培训中心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并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负责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资料的整理及申请报告,并做好职业病人诊断及鉴定资料归案。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的公示、上报、建档。
(5)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必要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本矿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9)完成职业病危害的申报等工作。
(10)负责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的准备及归案管理工作。
(1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的建立,并对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负责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
(13)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工作。
4、综合办公室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转岗时,配合职防科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
(2)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及时调离接害岗位;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排,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的管理工作。
5、培训中心职责
负责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到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6、通防科职责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技术科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8、机电科职责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台账,并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做好相关记录档案。
9、工会
(1)协助劳资部门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后续治疗和疗养工作
(2)及时征求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3)定期提供对职业卫生开展监督活动的相关记录。
十一、责任追究
1、在本矿发生重大事故时,未及时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全检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负有直接责任。
3、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中,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岗前告知
1、综合处组织员工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单独签订告知书)。
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在矿井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防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2、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可能引起尘肺病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必须带防尘口罩”警示标识及粉尘职业危害警示说明;
(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噪声”、“必须佩带防护耳罩”警示标识及噪声职业危害警示说明;
(3)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和有放射性物资的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时及时告知本人。劳动者离开本矿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印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报内容
1、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点数、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二、申报部门
在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进行申报。
三、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资料:
1、煤矿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煤矿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
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煤矿工作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有关数据必须为资质机构的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内主管领导、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二、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并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三、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培训对象与方式
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委托培训,内部培训还可通过会议、公告栏、广播等形式进行。
1、内部培训
(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有我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上岗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职期间培训不得少于2学时。
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应包括:
①职业危害防治规律、法规,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防治基本知识;
②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
(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使用新材料以及矿内转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在岗期间日常培训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宣传栏、告知卡、警示标志及标语等多种形式。
班前会由区队长负责组织,在部署、安排生产的同时部署、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每班必须提醒和交代安全健康保护注意事项。
2、外部培训
(1)矿井职业危害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相应资质的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2)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发挥防护设施的有效作用,控制或逐步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二、职责:
1、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在购置防护设施前,要索取供应商家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各部门负责所管辖的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工作。
4、机电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5、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7、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8、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内主管领导、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二、内容与要求
1、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耳罩、耳塞、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震手套等,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和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3、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科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劳动者,并填写《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领取时需本人签字。采购、更换、配备计划见附表。
4、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需求。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账记录。
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账,以备核查。
6、职工领用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附表:
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更换、配备计划表
| 个人使用防护用品 | 发放工种 | 使用期限 |
| 防尘口罩 | 综掘系统:掘进机司机、锚杆打眼工、清煤工、刮板输送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喷浆工、探水工、带班人员等工种。 | 3个月/个(破损或丢失后及时更换) |
| 综采系统:采煤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刮板输送机司机、支护工、清煤工、注水工等。 | ||
| 煤矿井下其他人员:给煤工、瓦斯检查员、井下测尘工、搬运工、采掘机电维修工、变电工、水泵工等。 | ||
| 地面生产系统:皮带工、筛分工、选矸工、装载机司机、磅工等。 | ||
| 地面辅助系统:锅炉工、切割工、灌浆工等。 | ||
| 焊接眼面罩 | 电焊工 | 6个月/个 |
| 防毒面具 | 地面辅助系统:锅炉工、井下水处理工、生活水处理工等。 | 备用 |
| 防振手套 | 井下:采煤工、打眼工、喷浆工、注水工 地面:切割工 | 3个月/付 |
| 防酸手套 | 井下水处理工、生活水处理工 | 3个月/双 |
| 防噪耳塞或耳罩 | 煤矿井下所有工种。 煤矿井上:绞车司机、筛分工、空压机工、主扇司机等。 | 备用(破碎,丢失时更换) |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及防护设施的的防护效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工作地点,通风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而整个矿区从事生产运行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工作,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
三、检测项目及周期
1、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4)粉尘中游离Si○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对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6)煤矿应当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四、检测点分布
1、煤矿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 采样地点 | 工种 | 检测点位 |
| 封闭式储煤场 | 铲车司机 | 落煤点下风侧 |
| 主斜井皮带机头 | 皮带机司机 | 皮带机头下风侧 |
| 煤仓下口 | 给煤机司机 | 煤仓下口下风侧 |
| 煤仓上口 | 皮带机司机 | 皮带机头下风侧 |
| 轨道下山工作面 | 耙渣机司机 | 耙渣机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工作业位 | |
| 10103运输巷工作面 | 综掘机司机 | 综掘机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工作业位 | |
| 皮带机司机 | 皮带机作业位 | |
| 10101运输顺槽 | 超前支护工 | 支护工作业位 |
| 皮带机司机 | 皮带机作业位 | |
| 刮板机司机 | 刮板机作业位 | |
| 10101回风顺槽 | 超前支护工 | 支护工作业位 |
| 10101采煤工作面 | 采煤机司机 | 皮带机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工作业位 | |
| 刮板机司机 | 刮板机司机作业位 | |
| 机电维修工 | 机电工作业位 |
噪声检测周期每季度一次。
噪声检测地点主要分布在: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
表2 煤矿作业场所噪音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 主通风机房 | 主通风机司机 | 主通风机设置地点 |
| 风机房作业位 | ||
| 压风机房 | 压风机司机 | 1#压风机作业位 |
| 2#压风机作业位 | ||
| 值班室作业位 | ||
| 主井绞车房 | 主井绞车司机 | 绞车司机作业位 |
| 绞车司机作业位 | ||
| 机修车间 | 机修工 | 机修工作业位 |
| 井下水泵房 | 排水工 | 排水工作业位 |
| 排水工作业位 | ||
| 10103运输巷掘进面 | 综掘机司机 | 综掘机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工作业位 | |
| 皮带机司机 | 皮带机作业位 | |
| 轨道下山工作面 | 耙渣机司机 | 耙渣机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工作业位 | |
| 10101采煤工作面 | 采煤机司机 | 皮带机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工作业位 | |
| 刮板机司机 | 刮板机司机作业位 | |
| 机电维修工 | 机电工作业位 | |
| 10101运输顺槽 | 刮板机司机 | 刮板机司机作业位 |
| 皮带机司机 | 皮带机作业位 | |
| 液压泵司机 | 液压泵司机 |
五、判定标准
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
| 总粉尘 | 呼吸性粉尘 | |
| <10 10~<50 50~<80 ≥80 | 4 1 0.7 0.5 | 2.5 0.7 0.3 0.2 |
| 化学毒物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 |
| CO | 0.0024 |
| H2S | 0.00066 |
| NO(换算成NO2) | 0.00025 |
| SO2 | 0.0005 |
(1)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2)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1、及时向平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2、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4、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要求
1、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2、我矿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办公室件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临汾分局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3、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临汾分局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设计单位要按照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部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5、在竣工验收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6、职业病防治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7、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
8、 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二、监护对象:
1、所有在岗的粉尘接触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2、拟从事粉尘接触作业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职业病防治培训);
3、拟离岗的粉尘接触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接触粉尘作业退休员工;
三、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四、费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
五、体检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由平陆县具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侄儿健康监护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等。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等。
3、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矿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
七、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和转岗的拟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职防科必须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精心安排,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100%。
表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 接触有害物质 | 体检对象 | 检查周期 |
| 煤尘(以煤尘为主) | 在岗人员 | 2年1次 |
|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 每年1次 | |
| 岩尘(以岩尘为主) |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 |
| 噪声 | 在岗人员 | |
| 高温 | 在岗人员 | |
| 化学毒物 | 在岗人员 |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
| 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6、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7、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9、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八、 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的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6、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安排到相关部门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做好后续安排。
九、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4、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2、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职业健康体检表;
(3)职业卫生培训试卷;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借阅
1、个人有权查阅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应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档案原始资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外借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3、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界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4、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夜;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5、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燃易爆等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的为使用者提供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严禁无关人员随意翻阅、借用。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诊断对象
1、职业健康检查中检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员。
2、历年来职业健康检查中确定的观察对象。
二、诊断机构
委托平陆县具有职业病诊断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诊断资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鉴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报告单位
平陆县卫生局、平陆县安监局及平陆县劳动保障局。
五、职责
1、企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2、对于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平陆县卫生局、平陆县安监局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平陆县劳动保障局报告。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7、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申请职业病鉴定的职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平陆县、运城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职工对平陆县、运城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山西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键康,保障职业病危害防经费的落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按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定期委托资质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警示标识、公告栏及告知卡等。
二、列支
1、 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管理
1、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审核;各部门向职业病防治科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由职防科审核后报矿领导批准实施。
2、如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户资金不足时,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临时追加帐户资金,保证所需费用。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对职业危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内容
1、职业病防治防治管理机构文件及责任制度;
2、各工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10、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13、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14、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15、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二、档案建立及管理
1、由各相关科室协助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3、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4、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内容。
5、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6、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8、档案室对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9、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0、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1、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2、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其合规性进行修订。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矿在生产过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
二、应急组织职责
1、指挥领导小组
(1)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5)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
2、应急救援行动组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配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1、各科室、区队,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个体防护。
第五条、安全科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防护措施将视为“三违”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底黑线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一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二条、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三条、 向我公司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公司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 使用, 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为了保证我矿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领导组组长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销售额的1-3%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五、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矿井年工作日276d,井下采用“四六工作制”,即每天三班生产,一班检修。地面也采用“三八工作制”。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1、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C时,必须停止作业。
2、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3、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报表内容
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点,报表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粉尘监测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经费投入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尘肺病例等情况。
二、报表程序
职业卫生科、财务科每年12月1日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把各自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汇总,报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
三、报表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求专人负责,保证制度的落实和全面真实反映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开展情况。
2、矿办公室要在认真填报《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同时,还要将本矿开展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随报表一并上报。
3、报表要全面、真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采用纸质和电子版同时上报。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
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三、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四、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处置
职业病防治科依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禁忌人员名单,填写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名单,提交人事科,并将调离情况存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附表:1、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名单
2、职业禁忌人员调离情况
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名单
本次健康检查,我单位下列人员体检结果显示具有职业禁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应将下列人员调离相应职业禁忌岗位,应调离人员名单如下:
| 姓名 | 性别 | 体检结果 | 职业禁忌岗位 |
| 人事科签收人: 职业病防治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已对本次健康检查出的职业禁忌人员进行了调离,调离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体检结果 (职业禁忌情况) | 原岗位 名称 | 调离 日期 | 新岗位 名称 |
煤业有限公司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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