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CSCR-2011-06003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长沙市发布,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是在总结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工作实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制定的,是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要广泛开展宣传
委各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各区、县(市)建设局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三)要做好培训工作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广泛培训,一是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全市各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各区、县(市)建设局、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学习培训。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1、201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初步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绿色建筑技术相关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中应有明确意见。
4、新建居住建筑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体型系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窗墙比限值、遮阳系数、外窗气密性等取值应满足标准要求。
(二)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
1、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必须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材料)。
2、新建建筑采用的外窗的传热系数最大不得超过3.6W/(m2·K),并逐步推行门窗标识制度。
3、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在长沙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示,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对正在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项目开展建筑节能施工现场质量巡查抽检,抽检结果定期报市住建委。
2、在建项目实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比对抽检制度,《长沙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中检测机构意见栏内必须由比对抽检机构签署相关比对抽检意见。
(四)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管
1、检测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4011-2007)进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数据检测。
2、监理单位应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检测数据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的检测报告数据,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竣工验收监管
1、2011年2月1日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公共建筑,设计文件中有相应用能系统设计要求的(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应同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等用能情况纳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11年4月1日起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参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建筑节能有关技术资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六)、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屋买卖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应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内容。
四、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2011年2月1日前未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或2011年2月1日前通过初步设计审批但2011年6月1日前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应按以下规定应用可再生能源:
1、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非生化类能源。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
2、国有投资项目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设计、建设时,应当选择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其中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其集热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项目其地源热泵提供的冷热量负荷不少于空调系统总负荷的30%,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项目其发电量不小于5kWp/万平方米。
3、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每户提供生活热水,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
新建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将项目资料、原因等书面材料报市住建委科技处。
市住建委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5、经批准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必须采用两种以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如低能耗建筑技术(节能65%以上)、冷热电联产联供技术、中水回用技术、余热回收技术、雨水收集技术、外遮阳技术等。
五、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1、市住建委将加强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对全市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纳入对各区、县(市)建设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2、各区、县(市)建设局应及时上报建筑节能工作信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的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报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各区、县(市)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附件2)报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全市上季度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报市住建委科技处。
附件1: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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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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