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计算“免、抵、退”税的方法 |
| 发布日期:2009-05-05 作者: 来源: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对一般贸易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 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账面的出口销售收入。)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4)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需要在此说明的是,对于新办出口企业和年度中间的小型企业,其退(免)税申报的手续与其他企业是一样的,区别仅仅是应退税额等于零,其留抵税额在免抵税额计算后不发生变化。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结合例题详细讲解一下出口实行“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产品销售适用17%的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3%,当期出口600万美元,汇率1:8,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00万元,另外当期免税进口价值200万美元的料件(含关税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没有上期留抵税额。 ⑴当期应纳税额>0,说明以当期出口应退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业务应纳税额之后,未抵顶完,还应交纳一定金额的,即不足抵顶。 例:假设当期内销货物3000万元。 ①如果当期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或者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应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抵减额,以进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不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或者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时,可略。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8×(17%-13%)=(万元) ②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算当期准予免税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进一步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8×(17%-13%)-=128(万元) ③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这一步骤实际上是“免抵”过程,或者称为“抵顶”过程,是以出口货物免退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0×17%-(600-128)=510—472=38(万元) ④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600×8×13%-200×8×13%=420(万元) ⑤比较确定当期应纳、应退税额,免抵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需退税,当期实际抵顶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420(万元);期末实际留抵额=0。 解析: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将其与不予免税或抵扣的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出去,剩余的部分就是当期内销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000×17%-(600-420-128)=510-52=45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420万元,所以不足抵顶,而且当期还需缴纳税额=458-420=38(万元); ⑵当期应纳税额≤0,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大于0但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不需纳税且应予退税,即抵顶有余。 例: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2000万元。 则前述第①、②、④步骤不变,③计算结果变为: 当期应纳税额=2000×17%-(600-128)=-132(万元) ⑤比较确定当期应纳、应退税额,免抵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要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在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免抵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3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420万元;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3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420-132=288(万元)。 期末实际留抵额=132-132=0 解析:当期应纳税额-132万元小于0,当期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000×17%-(600-420-128)=340-52=288(万元)>0,但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420,说明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大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抵顶有余。当期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期末无实际留抵额。因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大于0,所以,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32(万元)。 ⑶当期应纳税额≤0,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应全部退还出口应退税额。这时期末实际有留抵税额。 例:假定当期的内销货物100万元。 则第①、②、④步骤不变,③计算结果变为: 当期应纳税额=100×17%-(600-128)=17-472=-455(万元) ⑤比较确定当期应纳、应退税额,免抵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要比较“当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在本例中,当期末留抵税额即免抵退税额45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420万元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42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实际退税额=420-420=0 当期留抵税额=455-420=35(万元)。 解析:当期应纳税额-455万元,且内销货物小于0(应纳税额=100×17%-(600-420-128)=17-52=-35(万元)),即内销部分不需纳税且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5万元可留待以后期间抵扣,所以不需要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即不需抵顶。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当期免抵退税额。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 进料加工业务是指出口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通过自行加工或以委托.作价形式加工成品后再行复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退税环节来看,退税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一致,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为了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额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额保持一致,在计算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时,必须对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实行进项扣税。现行的税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对进料加工业务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总的原则体现了对进口料件部分采取“不征不退”的,因此进料加工复出口实际是对国内增值部分办理免抵退税,只不过使用间接法:用复出口销售收入计算出来的免抵退税总额减去其中进口料件价值计算出来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货物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并调整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 ⑴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调整计算。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收入× 计划分配率(或实际分配率) 这里的“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企业当期账面出口销售收入,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际就是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进口料件的成本。 ⑵免抵退税额的调整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里“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际就是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进口料件的成本。 ⑶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就是进口料件的成本。在目前免抵退税管理中,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使用间接法来确定,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收入× 计划分配率(或实际分配率) 某产品计划分配率=本产品计划进口料件总值/本产品计划复出口货物总值 某产品实际分配率=(本产品实际进口总值-本产品剩余边角余料金额-本产品结转至其他产品料件金额-本产品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本产品直接出口总值+本产品结转至其他产品成品金额+本产品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本产品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 不难看出,而所谓的分配率是指进口料件在复出口货物中所占的价值比重,在产品尚未核销时使用计划分配率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并以此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产品核销时,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出实际分配率,再使用实际分配率计算出整本产品真实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再与已经按本产品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进行比较,调整计算出本产品真实的免抵退税总额,并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0-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某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产品,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该企业2006年5~6月发生的有关业务情况如下: 5月份共实现内销收入人民币80万元,实现三笔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8000美元、40000美元、32000美元,共计80000美元;当期只有40000美元的业务收齐了单证,其余两笔业务未收汇未核销;5月份取得进项税额80000万元,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购进进口免税材料120000万美元,上期留抵税额40000万元。 6月份共实现内销收入人民币560000万元,发生一笔出口收入150000万美元,当月收齐单证,并且收齐上月的32000美元业务的单证;当月发生进项税额70000万元,购进进口免税料件40000万美元。(5~6月份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外汇牌价均为1:8) 计算该企业各月的出口退税及免抵税额。 由于该企业发生进料加工业务,需要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所以该企业5月份出口退税计算过程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20000×8×(17%-13%)=38400(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0000×8×(17%-13%)-38400=-12800(元) 因此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并且12800元作为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400000×17%-[(80000+40000)-0]=-52000(元) 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2000(元)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120000×8×13%=12480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40000×8×13%-124800=-83200(元) 因此当期免抵退税额为0,且有结转83200元作为下期的免抵退抵减额。 (5)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为0,所以本期应退税额为0,本期免抵税为0, 本期末留抵税额83200元继续作为期末留抵税额参与下期计算。 6月份该企业仍有进料加工业务,也需要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所以该企业6月份出口退税计算过程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400000×8×(17%-13%)=12800(元)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12800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2800+12800=25600(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50000×8×(17%-13%)-25600=22400(元)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560000×17%-(70000+83200-22400)=-35600(元) 即当期留抵税额为35600元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40000×8×13%=41600(元) 由于上期结转免抵退税抵减额为83200元,所以本期免抵退税抵减额:41600+83200=124800(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150000+32000)×8×13%-124800=480(元) 因此当期免抵退税额为0,且有结转83200元作为下期的免抵退抵减额。 (6)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因为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35600<480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5600元 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480-35600=28880(元) 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以及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 根据现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货物,或者到清算结束审核仍未通过的货物等等,应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款: 应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征税率或者征收率)×征税率或者征收率 对于一般贸易,上述公式中“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等于零。 对上述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