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新聘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掌握基本实践知识,满足正式的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如下: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进公司的大学毕业生(应届大学毕业生以及有工作经验的往届大学毕业生)。
2、实习期限: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实习期限为6—12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往届大学毕业生的实习期限为3—6个月。
3、考评内容: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所需岗位的性质,制定出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可以根据人力资源部拟定的岗位说明书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实习的内容、实习应掌握的知识点、考核试卷等。
4、实习报告:实习人员每月月底(30号,遇节假日顺延)向人力资源部交实习报告一份,要求实习人员记录当月的所学、所见、所感等。用于了解实习人员的思想动态、实习的效果等。
5、实习评价:实习人员在一个部门实习完成后,其所在的实习部门须提供该实习人员的实习评价。
6、实习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以及用人部门提供的实习考评内容,为实习人员制定出实习计划。计划应该涵盖实习部门、应该掌握的知识点、实习时间等。
7、转正申请:实习人员根据自己对实习考评内容的掌握程度、实习计划,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提前结束该实习部门的实习或实习完成提前进行考核转正的书面申请。
8、考核转正:接到实习人员的转正申请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实习人员的实习报告、实习部门的实习评价、实习计划以及用人部门的考评核标准内容,综合用人部门的意见后,会同用人部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超过85分(含85分)的即为考核合格;考核成绩低于85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继续实习。
9、转正手续办理: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后,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调入用人部门;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将其辞退。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人力资源部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