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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事故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2025-10-03 15:07:15 责编:小OO
文档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适用于在建铁路、公路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掌子面以及掌子面后方发生的“关门”塌方、有毒有害气体爆炸、火工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条文释义:

1.从事隧道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2.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四条)要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隧道施工的“安管人员”,必须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施工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证照,才可进场施工。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隧道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合规劳务队伍,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4.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等依据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2.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经规标准[2008]176号)及《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4-2005)要求,长度超过10km的铁路隧道,断面超过140m2的超大断面、不良地形、不良地质段的隧道,设计单位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分级审批制度。

3.根据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对危险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如涉及爆破设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隧道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条文释义:

1.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每道工序及工艺质量对保障隧道安全非常关键。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要求,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设计;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隧道洞口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的施工,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2.软弱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开挖时,Ⅴ、Ⅵ级围岩中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中不应大于2榀钢架间距。Ⅳ、Ⅴ级围岩边墙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3.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Ⅳ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90m,Ⅴ、Ⅵ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70m。

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围岩与设计不符,应立即停工报告,严禁盲目施工。

5. 隧道施工单位在项目部选址时必须对施工现场、驻地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不得在潜在滑坡体下、狭窄山体出口处设置施工营地,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居住和生产作业。

第四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352号),对评定为高、极高风险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其他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隧道设计单位应按照《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指南》(铁建设[2008]10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铁建设[2010]120号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的要求,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现场施工。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要求,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项目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必须配置地质工程师。对Ⅲ、Ⅳ级围岩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应特别重视判断围岩块体结构非稳定体的状态。

3.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铁建设[2010]120号文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要求,建立完备的监控量测系统,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2小时内读取初始数据。其中,Ⅳ级围岩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端面间距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

4.按照铁建设[2010]120号文的要求,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mm/d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JTGF60的要求,在瓦斯隧道项目,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隧道内供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且每人不得小于4m3/min。

2.当爆破作业面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施工机械配置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8]777号)、交质监发[2013]549号文件要求,提升隧道施工装备水平,积极采用大型化、专业化隧道工程施工装备,减少掌子面作业人员数量。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要求,铁路双线高度风险及以上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项目喷锚作业必须采用湿喷,使用机械手。

2. 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GB/T 50502-2009的要求,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劳动力配置计划,确定工程用工量并编制专业工种劳动力计划表,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案安排人员作业。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要求,高度风险及以上隧道在初期支护未封闭成环段,除开挖工序外,其他工序作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9人。

第七条  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铁建设[2010]88号)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要求,在软弱围岩隧道开挖掌子面至二衬之间设置逃生管道,随着开挖进尺不断前移,逃生通道距离开挖掌子面不大于20m,保证隧道出现险情时能够安全逃生。

2.逃生通道应有一定的刚度、强度及抗冲击能力,通常使用内径φ600~φ800mm 、壁厚大于6mm的钢管,每节管长宜为5m,也可通过验证后,使用其他新材料的逃生管道,但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性能。

第  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要求,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2.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应和炸药分别存放,间隔距离应确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药。

3.隧道施工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爆破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应合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  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企业应根据《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铁建设[2010]88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TB10304-2009要求,在隧道施工前,对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

2.当隧道施工中发生险情时,如量测数据超标、拱顶或侧壁掉块、钢拱架变形、隧道渗水变为线流或股状出水及变浑等

情况时,应迅速作出判断,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并按响应级别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科学开展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应急救援工作。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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