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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5-10-03 15:09:39 责编:小OO
文档

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人: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7-21  

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财政补助、自收自支的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国有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管理的能带来经营收入的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如各单位用于自主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各类房地产、对外投资、城市直管公房和廉租房、公交线路使用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广告位使用权等。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场地或其他资产资源取得经常性经营收入的,其收入应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范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从资产形成到灭失的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等工作。

(三)按规定决定或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市批准。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以及残值收益的监督管理和监缴。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向本级和上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配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开展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即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应当即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保证帐帐、帐卡、帐实相符。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单位开办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和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益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产权的行为。主要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拨、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拆除、报损、报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损失核销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填报《德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等申报材料,按照处置权限,分别报经主管部门、市国资委或市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市级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主管部门批准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的文件,应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国资委批准部门(或者单位)资产处置的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批准后,处置资产及相关证件、资料移交市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处置。

第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如下权限审批。资产价值(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按折余价值确定价值量)在5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资产价值5万元(含5万元)—20 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价值20 万元(含20 万元)—50万元的,由分管副审批;资产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150万元的,由审批;资产价值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由市常务会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原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组织对该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德阳市市级国有资产业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首次交易市国资委可按评估价上下浮动10%确定交易底价,拍卖不成功后可按规定降低交易底价。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国有资产的,应按《德阳市市级国有资产业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选聘拍卖中介机构进行公开竞价转让,或按照市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二条 闲置资产及申请报废、淘汰、拆除的资产,申报单位应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等)。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由市国资委或受委托机构按处置权限和程序统一收回调配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在申报材料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的报告。

(二)《德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涉及汽车、专用设备处置的,须报送购置票据(复印件),无票据的需主管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四)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须报送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批准、决定材料。 

(五)报废、拆除资产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六)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等证据材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原件)。

(七)资产置换、对外捐赠,须报送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和非转经资产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专门的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公司)进行统一经营,所形成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原则:集中经营和委托经营相结合,原则上财政拨款单位实行集中经营,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实行委托经营,具体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经营性资产采取出租、承包等经营方式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采用挂牌招标、公开招租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和经营价格。

第二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公司)应每年与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签订集中经营资产的经营目标责任书;接受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也要与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签订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目标考核和制定奖惩措施。

第二十  对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广告位使用权、公交线路使用权和城市直管公房、廉租房等特殊经营性资产,各有关主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资产及其收益拟订提出专门的经营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研究确定并报市批准后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形成的能够带来经营收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经竣工或完成,即应报告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研究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及办法,重要资产的经营管理方式及办法需报市批准。占有使用及具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对资产及其收入的处置管理。明确需移交管理的,应及时移交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公司)实行集中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公司)应建立健全集中经营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经营和管理。已移交资产实行集中经营的原产权单位,对集中经营资产负有配合和协助管理义务,应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公司)做好有关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经营资产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接受市国资委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确需改变经营性资产性质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由市国资委统一报市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改变经营性资产性质。市财政部门将委托经营资产收入与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挂钩,凡经营性资产收入未完成年度收入预算的单位,不得执行未完成收入预算所对应安排的支出预算;市级单位因申请改变经营性资产性质减少资产经营收入的,也按此办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公司)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

    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经营后,其收支与部门脱钩,部门不再编制该项收支预算。

    属于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委托管理的,其收入和支出纳入该单位的年度预算编制。在编制预算时,同时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公司),由其汇总纳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银行代收”管理,收入应直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属于集中经营的,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公司)为执收单位。属于委托经营的,被委托单位为执收单位。

    第三十四条 集中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涉及的税费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维护修缮支出及其他支出,纳入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支出预算。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德阳市市级国有资产业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应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三十七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  资产统计报告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的一种法定行为。产权登记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为提高工作效率,我市对资产统计报告和产权登记采取合并方式定期进行,即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在进行产权登记的同时报告有关资产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度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和资产统计报告,产权登记表和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全面准确报告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变动等情况。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核发《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对没有取得《产权登记证》或未进行产权登记年检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法人年检、采购、资产处置、资产配置等事项。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监察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资产管理和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等监督。

(二)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追究违纪、违规者的责任。

(三)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并在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中,对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

(四)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收入的收缴。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三个《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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