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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务).
2025-10-03 15:08:57 责编:小OO
文档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30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2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33条  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第2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铁 路 等 级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20016012012080
一般3 5002 000

1 2001 200600
困难2 8001 600800800500
第3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大坡度(‰)

铁路等级
一般困难一般困难
牵引种类电力6.015.06.020.0
内燃6.012.06.015.0
第34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4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行车

速度(km/h)

最小曲线半径(m)

区段站中间站、会让站、越行站
一般困难
80800600600
1201 200800
1601 6002 000

1 600
2002 000

3 5002 80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6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 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 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 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 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37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应及时、彻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路基监视和检查,并分期整治。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

桥隧建(构)筑物

第3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全长500 m以上的钢桥、全长3 000 m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第39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第40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2.45 m,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3.00 m,线路允许速度160 km/h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 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 m。

轨  道

第41条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60 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 60 kg/m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钢轨优先采用100 m(60 kg/m)、75 m(75 kg/m)长定尺轨。

设计速度120 km/h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第42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5表规定加宽。

第5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加 宽 值(mm)

r≥295

0
295>r≥245

5
245>r≥195

10
r<195

15                

注:曲线轨距加宽值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6表。

第6表  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

线路允许速度(km/h)

v≤120

120<v≤160

160<v≤200

线    路(mm)

+6

-2

+4

-2

±2

道    岔(mm)

+3

-2

+3

-2

±2

第43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 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7表。

第7表  钢轨水平静态允许偏差

线路允许速度(km/h)

v≤120

120<v≤160

160<v≤200

正线及到发线(mm)

443
道    岔(mm)

443
第44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及最低轨温、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 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长度大于或等于25 m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与最低轨温差大于100 ℃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5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轨型的钢轨。

第46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的单开道岔的辙叉号数应根据列车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合理选用。

3.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5.列车轴重大于25t的铁路正线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辙叉号数行车速度,且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47条  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及以下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及以下,或货车轴重25 t及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可动心轨道岔或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160 km/h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须采用可动心轨道岔。

第4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49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50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51条  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 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52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3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54条  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5条  安全线设置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 m。

第56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防护栅栏

第57条  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  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门负责。

第59条  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

声 屏 障

第60条  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声屏障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

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61条  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 m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置。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62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

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第63条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场所。

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

第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第65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66条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67条  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 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第390条  在线间距不足6.5 m地段施工维修而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 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邻线来车时,现场防护人员应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机具、物料或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或停留,并应与列车保持安全距离,物料应堆码放置牢固。

第391条  线路备用轨料应在车站范围内码放整齐,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等原因线路两侧临时摆放的轨料,要码放整齐,并进行必要的加固。有栅栏的地段要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需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人昼夜看守。

第392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线路施工时,如第1图所示。 

1

单位:m

第1图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施工时,如第2图所示。

单位:m

第2图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第3图所示。 

单位:m

第3图

4.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如第4图所示。

单位:m

第4图

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800 m附近(如第1图∼第3图),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20 m附近(如第4图);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

第393条  在站内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当施工线路两端道岔只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第5图所示;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 m时,在该端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第6图所示。

单位:m

第5图

单位:m

第6图

2.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第7图所示。

第7图

3.双线区段,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出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对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第8图所示。

第8图

第394条 在站内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道岔间线路)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

1.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 m(距出站信号机不足50 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第9图所示;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单位:m

第9图

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第10图所示。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邻近道岔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单位:m

第10图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段不少于50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第11图所示。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单位:m

第11图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在距离施工地点两端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第12图所示。

单位:m

第12图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上,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处线路上,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如第13图所示。

单位:m

第13图

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对相关道岔应一并防护。

第395条  在区间线路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设立位置如第14图所示。

单位:m

第14图

注:1.A为不同线路允许速度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下同),详见本规程第263条第27表;

2.允许速度120 km/h<v<200 km/h的线路,在移动减速信号牌(显示方式如第119图,下同)外方增设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显示方式如第120图,下同),以下同。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设立位置如第15图所示。

单位:m

第15图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设立位置如第16图所示。

单位:m

第16图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00 m时,设立位置如第17图所示。

单位:m

第17图

注:1.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 m时,按800 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

2.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第396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第18图所示,双线设立位置如第19图所示。

单位:m

第18图

单位:m

第19图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第20图所示,双线设立位置如第21图所示。

单位:m

第20图

单位:m

第21图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设立位置如第22图所示。

第22图

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牌,设立位置如第23图所示。

第23图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则应设置矮型(1 m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第397条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应在作业地点两端500~1 000 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设立位置如第24图所示,显示方式如第215图所示。列车接近该作业标时,司机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单位:m

第24图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第39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等。

轻型车辆仅限昼间封锁施工维修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区间运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45 km/h,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

小车不按列车办理。在昼间使用时,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夜间仅限于封锁施工维修时使用。160 km/h以上的区段禁止利用列车间隔使用小车。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推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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