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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2025-10-04 22:09:01 责编:小OO
文档
工程管理系统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试行)

GHGD-GC-04(M)

2012-3-1发布 2012-3-1 实施版本编号签发日期复核日期编写人互审人初审人复审人批准人有否修订

试行莫清麟缪苗

吴奕东

宫志刚李传胜杨冬野否

01

02

此次修订内容:

本制度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本制度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职务:工程管理部经理职务:工程管理部安全主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三章专用术语定义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五章检查与反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华电力公司“安全为天”的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科学、客观、全面地调查分析事故,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障全体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桂电工程各项工作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神华国华广投(北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桂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对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三条国家经贸厅安全[1999]477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五条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3号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

第三章专用术语定义

第七条人身记录事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处理治疗,但伤害轻微,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以及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第轻伤事故——因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内,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第九条重伤事故——因工受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个工作日的事故。

第十条死亡事故——指造成死亡和负伤后30天内死亡的事故。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因非正常原因而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坏,或者造成机械、设备使用精度与性能降低的事件。分为记录事故、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划分细则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十二条严重未遂事故——在职业安全上,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但实际上未产生这种后果的事件。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报告

(一)人身事故报告:

1.记录事故:凡发生需到医疗部门治疗处理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主持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后报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备案。

2.轻伤事故:事故单位的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迅速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或专职安全员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单位总经理和安监部门报告。

3.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单位在四小时内报出书面事故快报。

4. :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整理出书面报告,报总公司总经理签发,并在 4小时内向上级公司安监部门及当地劳动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国华桂电在4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华电力公司。

(二)设备事故报告:发生记录设备事故。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应及时报告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联合所在项目(专业)进行调查,并于4小时内向项目(专业)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三)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的报告: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的报告按国华桂电有关车辆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相应程序进行。

(四)安全月(年)报的报告:各施工单位不论是否发生事故,每月使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电建安A表”、“电建安F表”、“电建安G表”、“电建安H表”(无火灾事故不报)填写事故月报;国华桂电每月使用“电建安C表”填写事故月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各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标准,做到事故处理有章可循。

(二)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1.记录事故: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和事故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专业)主管、专职安全员及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一周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单位在分析会后三天内报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施工监理、国华桂电工程管理部。

3.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和当地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外,施工监理须参加,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事故单位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施工监理、国华桂电、国华电力公司及当地劳动安监部门。

4.严重未遂事故:按重伤事故办理。

5.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事故单位总公司和当地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施工监理、国华桂电派人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划分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一个月内事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华电力公司及当地劳动安监部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设备记录事故。由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部门应于一周内向安全部门及其主管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2.设备一般事故。由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单位安监部门、质量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两周内应向总公司安监部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同时抄报施工监理、国华桂电工程管理部。

3.设备重大事故。事故单位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措施,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由事故单位总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施工监理、国华桂电派人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应于一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华电力公司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四)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华桂电有关车辆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相应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记录

(一)事故快报表。

(二)伤亡事故登记表。

(三)各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四)各种事故月(年)报表。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工地施工单位

(一)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管理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月报表、年报表。

(二)负责本单位职业伤害登记与保险理赔的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职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

参加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建设单位

1.参加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本工程各类事故的统计。

3.负责向国华电力公司上报事故月报、年报。

第五章检查与反馈

第十九条本制度每次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每次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不能很好的对现场有指导作用,请填写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反馈标,作为修改制度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神华国华电力公司相关制度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由神华国华广投(北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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