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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
2025-10-04 22:07:22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

闽建建函[2011]16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基坑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深基坑工程日渐增多。由于设计、施工、监测等原因,基坑工程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造成较大威胁,甚至发生坍塌事故,引发群众担忧和纠纷。为切实加强建筑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基坑监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坑监测的重要性。基坑监测是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的重要依据,是及时发现基坑工程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由于基坑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基坑工程设计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有计划的进行现场监测显得十分必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坑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督促有关各方严格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为基坑施工提供可靠充分的依据。

  二、落实基坑监测有关各方责任。建筑基坑工程的建设、监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基坑监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与监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监测项目及其频率,同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当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具备基坑监测资质时,建设单位可优先委托,以确保动态设计。监测点埋设完成并取得初始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监测点进行验收,监测点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测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基坑开挖。当监测点损坏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是否需要新增监测点或监测项目。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二)监测单位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监测资质方可开展基坑监测业务,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规范等制定监测方案,明确各监测项目、位置、报警值,并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监测记录规范完整。当遇到台风、暴雨或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密进行监测,并商建设单位同意后适时调整监测方案。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监测单位的沟通协调,协助监测单位共同做好监测点的布设和保护工作。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四)监理单位应对基坑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监测人员的监测行为和仪器设备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监理检查记录。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三、加强基坑工程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测单位资质和监测人员资格管理,加强基坑工程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抽查抽测,督促有关各方认真落实基坑监测相应责任。对发现未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或监测方案实施监测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测等责任单位立即改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应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基坑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和基坑施工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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