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房设立不合格区,对过期、实效、变质、破损等不合格药械应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区内。不合格区应有容器或区域。
2、对验收中发现的假药、劣药、无注册证医疗器械的,应就地封存并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3、对不合格药械应登记不合格药械台帐,并定期进行销毁报损处理。
4、由于对药品管理不善,致使不合格药品仍旧使用,造成危害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结果特别严重的负法律责任。
6、发生事故后应认真分析,采取预防改正措施,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7、本制度由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调配人员负责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