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适用于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门诊患者和住院患者退药。
2·原则上药剂科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3·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药剂科发出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应包装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药品可证实其保存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药品在发出三个月以内。
4·下列情况可以调换;
4·1经证实属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相关药房予以退换。
4·2经证实确属应用药引起的不良反应的。
4·3经证实确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4·4经证实确属医师开错药,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医务部门批准退药者。
4·4·1因医师责任心不强没有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的。
4·4·2因医师跨科开药,不了解药品情况错开的。
4·4·3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开贵重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4·4·4违反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药的。
4·5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4·6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师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4·7急诊患者转为入院治疗,经会诊需要更改用药方案的。
4·8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要更改用药方案的。
5·下列情况概不退换:
5·1发出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的。患者因家中有药或药品价格昂贵而要求退药者。
5·2口服药、麻、精神药品(患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3退回药品不符合第4条规定的。
6·退药手续:
6·1因药剂科工作人员错误和药品质量问题退药者,可到相关药房进行退换。
6·2因药品引起不良反应退药者,开方医师必须按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开放医师开具退药申请,退回本长处方数量范围内的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
6·3因医师开错药而需退药者,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隶属科主任比准后办理退药。
6·6退药申请一律采用与患者相关处方用红笔填写,一式两份,在诊断内必须注明退药原因,连同开药处方、退回药品一并交给药房有关人员。
6·7药剂科各药房设专任办理退药手续,待检查退药处方和退回药品符合要求后,在退药处方上盖药已收后交与科室护士或患者。门诊药房办理退药手续,必须填写门诊、急诊药品销后退回登记表。
6·8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退药必须携带本院开具的原始手续,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退药手续。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