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观义例科
止观义例
天台沙门 湛然 述第一所传部别例第二所依正教例第三文义消释例第四大章总别例第五心境释疑例第六解行相资例第七喻疑显正例(有题云破迷者。请改)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总指一部以为圆顿佛乘正行之大体也。
大意文初虽有数处三止观结。但泛尔借名结义。非谓即为三种行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广。故用三一收束结撮。
应知部内意唯在顿。
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顿。
以略冠广。不可差殊。
又示处中云圆顿文者。如玉泉寺所记。
下文虽有四教八教。思议不思议。相待绝待。皆为显于圆顿一实。
故大车文中以思议相待等而为仆从。实相妙理以为车体。无漏妙观以为白牛。自余诸法皆庄严具。
故知此部更无他趣。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散引诸文。该乎一代。
文体正意唯归二经。一依法华本迹显实。二依涅槃扶律显常。以此二经同醍醐故。
所以释名论待论绝。乃至偏圆文中具引莲华三喻释名。
显体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实相为行正体也。
况诸境十乘皆以大车为喻。
故生起十乘文末总称叹云。积劫勤求。道场证得。身子三请。法譬三说。正在兹乎。
是知四种三昧皆依实相。实相是安乐之法。四缘是安乐之行。证实相已。所获依报名为大果。
起教只是为令众生开示悟入。
旨归只是归于三轨妙法秘藏。
所以始末皆依法华。此即法华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槃者。虽依法华咸归一实。末代根钝。若无扶助。则正行倾覆。正助相添方能远运。
佛化尚以涅槃为寿。况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故扶律说常以显实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华意显圆常。即二经齐等。
○第三文义消释例者
又更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消释体势。初又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详究文相。初为十例。
一者引证通局。如引法华部唯一实。文叙昔教以为所开。故部中之文有权有实。若局证一实则唯引一实文。若通证方便则兼引昔义。如引法华证渐不定。所引四味文之与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类。谓引教证观等。如引华严先照高山。净名始坐佛树。大经从牛出乳。法华以异方便等。以证三止观义。故知教观。渐等名同其义永异。彼文判教。今以类同。是故
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义。谓借权名申于实义。如引方等斥夺之名。申今开权绝待之义。引余三时类此可知。于彼即是兼但对等。于今即成开废会等。
四者借喻转譬。如猪揩金山等。论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间物类而已。随义转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诸经或时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烧。以形以性。若体若用。地水风等为喻亦然。是故不应局文为定。
五者傍引辨异。如诸文用毗昙.成实若证渐初及偏小等。则但名义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阴之王数同时异时等。但为辨异非借名义。
六者开总出别。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义含开合。义遍诸门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华权实本迹。般若加说共不共等。方等弹斥神力不共等。随引一句两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违本宗。略辨异同不在委细。不以名似将为义同。是故所引粗尔存略。
九者借名略义。如摄法中及识药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状。若更委释太成繁广。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义。如教证二道本在别教今则通用。乃分两意约证约说。准望三观立三止等。
二者详究文相亦为十例。
一者随相开合。如三观四教四悉五味谛缘度等。一家立义文相皆然。宽广无穷。随事随理。随法随名。随行随证。随自随他。无不通用。然须结撮勿使浮滥。若不尔者。征文靡托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则浅深有则。演义理则纵广无涯。示一心则卷权归实。泛从被物则开实出权。立行仪则以智为道。荡相者则纤毫不遗。存诸教则因果历然。显一理则始终无二。
二者结示处所及立本文意。如例余阴入在破遍文末。竖破法遍有六处示妙。妙境中明说教大体。发心中则约圆斥遍。安心中义开三种。道品中不出念处。通塞中元治能执。次位中劝修五悔。安忍无著但在进功。若搜得宗源则诸文可识。大纲既整网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为显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识浅深。如识次位正为简滥旁为通经。又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为旁。意虽旁正文不可废。
四者文偏意圆。如以三止观结于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诸境十乘纵横偏小等。三种止观皆缘实相等。
五者广略有无。如发心中显数则广而文相略。后十法中文相则广而显数略。修大行中事仪则广而十法略。修正观中十法则广而事仪略。后三大章。大意中有广解中无。十种境界。正观中有四三昧无。虽互略无义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禅浅深竖破法遍
。文虽次第行必随人。十禅何必自浅阶深。竖破元为显于不二。或随竖次入何障于理。自浅阶深妙观斯在。
七者待绝前后。若约教相必先待后绝。若论道理待绝俱时。
八者破会不同。若依化仪必先破次会。如先斥小后方会圆。故方等.般若广破偏小。次至法华方会入实。约人约行破会同时。如照权了实。照权名破了实名会。是故今文为显理故。不同玄文专在判教。凡有释义破必居先。故今偏圆借彼释名。次第则别。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别十章。引证破古问答料简等多为生解。若十法总别。十境互发。十禅离合。十境发相。专在于行。是故先识。方可造修。
十者举例从略。如道品摄法假中空例破余阴。余使余品以例初品。相续相待以例因成。则细寻广意以申余文。历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观。但于阴入委识根由。余九待发方可设观。故九境中但分别境。境下十观不细委分。但随境转照非关广说。
次消释体势。又更为二。一文体势。二义体势。初文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法喻广略。若法略喻广则展法文与喻相称。不专守略法以拥喻文。或法广喻略。则攒法对喻。或开喻对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议境等。或法别喻总。如以大车喻于十法。则开彼总喻以对十法。若以善画胜堂为喻。不须开对。但略合而已。若法喻俱总。如以虚空喻于法界。若法喻俱别。则随文对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无。随宜设用存没适时。
三者开合自他。凡列章门。有对自开合。如五略对十广。有对他开合。如以十广对五重玄义。有相摄开合。如开上合下。有义立开合。如摄法等开六开四等。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义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缩多少适时。后数必使至十。从义则赊促随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余部广存。重展成繁。或广文非要。若消释者。须委的处所撮略指示。若传写者。有阙须填。
五者破立存没。如破古师及邪僻。其义坏已不须更存。纵存其名不用其义。或小有不当则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为成一家不思议理。为逗一代不思议化等。
六者长短不同。若大小法相问答研核。法喻对当章门开合。则随文消释无俟远求。如不思议境等及破法遍。必观历初后寻求中间。或结长就短。或演短令长。是故皆须远腾文势方可碎释。碎释文显。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畅。令一家行门归趣有在。或总别二释则以总冠别。别释义长则掣别归总。
七者法喻隐显。若法隐喻显则求喻意以消法。若法显喻隐则求法意以消喻。喻望于合显隐例然。是则
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问答迷解。若迷问而不迷答则求答意以设问。若迷答而不迷问则研问文以成答。或问从答生。或孤然释妨。或因答作并。或从答设难。或答顺于问。或答违于问。或答杜于问。或答开问端。
九者举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语势兼含。应以教定之。使六文一类。若谛若缘诸法皆尔。
十者以教定法。皆随其教体以立义宗。或名偏意圆从体以定。
二者义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部体本意。凡欲释义先思部类。如法华玄。虽诸义之下皆立观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义出诸教上。则教正观旁。托事兴观义立观心。教中则以权实本迹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简于权。并以世界尘数以简于迹。若本迹交杂教味疏遗。无以显于待绝二妙。余味余部以类求之则可知矣。若今止观。纵用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观。则观正教旁。为显实理旁通诸教。复为生信旁引诸经。
二者观教同异。既约法华应须八教。教虽有八。顿等四教是佛化仪。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观观则有四。渐既异别更加不定。故观则有六。开权显实会藏等三。渐及不定元知圆极。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今文。随教虽复若八若四。本意唯为成一佛乘。
三者观门准则。随机逗物虽立四门。教法体度无生为首。若消法相为成行解。斥夺比决上下交映。皆悉结撮归于一乘。
四者会异考同。若一切异名皆入一实。名为通会。如会随入悉止观异名等。名为别会。通别二会摄法罄尽。则一家义势摄法无穷。乃至法门亦具通别二会之意。又如破遍度入名为通会。当教当门名为别会。言考同者。如大小经论凡所立名。部帙虽殊名相不别。岂为名同令法一概。必以理简而使甄分。如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岂此三名体同宗极。故云不可寻通名而求别体。故用相简之。是以考同出异会异令同。若异若同同入一极。
五者以一例诸。如教证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着一念思议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议。后明不可思议等。部内唯有一文说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处处文义通彻昭然。
六者名义通局。如置毒譬。经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变。五味唯喻一代五时浓淡虽殊皆从牛出。今文从义处处遍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时或部。不可壅义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则有两种醍醐杀人。若用五味则有两种乳不等。
七者开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随其文意应多应少。皆使遍在一代教门。一一皆令有名有义。无得辄尔无义立名。
八者束散前后。凡诸宽文文中无结。或障文势若逐意便。或前
结而后开。或前散而后束。所以释者先须捡括语意宽急。所诣归宗。使观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权实。行有亲疏。亲正疏旁。废权入实。理无种种行有浅深。说理则泯彼阶差。谈行必积功方达。以理融行。以行综理。诸位无滥方可免失。岂可尚深偏求一句。况以二十五法而为前导。十乘十境以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照润导达交络莹饰。一体二手更互揩摩。
然者非消文时。欲出文意必须出没开合。先令妙境周圆依境立愿。愿行相称正助无阙不失次位。是则可以斥偏邪。可以进圆行。可以显异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时。先钩锁文势一道竖进。次洮炼前后以显行相。以一观境冠于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诸行。以一安心遍该始末。破遍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细门。以一道品调停阴入。正助只是助开前四。次位通为上之七门。以除滥过。安忍.离爱上八功能。入初住时转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劳生起。说行说理未足可师。何者。越次则伤文。专文则损理。
十者教观折摄。教折摄者。若权若实适时而用。或摄权折实。或叹实折权。理事因果四门四悉。随教随机约人约部。若密若显若现若当。为熟为种。逆化顺化。不出一折一摄意也。
观折摄者。观一境。历一心。或折为无常。或融为理性。宜治乐厌。止观智断。苦乐纵夺顺逆体析。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摄二意。
故此教观折摄二者。以理观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条略知大概。余不尽者准此可知。
○第四大章总别例者
十章十境十乘。离合同异立意等别。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准分别中十门不同。具如大意。与九而辨同异。
初释大意。既云五略。对下即是广略二门。
若尔亦可释名已去更开十章。
如法华玄释十妙文。
今此为对旨归。非广非略文势便故。故以大意共为十章。
禅门亦尔。
若欲开者则开显体出眼智教相。则中间八章自离为十。
如五重玄义亦是合于中八而为五章。合摄法入体相中。义当显体。合方便正观果报共为一宗起教。义当于用偏圆。义当判教。彼为释经。此为成观。故有少别尔。
今存十数。故离五为八。更加初后则数整足。
十境离合者。
互发正意只有九双。亦为成十数故。加三障四魔一双。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又十境者。亦是为成十数故具示尔。故下章安问云。法若尘沙。境何定十。
今于十内若更合者。二乘菩萨但合为一方便境。则但有九。若以烦恼入于六蔽习因相中
。则但有八。若以烦恼及业并阴入境为三道境。则但有七。或依前八复以慢入烦恼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见慢入世禅摄。则但有六。又以病患入阴入摄。则但有五。四三者。如四魔三障。若但以发不发相对。则但成二。若但以一所观为言。则但有一。
开合虽尔。今明发相。气类不同是故为十。
以阴对九。阴非发得是故别立。二乘菩萨虽同方便。发心异故。烦恼起重。习因轻微。展转互通故名为道。此诸发得三皆现起。慢与烦恼滥别禅中。未必一向发见。病虽是阴阴不必病。病虽有障非业相现。病虽有魔已属魔境。二及三四发相颇分。况但为一最为通漫。是故随相必须开十。
次明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横竖该罗十观具足。今探文意总为五释。一者总释。二者别释。三者横竖四句释。四者附文来意法相释。五者与他所立永异释。
总别二释。横竖四句。具如记中。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为竖。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名为横。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随义别释。
今搜文意览略知广。虽有小小多少不同。今于十法各例为五。故立斯十。
妙境五者。一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为示极理异后乘故。三为欲开显思议境故。四为利根者开悟理故。五为下九法作所依故。
发心五者。一为解理者仍须愿故。二为明发心摄法遍故。三为欲辨异诸遍小故。四为明中根发方悟故。五为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为明有愿仍须行故。二为辨中根难安故。三为示法同随人异故。四为示凡夫自他安故。五为示开总出别安故。
破法遍五者。一为辨此门遍用慧故。二随用一门横竖遍故。三为初心者依教门故。四示初心者依无生故。五三谛圆融破方遍故。此中五意。后之三意别在今文。前之二意通在初后。
通塞五者。一为示检校非一节故。二为示横竖通仍塞故。三为示一心仍有塞故。四为示宝渚是所通故。五兼消过五百故。
道品五者。一为示须用道品调故。二为示调停异偏小故。三为示念处是阴境故。四为示道品摄诸行故。五为示品后必有门故。
正助五者。一为重蔽者必须助故。二为示事度能治蔽故。三为示助道摄法遍故。四为示正助合行相故。五为示三教俱是助故。
次位五者。一为示妙位使不滥故。二为示妙位德难思故。三为示慕果令思齐故。四为增上慢知非圣故。五为逗众生宜乐者故。
安忍五者。一示内外障须安忍故。二为斥鄙夫擅师位故。三为示行者内外术故。四为示先贤安忍轨故。五为令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