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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处罚管理条例
2025-10-04 22:01:09 责编:小OO
文档
施工现场处罚管理条例

对违反以下条例的承包商、供应商或个人,在接到监理(建设)单位的口头整改通知或书面联系单、通知单之后,应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如对监理(建设)单位的整改指令有不同看法,应立即与监理(建设)单位进行申辩,如事实确凿,监理(建设)单位可采取罚款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1.施工组织管理方面:

1.1未按合同规定配备齐全工程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1.2承包商进场后后一周内未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责令限期完成该项工作。如超过二周以上者罚处违约金1000元,继续拖延加倍处罚。

1.3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管理部(项目部)或监理部批准的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罚款5000~10000元,并按项目部限定的期限整改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4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会议每次罚款500元,迟到、无故提前离开会场、扰乱会场、拒不执行会议制度等每次罚款200元。

1.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随意脱岗,造成现场施工组织、人员管理混乱,不能及时响应监理(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每次罚款500元以上。

1.6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拒不服从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统一管理,自行其是的,视情节每次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1.7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报审,责令予以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1.8施工单位制度、图表未上墙的,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1.9施工单位更换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1.1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更换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等,处以2000元/人罚款。如确需更换或撤离,施工单位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须填报继任人员的资质情况,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更换。

1.1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不得少于22天,缺勤一天罚款500元。确需暂时离岗的,必须向建设单位请假,同意后才能离岗,否则按缺勤论处。

1.12项目工程部确认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人员(含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工作者,发包人有权强制要求承包人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合格人员不能补充到岗,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每人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

1.13项目工程部确认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工作者,建设单位有权强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经建设单位提出后,施工单位应在15天内用建设单位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调离的项目经理。如在规定期限内人员不能补充到岗,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收取5000元/天的罚款。

1.14施工单位不得拒绝甲方安排的合同外零星工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或20万元以内)内容,并按照指定要求实施,如拒绝实施,罚款10000元。

1.15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定期第三方检测评比中,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总评分不得低于85分,每低一分罚款50000元。

1.16防渗漏专项要求:施工单位除满足合同规定外,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编制防渗漏施工方案及实施计划,合同范围内出现的渗漏情况由总包单位负责维修,同时需承担由此引起一切损失。

1.17总包管理:总包单位需为门窗单位每栋按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淋水给水点位,并保证淋水需要的水压,如未提供将对总包处10000元/栋罚款。

2.施工质量管理方面:

2.1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确定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后,未达到质量目标的按合同约定处罚。

2.2施工单位无质量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 (内容必须包含图纸会审、设计修改、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质量奖罚、质量例会、工程实体检验检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制度)。

2.3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缺陷或不合格,经监理或项目工程部确认后,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罚款1-10万元。

2.4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或施工单位未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施工;经项目工程部或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除应立即纠正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施工单位200~50000元/次的罚款。

2.5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欺诈隐瞒施工质量问题,视情节每次罚款1000-10000元,当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2.6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质量控制程序,未经监理单位认可,擅自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并返工处理;验收不合格,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罚款5000元并返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停工整顿。

2.7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作内容并拒绝或不配合进行完善,或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项目部有权安排第三方实施施工单位未能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发生的费用可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需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并处施工单位20000元罚款。

2.8材料进场,施工单位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3天内),罚款300~500元;不及时送检(进场内3天内),从而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每次罚款1000~3000元;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不及时退场(3天内),每次罚款1000元;对于明知不合格的材料,还在使用的,每次罚款5000元,所有不合格材料拆除退场,并承担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停工整顿。

2.9工程移交过程中及质保期间,若施工单位未按双方确定的计划整改或同一问题整改两次仍不合格,项目部将所有的整改数量按100~500元/条罚款,施工单位还须承担由此造成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如因交房延期对小业主的赔付等)。同时,项目部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缓付甚至拒付工程款。必要时,项目部有权组织第三方进场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部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50%的管理费),且施工单位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2.10施工单位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若发现需要补充或调整上月的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应提前并在本月3日前向监理及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施工单位每月只能提出一次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因施工单位原因多次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项目部处施工单位1000~5000元/次的罚款,如因施工单位材料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不落实,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5000元/次罚款。

3.施工进度管理方面

3.1施工单位进场后,并收到主要施工图后15天内,编制完毕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安排、质量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

3.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和甲方的节点性目标控制工程工期,在每月23日填报本月完成工程量,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材料供应计划,每月30日前甲方组织核查工程施工进度,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而不能按计划完成进度的,每次罚款2000元以上。未及时上报进度计划,每延迟一天罚款200元;弄虚作假的,罚款1000-5000元。

3.3施工单位必须按项目工程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或项目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或调整进度计划,并获得项目部审批同意方可执行。若调整进度计划未报审,视为施工单位擅自调整计划,处1000~5000元/次罚款。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晚于进度计划时,处1000~5000元/次罚款。

3.4合同中约定的关键节点及竣工日期延误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则按每推迟一天处以工程合同总价1%的罚款且每天罚款不低于5000元;且引起的监理所增加的额外工作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下支付给监理,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关键节点工期清单见附件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4.1施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电工作业、起重机械、爆破作业、金属焊接、建筑登高作业等),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上岗的罚款500元,并立即清退出场。

4.2上岗作业必须采取佩带安全帽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3施工单位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违背建筑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条款或易造成严重后果的隐患罚500-2000元。

4.4施工单位必须做到现场文明施工和场地整洁,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堆放有序,对妨碍车辆进出、行人行路等影响现场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并限时整改、清理。

4.5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抽烟的、随地便溺的,每次罚款100元。

4.6施工单位必须节约用水、用电,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禁止长明灯、长流水,私拉乱接,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7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治安防范,在施工现场出现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清退出场,并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8施工单位人员围攻甲方、监理及办公场所的,罚款10000元;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罚款500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9施工单位人员聚集,造成社会影响的,罚款2000-5000元。

4.10施工现场未按《安全文明现场管理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执行的,罚款500-5000元,并立即整改。

4.11不配合甲方、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罚款1000-5000元。

4.12现场损坏的标识标牌未及时更换,罚款200元,并立即整改。

4.13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决算扣除相应费用。

建筑垃圾、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金额累加。 

4.14现场内的雨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的罚款100元,罚款金额累加。

4.15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 ,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300~6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的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300元,罚款金额累加。

4.16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 ,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300~6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的每根或每处,罚款300元,罚款金额累加。

4.17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打赤膊的工人,每人次罚款100元。

4.18劳务用工不得使用童工和老、弱、病、残之人,违反此规定者每次罚款1000-3000元。

5.施工资料管理方面

5.1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各种验收资料单,并及时提交各种验收资料,对验收资料残缺不全,整理不规范的,监理(建设)单位将予以拒绝验收,两次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5.2施工单位资料应据实填写、真实可靠,发现资料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每次罚款500元,重新报验。

5.3上报虚假施工签证资料的,处以虚报金额的10%并不低于10000元罚款。

5.4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完整提交甲方,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

5.5施工单位在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备案过程中,不得以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提供需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如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完成承诺书、工程款支付证明等)。否则,项目部除处施工单位10万元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竣工备案延误引起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如因交房延期,同对小业主的赔付等)。同时,项目工程部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缓付甚至拒付工程款。

6、以上条款若与合同约定中有冲突,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与其它单项制度中的条款冲突,则按罚款数额较高标准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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