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
2025-10-04 21:58:54 责编:小OO
文档
XXXXX县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试  行)

根据XXX、XXX市转发市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XXX办发【200XX】XXX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鼓励县内企业项目建设,创新制度机制,本着奖大不奖小、奖实不奖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引进的项目符合XXXXX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实际投资2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单位土地税收年贡献率每亩1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高科技、节能环保且税收贡献率高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第二条  优惠奖励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方。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2-5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投资5-10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中介者。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利用工作条例》的,建议县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奖,县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征收。

(四)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墙内的事企业办,墙外的事管。全程代办、领办以下手续:1.项目立项审批;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6.消防审核、备案。

第三条  特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凡在XXXXX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或再建的生产企业(项目)。属于特殊重大项目的,予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2%—8%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专项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及项目建设。

项目是否列入奖励范围及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是否具有院士工作站、是否为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技术、是否税收贡献率和总额明显高于其他项目等具体情况,由县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农业产业化及商贸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XXXXX经济开发区引荐投资者、积极发挥信息提供、联络,招商引资的作用,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中介方的认定需经投资方认可。

“投资方”是指所有国内外及境外投资者。

第五条  奖励确认兑现部门

由发改局、商务局、国土局、工信局、环保局、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情况,经商务局或发改局汇总,报县审核确定。

第六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登记申请

符合奖励的中介,在项目备案(核准)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商务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引进中介登记表,项目备案(核准)后6个月内不办理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符合奖励的投资方,在项目完成备案(核准)后,持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三个月内到县发改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投资方登记表。

(二)奖励步骤

对中介方和投资方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项目进场施工后,兑现本规定50%奖金;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其余50%奖金。

对分期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期兑现。

(三)资料初审

县商务局、发改局对需要奖励项目的下述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

第一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1.投资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2.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项目用地手续。

4.项目备案(核准)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

第二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项目完成全部投资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固定资产报表、工程预结算报告、设备购置等。

(四)审核把关

由县商务局、发改局将以上资料汇集初审后,报请县审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设立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受奖励人协助配合办理相关兑奖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项目中介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在本规定外另有其他优惠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同时以前所发各项优惠奖励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