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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新型残疾人观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
2025-10-04 22:00:15 责编:小OO
文档
树立新型残疾人观 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

李志明 徐 悦

2013-4-1 14:59:38  来源:《社会保障研究》(武汉)2010年1期

  【英文标题】Establishing a New Concept of the Disabled, Promoting Social Participation andIntegration of Them

  【作者简介】李志明,徐悦,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人类社会对残疾的认识和态度经历了残疾的医疗模式、社会模式以及权利模式的演变。同时,残疾人本身也走过了从救济对象到权利主体的历史嬗变过程,逐渐形成了新型残疾人观。我们应当以社会模式与权利模式相结合的新型残疾人观为指导,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

  The awareness and attitude of the human toward disability has undergone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medical model, and then the social model, to the right model, and has form a new concept of the disabled, accompanied by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from the relief object to the subject of right for the status of the handicapped. We should take the new concept of the disabled which combine the social model with the right model as a guide, and take various measures to promote 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关 键 词】新型残疾人观/残疾人/社会参与/社会融合new concept of the disabled/the disabled/social participation/social integration

  一、从救济对象到权利主体:残疾人观之流变

  所谓残疾人观,是指一定历史时期内社会主流意识对残疾人的认识和态度。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对残疾和残疾人的态度可以分为3个不同的阶段:①

  1.第一阶段——残疾的医疗模式

  残疾的医疗模式认为残疾问题是医学问题与个人问题,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不能的、需要被“治疗”和救济的群体,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并且个人应该对残疾与障碍负责。依据这种模式,社会活动分为非残疾人的社会活动和残疾人的社会活动。社会公共设施与服务都是为满足非残疾人的需求而设计的,残疾人要么通过自身的努力适应社会的要求,要么被安置到单设的机构或者为其提供替代性服务,而不是改变设施或调整服务以适应残疾人。

  社会对残疾问题的疗治主要是通过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福利和慈善救助等项目对残疾人进行关心、保护和帮助,通过治疗与康复尽力帮助残疾者重建身体功能,以使他们适应“正常的”社会机制。社会本着人道的考虑,将残疾人作为福利与慈善的对象,通过救济与施舍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1]

  在这个阶段,虽然一些国家也通过了针对残疾人的福利立法,但是这些立法并没有根本上改变残疾人受救济甚至受施舍者的地位,残疾人的价值仍然被忽视甚至否认。

  2.第二阶段——残疾的社会模式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人所遭遇的困难主要并非残疾本身所致,而是社会造成的,是不健康的残疾人观念与社会共同造成了对残疾人的普遍的社会排斥与隔离。例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上存在的通达障碍使得残疾人无法走出家庭、步入社区,信息沟通上存在的交流障碍使得残疾人无法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的社会模式认为残疾人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实现,要求所有社会成员以行动者和受益者的身份充分、切实地参与,主张改变设施和环境来适应残疾人,通过辅助手段帮助残疾人补偿部分缺失机能,消除物质和环境给残疾人造成的各种和障碍,促进残疾人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在这个阶段,社会对残疾问题的治理主要注重残疾人融入社区与社会普遍面临的各种障碍,致力于通过改变社会态度和消除环境障碍等支持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3.第三阶段——残疾的权利模式

  残疾的权利模式认为残疾人作为社会主体当然享有与生俱来的基本,残疾人不仅是社会的参与者,更应当是各种权利的享有者;残疾人是公民权利主体,国家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教育、就业、选举、交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在这一个阶段,社会处理残疾问题的方法是授权以及促进全人类的机会均等,即在法律上确认残疾人是公民权利主体,他们能够而且应当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决定自己的生活,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各种权利的实现。

  联合国大会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利公约》是权利模式残疾观的集中体现,基于社会融合的价值观,它反对将残疾定义为隔离的少数人群的特征,“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并将“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作为其宗旨。[2]

  从救济对象到权利主体,这反映了社会对残疾和残疾人观念和态度的一种根本性变化过程,是一个不断去机构化②(deinstitutionalization)、正常化③(normalization)、回归主流④(mainstreaming)的过程。当代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程度不是看其高端人群的生活状况,而应当是看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从这种角度讲,作为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群体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就是社会发展程度的一种最好衡量指标。任何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特别扶助措施,弥补他们功能和能力的不足,并消除其平等参与的障碍,保障其平等权利的实现,使更多的残疾人,从纯粹的受助者变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创造者,使残疾人事业从收养救济的福利型,走向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权利型。[1]

  二、以“社会模式+权利模式”的新型残疾人观认识残疾人

  了解人类社会残疾人观的发展变化历程后,我们就应当以文明、科学的新型残疾人观去认识残疾与残疾人。

  1.残疾已成为人类生命历程中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预期寿命的延长,未来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因为疾病、意外、老化而有机会体验残疾的经验,所以残疾也不再是少数人的问题,身心残疾会成为所有人口的生命经历之一。[3]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残疾作为一种健康的减损和社会排斥的结果,已成为了个人的生命历程的一部分以及人类社会中的常态化现象,而非为隔离的少数人群的特征,是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动态互动的结果,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去面对、去承担。

  2.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

  要正确认识残疾人,首先要科学认识并尊重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的差异。残疾人区别与非残疾人之处只是在于他们的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因遭受到损害,在自然状态下,他们在社会生活参与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即无法与非残疾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这种差异仅是机体与功能的差别,除此之外,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并无二致,都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就像男女两性差异构成了人类多样性一样,都是人类的一分子。殊不知,缺陷和差异都是一种美。

  3.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一样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康复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娱乐的权利、爱与被爱的权利、以及得到各种社会补偿的权利,并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一般是由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是残疾人基于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而获得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在全球范围内,《残疾利公约》则赋予了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平等的和基本自由,这是残疾人基于人类一员资格而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的权利。因此,只要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同为人类一分子这个基本事实得到承认,那么他们就应当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一切公民权利。

  4.尊重残疾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

  每一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也就相应地获得了其固有尊严。作为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参与方面存在障碍、与非残疾人比较处于生理劣势时,更是需要保有自己的尊严、渴望获得他人的尊重。每一个生命都有价值,每个残疾人更是。其实,只要获得充分的社会补偿、给予平等的机会,残疾人所能创造的社会财富(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未必就比非残疾人少。由于残疾的磨炼,残疾人往往具有更坚强的意志、更宽容的胸怀,能够为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提供精神养分。

  没有小儿麻痹后遗症造成的肢残,就没有针对脊髓灰质炎的糖丸问世;没有因药物致聋致盲,就没有那么严格、科学的药物管理制度;没有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灾害、残疾,也就没有严格、科学的交通规则、安全生产规则;没有缺碘引起的智力残疾人,人们也不懂得为什么补碘……从这种意义上说,正是残疾人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承担了代价,那么,我们也就更应该尊重残疾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

  三、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的促进策略

  残疾人社会参与主要是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包括参与经济生活和发展),同时获得自身的发展,是残疾人对环境和社会的积极意识和行为。残疾人通过积极的参与,而使自己与环境和社会相融合而不是隔离,使自己跻身于社会发展主流而消除不同程度的边缘化状态。同时,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需要争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与社会的扶助。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

  1.提高社会成员对残疾人的认识,这是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的思想条件

  我们应当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利和尊严的尊重,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特别是要提高社会成员对残疾人能力和贡献的认识。具体地,可以通过持续有效地宣传新型残疾人观,以便使社会公众意识到残疾人所享有公民权利,积极看待残疾人,承认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的贡献;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残疾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需要正确引导传播媒介以新型残疾人观为指导开展残疾人报道;还可以推行了解残疾人和残疾利的培训方案。[2]

  2.积极构建无障碍环境,这是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的物质基础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以及大众心理环境的无障碍。其中,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通行和使用,无障碍设施就是实现物质环境无障碍的主要途径;信息交流环境无障碍则主要是要求公共传播媒介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盲人计算机应用等;心理环境的无障碍指社会大众以及残疾人自身的心理认同,这是残疾人最终走进社会的关键。积极构建无障碍环境,我们应当从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立法、在高等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开展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无障碍盲点有计划地进行查漏补缺和无障碍化改造、管理和维护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等多方面着手。

  3.努力研发各种残疾人功能补偿和特别辅助器具,这是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的技术保障

  如果说建设无障碍环境是为残疾人融入社区、参与社会生活排除外部障碍的话,那么研发各种残疾人功能补偿和特别辅助器具则是尽可能弥补残疾人身体机能缺陷、从残疾人自身入手为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提供帮助。在这个方面,应当从整合相关资源,大力加强教育科研及产业部门对残疾人功能补偿和特别辅助器具研发和生产力度,满足残疾人实现自主行动的需要。具体地,我们应当借助残疾人联合会的力量,了解残疾人对功能补偿和特别辅助器具的需要,资助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器械和劳动保护用品研发部门从事残疾人功能补偿和特别辅助器具技术研发,通过优惠扶持残疾人功能补偿和特别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为残疾人购买相关辅助器具提供补贴,千方百计地为残疾人提供适用、质优价廉的残疾人功能补偿和特别辅助器具。

  4.提供适足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护,这是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的制度支撑

  先要有生存,尔后才能谈发展。因此,要促进残疾人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实现他们的公民权利,首先要保障残疾人及其家属的生存。除了来自家庭内外的供养与维系外,我们还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经济保障制度及生活护理制度,为残疾人及家属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平,包括适足的食物、衣物、住房,以及不断改善生活条件。在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适足的生活保障的同时,国家和社会还应该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残疾人司法保护等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体系。适足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护在保障残疾人生存权以及基本发展权的同时,也为残疾人实现其他诸如政治权利等提供了制度支撑。

  5.帮助残疾人确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的内在驱动力

  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告诉我们,外因要与内因相结合并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前述促进策略都属于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的外因,旨在为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排除外界障碍、提供便利条件,真正起决定性作用还在于残疾人自身的主观意愿。因此,除了国家和社会要承担上述观念改造、环境建设、技术保障以及制度支撑等外部责任和义务之外,要实现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还需要残疾人设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残疾人“无力、、无助”的自我认定,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培养快乐生活、积极参与的乐观态度,走出家门、融入社区,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形成残疾人社会参与和融合的内心渴望和实际能力。

  注释:

  ① 也有学者对残疾人观作“新旧”两分法分析,认为旧残疾人观是残疾的医疗模式,新残疾人观是残疾的社会模式,将残疾的权利模式归人残疾的社会模式。笔者之所以作三阶段的划分,特别是单独划分“残疾的权利模式”阶段,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残疾人观的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

  ② 去机构化是西方发达国家数十年来大力提倡和推广的精神病治疗和管理体系,所谓“去机构化”是指逐步关闭大规模的封闭管理式的精神病医院,将患者接回家,在家人与社区设施的照顾下于正常的环境中疗养,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和社区。在本文中,去机构化用来指称改变过去将残疾人集中安置在单设的、封闭的机构加以照顾的“户内”救济方式,让残疾人回归家庭、社区生活,参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过程。

  ③ 正常化意味着不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如何,他们都应该有机会像其他公民一样生活,他们的住宅应该坐落在正常的居民社区并且与社区中的其他住宅类似,他们的也应该有购物、娱乐和从事其他日常活动的机会,他们还应该有权利像其他人一样承担同样的社会角色——配偶、父母亲、工作者等。转引自[美]戴安娜·M·迪尼托著,何敬、葛其伟译:《社会福利:政治与公共》,15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④ 回归主流是指尽可能让将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一起生活,让他们从残疾人这一“支流”回归到“主流”。

  【参考文献】

  [1]汪海萍:《以社会模式的残疾观推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载《中国特殊教育》,2006(9)。

  [2]联合国《残疾利公约》。

  [3]孙莹:《残疾人经济生活保障策略考量》,载《中国社会保障》,2005(5)。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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