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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计划书实施计划方案
2025-10-04 22:15:08 责编:小OO
文档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方案》(京劳社培发[2003]40号),加强我区的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我区的劳动者劳动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海淀区的经济建设需要,通过努力开展职业培训,大幅度的提高我区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为我区的经济建设提供大量合格优质的劳动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我区率先实现现代化、率先建成科技园区海淀园、率先完成奥运行动计划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2003年至2005年三年期间,我区计划共培训十万人,具体培训人数指标分解为:2003年度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7000人,在职职工培训6000人,新生及外来劳动力培训9000人,农村劳动力培训3000人,合计25000人;2004年度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7500人,在职职工培训9500人,新生及外来劳动力培训14500人,农村劳动力培训3500人,合计35000人;2005年度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7500人,在职职工培训12400人,新生及外来劳动力培训16600人,农村劳动力培训3500人,合计40000人。 

(一)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2003年,我区计划培训下岗失业职工7000人,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再就业,实现定岗培训率达到50%,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在职职工“技能振兴行动”,大力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在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注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力争实现初、中级工比例达到50%,高级工比例达到20%的目标,使我区的职工队伍的素质得到明显的提高,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现代新兴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初中级职业基础能力的培养,从根本上改变职工队伍职业技能总体水平低下,企业青年技工断档,一线技术骨干匮乏的局面,为海淀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好技能人才储备的工作。

    (四)作好本区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区委区《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海发[2002]51号)的精神,在今后三年内,我区要培训一万人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引导农村劳动力尽快融入市场导向的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再就业。

三、主要任务

    (一)根据市、区有关精神及我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培训工作体系。 

1、加强调查研究,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岗培训指导意见》,建立完整的再就业培训制度。培训专业的设置、培训层次、培训时间,要紧紧围绕已开发出的社区就业岗位、企业用工需求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具体项目,有针对性的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2、对就业转失业人员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对劳动就业形势的认识和对劳动法规的了解,调整就业心态,增强就业信心,提高求职能力,不等不靠,争取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实现再就业。 

3、按照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及就业稳定性。

4、结合社区就业岗位的实际需要,大力开展社区适应性培训,增强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能力,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稳定社区就业岗位。 

5、积极推进企业创业者培训。对有意在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工商管理、税务知识、企业管理、创业意识、营销策略、合法经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内容的社区创业培训。配合就业部门,引导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自谋就业。 

6、再就业培训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作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再就业培训的协调管理;各街乡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就业转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动员;区域内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再就业培训。 

7、再就业培训要着重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失业人员培训后的就业率,形成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联动机制。鼓励培训机构在劳动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与用人单位挂钩,采取培训学校与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签订用工、培训双向协议书的方式,实施“承诺就业培训”的新型培训机制,实现定岗培训率达到50%,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宣传,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有关社会团体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按照市有关精神,大力开展“技能振兴行动”,积极推动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开展。 

1、按照分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管理,区经委、商委负有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职责,区教委负责全区“大教育”的统一领导,因此,各部门应在职业教育方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职工培训工作。各部门都有责任督促企业按照有关精神,提取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业教育,并确保教育经费中的50%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2、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实行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企业培训可以采取多种模式。有条件的,可以立足本单位,强化自身的培训功能,自主培训本企业职工。从事就业准入工种的职工,应在本企业培训后,由企业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也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下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将本单位的职工有计划、有步骤的输送到培训学校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在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内,使企业中级工的比例达到员工总数的50%,高级工比例达到20%。 

3、在职职工培训应建立报表统计制度,有主管部门的应向主管部门填报报表,由主管部门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报报表。

(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建立新型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与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准入培训制度。 

1、区教委负责对当年初、高中毕业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继续就学的毕业生进行统计,并配合劳动部门动员他们到区域内市级技校或其他具备培训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 

2、区劳动部门负责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动员区域内市级技校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青年培训计划”,培养市场急需的职业技能人才。 

3、建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教委、经委、商委等各有关部门、各培训学校、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用工需求信息系统,沟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用人单位提出用工要求,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激励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4、对从事就业准入工种的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制度。凡是进入本市就业准入行业务工的外来人员,必须先行参加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者除外)。劳动者可以本人到各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也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在单位内部或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在用人单位内部培训的,须参加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经培训仍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相应的行业或工种。 

 

(四)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及农转居人员的职业培训,争取在三年内,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 

1、充分重视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村劳动力尽快融入市场导向的就业渠道,促进其转岗再就业。按照区委区《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海发[2002]51号)文件的精神,在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内,我区要对60%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总量要达到一万人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60%。 

2、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应在区委区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局、经委、教委、农林委、商委、各乡镇等多个部门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共同作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林委负责建立培训网络,组织教学,鉴定考核,发放证书,指导乡镇开展培训。各乡镇负责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 

3、农村劳动力培训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我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前景,建立培训与就业之间的有机联系,增加农村劳动力培训后的就业率。应尽可能采取就近培训的方针,利用各乡镇或农村劳动力居住附近可资利用的教学场地及设施,送教上门,以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学。

四、保障措施与职责

 

(一)加强领导,建立区职业技能培训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劳动保障局、区经委、区教委、区农林委、区商委、区人事局等主管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全区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工作,通报职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协调有关事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监督机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各有关部门和区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当年的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所涉及的单位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分解。 

1、区劳动保障局与区属各街道共同完成再就业培训任务。劳动保障局负责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下达指标任务,提供依据,制定工作方针,对街道的再就业培训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及再就业培训的经费支持,督促街道完成再就业培训工作;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失业人员的宣传、再就业培训报名表的发放、组织失业人员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接受培训、直接组织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前的适应性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人数的统计上报。 

2、区劳动保障局与农林委共同负责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区的要求下达农村劳动力培训指标,建立培训网络,组织培训资源,指导乡镇进行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按区委区有关精神,给予乡镇培训经费支持;乡镇负责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完成培训指标。 

3、按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区属及无主管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划,下达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指标,并指导企业进行培训;上述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当年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完成本单位培训任务。 

 (三)加大就业准入工种持证上岗的监察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6号)中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一直在对用人单位就业准入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今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应配合区劳动行政部门加大持证上岗工作的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应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调离该岗位。今年,我区的持证率要达到90%以上。 

 (四)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职业培训工作是关系到企业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的战略性问题,绝不能可有可无。因此,除了通过监督检查手段外,要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企业中营造开展职业培训,讲学习、比技术和有利于技术人才成长的氛围,同时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工资待遇、岗位津贴相结合制度。对已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经考核聘任后应给予相应待遇。有条件的企业,每年要举行技术竞赛活动,对有关部门评审产生的本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津贴补助。 

 

五、实施步骤

 

(一)2003年4月底之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成本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方案,并组织各有关单位实施;2003年9月底之前,区属各主要企业要完成本企业3年职业培训总体计划、分年度实施方案和量化指标,并报区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从2003年5月初起,街、乡、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区属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各项培训工作,填写进度报表并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区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出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年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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