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
⽂件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10]1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见附件⼆)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可上浮30%;⽆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协商同意,可适当⾼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实⾏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账⾯原值或账⾯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协商,可采⽤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计时收费。
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1⽇起试⾏,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号)同时废⽌。
附件⼀: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年⼗⼆⽉三⼗⽇
主题词:印发评估收费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
抄送: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2⽉30⽇印发
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
⽂件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清理规范,于12⽉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
⼆〇〇九年⼗⼀⽉⼗七⽇
主题词:资产评估收费通知
附: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愿有偿、诚实信⽤和委托⼈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指导价;提供⾃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式。
第六条实⾏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原值的⼤⼩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作⼈⽇数和每个⼯作⼈⽇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作⼈⽇数根据评估项⽬的性质、风险⼤⼩、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作⼈⽇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员专业技能⽔平、评估⼯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条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治
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平、社会承受能⼒、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条实⾏市场调节价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耗费的⼯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的承受能⼒;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作⽔平等。
第⼗⼀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的分⽀机构,应当执⾏分⽀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协商确定。
第⼗⼆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收费标准、收费⽅式、收费⾦额、付款和结算⽅式、争议解决⽅式等内容。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签订合同(协议)后,因⼀⽅过错或⽆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的,有关费⽤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采取招(投)标⽅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客观、公正原则,履⾏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收取评估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评估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实施⾏政处罚:
(⼀)未按规定公⽰服务项⽬、收费标准的;(⼆)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制定属于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重复收费,扩⼤收费范围等⽅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收取费⽤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为。
第⼆⼗条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之间发⽣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民提起诉讼。
第⼆⼗⼆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通过与委托⼈签订合同的⽅式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2010年1⽉1⽇起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同时废⽌。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