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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文件汇编2010年(市)
2025-10-04 22:16:38 责编:小OO
文档
温州市 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3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浙江省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和《温州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委〔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重要方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统筹协调就业,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各级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完善开发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新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社区、中小企业就业。深入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支持大学生到农村开展“三支一扶”活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对录用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倾斜。进一步完善措施,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改进和加强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制后,原则上要留用原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登记的,另一方如本人要求,必须对其优先留用。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参照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将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进一步完善支持体系

(六)妥善处理现行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3号)和《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温政发〔200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完善扶持,优化创业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营造全民创业氛围,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社会各类群体灵活创业,使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在法律、法规和市相关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由财政按规定贴息。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实施创业培训。逐步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选择、培养一批培训质量高、创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对经培训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对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培训实际支出。

加强创业指导。各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创业再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建立全民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搭建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信息、项目、融资、技术等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动各类孵化器、创业园区、创意街区等创业基地建设。

(八)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县(市、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切实加强市、县、乡、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争取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经济发达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要有1至2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建立综合性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服务窗口,对各类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应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要根据城乡一体化就业的要求,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培训、统一服务”。各县(市)可以参照温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要逐步将登记失业人员向农村拓展,确保各类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各地应本着方便、服务企业和职工的理念,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工作制度,通过积极打造网上就业登记服务平台,全面推进就业登记工作。

(十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鼓励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有效促进劳动者就业。进一步完善对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扶持机制,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开展市民教育、就业指导和安全生产教育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建立培训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能。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三)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失业的水库非农原迁移民和农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四)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地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五)多渠道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六)鼓励再就业援助基地建设。要鼓励乡镇(街道)充分利用各自辖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开展来料加工、零件装搭等生产形式,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对乡镇(街道)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要予以场地和资金方面的保障,再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对管理规范、援助效果显著的“再就业援助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建立专门台帐,形成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八)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提供培训、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针对性较强的就业服务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

(十九)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办理失业登记。对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因长期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可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经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确认,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扶持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每年要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确定,所需资金可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二)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宣传、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和工作人员依法促进就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相关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法规落实到位。

(二十三)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的试点。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节余部分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落到实处。

温州市 关于加强温州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71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市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温州温州市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67号)精神,现就加强温州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包括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等在内的劳动保障工作正由传统的以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公共就业服务任务日益繁重,服务对象范围由城镇失业人员扩大到普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城乡各类劳动者。根据国家、省的要求,我市要在三年内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从2010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同时,为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需要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是确保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和紧迫任务。各区及乡镇(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大局意识,把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高标准抓紧抓好,保证各项劳动保障真正落实到位。

二、总体目标

2009年底,在温州市区所有行政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成率达100%。到2010年底,在逐步完善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功能完备、运转协调的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络,使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覆盖到市区所有城乡居民。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职责。村级劳动保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协助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指导和农村低保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的宣传、咨询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配备。村级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的数量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每个村级劳动保障站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200户以下的行政村可采取聘用兼职人员)。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当地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现任行政村干部优先录用。部分工作任务较轻的行政村也可从村干部中选定,年龄适当放宽至45周岁。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选聘由各行政村推荐,报乡镇(事处)审核,经区人事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乡镇(事处)聘用。

(三)工作待遇。对于承担繁重工作任务,实行全日制用工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与所在乡镇(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该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600元/月),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予以补足。乡镇(事处)按照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事处)在其工资中代扣。对于工作任务相对较轻,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兼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与村委会签订兼职聘用合同,市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600元/月)。

(四)设备配备。为满足日常工作及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需要,为每个村级劳动保障站统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各1台。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五)工作经费。根据对聘用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行政村的年度考核情况,每年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200户以下的行政村5000元/年,200(含)-800户(含)的行政村7000元/年,800户以上的行政村10000元/年。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水电费和电话费。村级劳动保障站工作经费补助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六)经费来源。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收入总额20%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或在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控制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全面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协调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农办要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二)落实措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由各区统筹规划,区人事劳动局牵头负责,区社保分局、乡镇(事处)配合组织实施。目前工作人员尚未配备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抓紧按照《温州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3〕109号)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各区、乡镇(事处)要明确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尽快研究落实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场地、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等事项;合理确定人员配置方案,争取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选聘工作。

(三)严格考核。各区及乡镇(事处)要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作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加强督查考核。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顺利推进。

(四)建立制度。要尽快研究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各项工作制度,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参保办理制度、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等,统一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办法,统一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树立良好服务形象,并做到制度流程上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温州市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温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积极推动失业人员创业促就业,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杭银发【2008】257号)和《温州市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贷款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指定的经办商业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担保贷款。

    第三条  担保模式。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且在劳动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持证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借款人)。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其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即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失业的水库非农原迁移民、农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实际招用的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经办商业银行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的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尚未建立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可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或城镇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抵、质押物或经商业银行认可的第三方(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担保证明等凭据。 

    第十条  社区推荐。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2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在填写《温州市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后,推荐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查并上报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经办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受理和审核。经办商业银行收到就业服务机构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及认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区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递交书面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招用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职工花名册(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在《温州市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中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的复审和贷款额度的确定工作,签署意见后,出具《温州市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市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直接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商业性贷款原则进行管理,不提供担保形式支持,经办商业银行按照信贷管理的有关要求自主审查并决定贷款的发放。

第三章  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请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国家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拨付。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时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借款期满,正常还本付息后,可凭《温州市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件》或城镇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到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贴息支付审核手续。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满,并正常还本付息后,可持《温州市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向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贴息审核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补助。经办商业银行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帐损失,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并给予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手续费补助。

第四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储存。市财政部门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代偿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按法律、法规积极向借款人催收的同时,应及时将这项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汇总,与要求清偿的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报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在3个月内按照贷款损失的80%对经办商业银行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一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商业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的依据。经办商业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入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可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入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 信用社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励机制。各地应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对于符合信用社区基本条件的“信用社区”,一年一次由就业服务机构评审授予“信用社区”称号,对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绿色通道”,即该社区认定的失业人员在辖区内自主创业申贷,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全额担保,并简化有关手续。同时,财政部门对“信用社区”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2%奖励工作经费。

第七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商业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理解;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二十  商业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发放及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及时告知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并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温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温劳社就〔2009〕37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精神,切实做好"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到2009年底前,市区60%以上已建立劳动保障机构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各县(市)20%以上已建立劳动保障机构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二、基本标准

“充分就业社区”是指社区中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愿望的人员总体就业达到较高比例。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社区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工作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人员。

“充分就业社区”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率达到96%

(二)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

(三)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功能齐全,并有需要提供就业援助和推荐培训的失业(下岗)人员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各项就业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就业扶持

1,认真做好各项就业扶持在街道(乡镇)社区的贯彻落实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辖区内的失业(下岗)人员在享受就业扶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充分利用宣传栏、社区信息窗口,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宣传和提供劳动保障咨询,并为居民解答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

(二)积极开展就业援助

1.根据上级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落实工作。

2.加强与社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用工信息,为社区的失业(下岗)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3.有条件的社区应积极挖掘资源,创建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失业(下岗)人员实现就业。

(三)积极组织推荐培训

1,积极做好失业(下岗)人员培训意向调查工作,收集需要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

2,根据培训机构的开班计划,推荐各类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使有培训意愿的人员及时参加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四)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基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1.定期对辖区内就业和失业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全面掌握失业(下岗)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基础信息,做到失业状况清、技术特长清、培训需求清、择业意向清、家庭收入清、就业结果清。

2.加强社区就业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及时采集录入失业(下岗)人员基本信息和社区开展就业援助等工作数据,并与县(市、区)就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

3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规范就业服务标准,不断优化就业服务流程。

四、申报评估

申报充分就业社区以年度为时段。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由社区填报《温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申报表》(见附件)和有关创建材料,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推荐,报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进行初审并公示后,由市劳动保障局进行评估验收。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实行季度抽查,全年考核,年底评审的办法。标准以当年12个月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底的失业和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五、考核奖励

对评审合格的社区授予"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企可在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附件:1,温州市“充分就业社区”申报表

2.温州市"充分就业社区"标准考核评分表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扩大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

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

温劳社就〔2010〕1号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精神,温州市本级统筹地区符合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条件,经市同意,现就扩大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对象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为市本级统筹地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支出项目范围

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分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岗位补贴、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04〕156号)和《温州市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36号)、《温州市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温州市关于加强温州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71号)、《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温劳社就〔2009〕31号)以及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促进就业配套规定执行。

三、规范基金支出和监督管理

(一)支出比例的规定。在确保市本级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以内使用。

(二)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各项支出调整后,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办理,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具体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按照省里的要求执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用于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各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应继续保持原有规模和增幅,除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不足时的兜底外,可适当调整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合理必需的支出。

(三)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参保范围;全面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和失业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状况,实现生活保障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印发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培训经费

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劳社培〔2010〕56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为温州经济发展提高有效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市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温州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温州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以及温州市《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适用本办法进行补助管理。

第三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助。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助的资金来源。市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给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部分、市(区)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的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用于培训和鉴定的补助部分。

第五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进城务工农民、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享受一次有补助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职业培训补助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创业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创业培训补助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条培训单位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由培训单位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单位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发《专项能力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按要求使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第十条 享受培训经费补助的项目,应当是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出的培训补助项目,或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创业培训和技能类定向培训根据需要可不限于补助培训项目的范围。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根据职业工种分类补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场紧缺程度定期颁布补助项目及标准。鉴定补助初级(专项或岗位证书)150元至200元、中级200元至300元、高级300至500元、技师500至800元、高级技师1200元。创业培训补助500元,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补助2000元。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实际培训支出的50% 给予补助。如培训费用高于补助标准的,按照标准的50%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助程序。申领人需持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费、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或未就业证明到温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并填写《温州市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按以下程序申领培训补助:

1.培训单位应先行向所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培训补助办班计划,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计划。

2.培训单位应于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所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填报《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经审核备案后,组织培训。

3.开班3天内,培训单位应把培训学员名册录入到《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4.培训鉴定结束后,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学员,由培训机构按班造册,登陆网站删除不合格名单及不符合领取补助人员名单,并填报《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发放名册》和《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

5.培训单位于每单月15日前,凭下列资料向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培训补助:

(1)《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

(2)经备案的《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

(3)《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和享受补助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从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打印的学员花名册;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发证名册;

(6)由学员本人签名的《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发放名册》;

(7)在职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合同备案名册;

(8)城镇居民和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未就业证明。

第十四条 鉴定补助申领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等材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支付给个人。由培训单位统一组织鉴定考核的,鉴定补助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单位提交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创业培训补助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并将拟拨付资金的单位、补助资金情况,在市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单位下达批复,按照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助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单位,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中明确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不得随意缩减课时,降低培训要求。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助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十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各区和培训单位开展的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鉴定结果进行评估考核,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职业培训补助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劳社培〔2006〕16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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