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赵健律师:是福是祸?不再受理违建非诉强拆 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
2025-10-04 22:15:27 责编:小OO
文档
赵健律师点评:是福是祸?不再受理违建非诉强拆 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

笔者获悉,《最高人民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这里牵涉一个问题,即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作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那此批复一经做出,岂不是剥夺了部分行政机关的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部门拆违、实施具体行政造成了阻碍?但是,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且,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为完全授权,即只要是“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样《批复》的出台就使彻底改变了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的尴尬地位。

简单说来,此《批复》的重要意义就是明确了《行政强制法》已经授予地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再拿当使了。这一《批复》的出台,可以说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从根本上杜绝了近年来出现的通过介入实现违法强拆的现象,是司法机关的一种趋利避害的行为,将司法机关本身从强拆的人民矛盾中解脱出来,实现了司法系统在强拆案件中的真正中立,对于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