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防控能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和劳动者作业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所属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三条 项目部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理念,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和劳动防护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反光背心、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登记。
4.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生产管理、安全、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项目部应配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莅临时借用。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8.一般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发放,不得拖延。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若需要时可向责任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发放。
9.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0.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失效后应报废。
11、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作业人员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附 则
第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