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登记
1.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出让、划拨)。
(1)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别交《营业执照》和《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实);
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原土地权利证书或者土地权利来源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书;
⑥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图,权属界线认定书;
⑦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书和规划红线图;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
⑨土地评估报告。
(2)审核的主要内容:
①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②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3)办理程序:
①受理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对受理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或者不能办理的理由。
②初审
地政地籍股工作人员对政务中心移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文件要求,对土地权利、范围、内容、义务及有关税费缴纳情况和权利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在进行实地查看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地政地籍股长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权利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③复审及会签
地政地籍股长对地政地籍股工作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报县局分管审批。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提出理由和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交给初审人员退回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④决定
县局分管对初审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签署是否准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批准日期。
(4)注册登记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经批准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薄、造册的工作程序,并按土地登记类型分别建立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土地登记发证台账。
(5)缮证
①地政地籍股工作人员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一致,确保内容填写规范正确。
②土地权利证书加盖“桃源县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地政地籍股章”,土地登记卡加盖“桃源县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地政地籍股章”。
③核发证书。将填制好的土地权利证书,移交给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交接手续。
(6)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①国土资源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向土地权利人发出领证通知。
②国土资源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及缴费凭证验证无误后,向领证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同时对领证人照像存档备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