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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2025-10-04 22:12:09 责编:小OO
文档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8月25日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矿井储量管理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是正确地统计、计算和真实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原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颁布的《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我矿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范围

一、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

积极贯彻煤炭工业技术,及时处理报损储量,制定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具体提供矿井采掘头面作业规程,确定各种煤层计划采高,改进采煤作业方法,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

二、地质测量部门主要负责:

1.合理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正确地测量、计算其数量,并分门别类地整理成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

2.对储量的变化、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按照规定进行测算,申请核减报批。年末汇总填编有关报表上报。对生产部门申报批准后的报损储量年末进行汇总,填编报表上报。

3.合理计算各种损失率,并进行分析上报。

4.负责“三个煤量”等报表的填报工作。

5.及时掌握矿井储量变化动态,监督各工作面采煤状况,正确提供有关储量数据,按时修改编制储量图件。

第3条  必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人员的数量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4条  本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执行。

第二章  有关储量及回采率方面的补充规定

第5条  回采率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6条  对照国家煤炭技术规定,矿井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储量计算最低可采厚度为0.7m,最高灰分不得超过40%;暂不可利用的煤层,储量计算厚度可在0.6~0.7m之间,灰分规定在40~50%之间。

第7条  在生产过程中,经常进行矿井储量方面的调查,并把调查的结果如实地记录归登在台帐、卡片、基础表上,填绘在图纸上。按照规定根据基础资料定期编制(诸如煤生9.21表)。

第  工作面调查和丈量,每月20日和月底左右分别进行一次,当构造复杂或工作面推进速度较快时,应适当加密丈量次数。

工作面丈量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面的进度、长度、采高、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矸的层数、厚度。

二、工作面丢失的顶煤、底煤、浮煤厚度和面积。

三、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冲刷、火成岩等地质现象。

丈量煤层厚度、采高,统计丢顶、底煤和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观测点上,浮煤厚度一定要实际丈量,不准估算。

采高丈量一般应利用检修班进行,并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点位尽量分布均匀。点距一般20m,煤层不稳定时可适当加密点位。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每推进15m,要对采面进行一次煤厚探测工作,煤层探测点间距15m。

第9条  当工作面、采区结束后对其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计算验证进行采后总结。总结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当矿井结束时,提出矿井报废报告,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10条  正常储量增减一定要系统的收集、整理台账、图表等基础资料作为核实依据,需要审批手续的,如矿井边界变化、重要储量数据的改变等,及时由矿井提出报告,由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11条  对申请储量的转出、转入、注销要根据审批权限严格执行。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其原因、位置、范围,要附图表资料。上级审批同意转出、转入或注销的储量要及时归纳整理,在文字说明中分析其原因,说明其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并填绘到有关图纸上。

第12条  在设计新水平、新采区时要把集中上下山、运输大巷、回风巷等主要大巷保护煤柱的宽度、范围设计明确,要有回收措施。已留设的各类永久煤柱要有明确的范围、注记文号等。凡未在图纸上注明的要补齐、填全。永久煤柱要在台账上详细记录。

第13条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储量报损要根据审批的权限严格执行。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详细说明位置、范围、原因分析,要附图表。上级审批同意后要及时归纳整理,文字说明要含原因分析、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

第14条  以补充勘探钻孔为主,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煤层的厚度或煤质灰分等煤层原生变化,已达不到储量标准的要按规定转出或注销。

 以补充勘探,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由于地质构造、水文地质、顶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已不能开采的储量,应根据规定要求确定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或储量报损。

要求申请储量转出或注销及地质、水文地质损失或报损,要在储量损失前30天提出申请报告。否则,对已构成损失事实,再提出报告的按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15条  对丢失的煤柱和残余煤等,要在安全经济的原则下,积极进行复采,把复采的煤量进行归登,年末按照规定一并汇总填报。

第16条  我矿无“三下”压煤开采情况。

第17条  分层开采煤层,在开采第一分层时,要配备专人探测煤厚,做好记录。探测煤厚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15m探测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夹矸厚度、主要地质现象等数据。

第1  矿井开采根据该工作面地质条件及瓦斯治理情况等因素决定开采方法。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全部垮落法,按分层开采的,先以2.0m作为一个顶分层开采,剩余煤厚全部一次放顶煤开采;按全层开采的,沿底一次将煤全部采放出。不得无故将工作面由大改小,不得随意留设工作面煤柱、煤垛、丢顶底煤。

第19条  积极推广提高回采率的先进方法,诸如无煤柱开采(沿空留巷,沿空送巷、跨巷采煤等),积极开展清扫浮煤等工作。

第20条  对开采设计和生产计划应严格审查,严禁采用丢煤多的开采方法和回采工艺。

第21条  建立丢煤预防通知单,发现丢煤苗头应及时提出预防丢煤预报。由地测科长签署意见后,报矿总工程师、送施工单位。

第三章  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损失率的计算

第22条  矿井储量计算公式按:P=S*n*D计算

式中:P---储量(吨)

               S---煤层斜面积(米2)

               n---煤层厚度(米)

               D---煤层容重(吨/米3)

第23条  采出量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按:Q=S*h*d-R执行。

式中:Q---采出量(吨)

              S---实际采出面积(米2)

              h---实际平均采高(米)

              d---煤的容重(吨/米3)

              R---落煤损失(吨)。

第24条  损失量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按:Q=S*h*d执行。

式中:Q---损失量(吨)

              S---实际损失面积(米2)

              h---平均损失厚度(米)

              d---容重(吨/米3)

落煤损失计算公式:a=s*h*d

        式中:a---落煤量(吨)

              s---平均落(浮)煤面积(米2)

              h---平均落(浮)煤厚度(米)

              d---落(浮)煤容重(吨/米3,一般按0.9计算)

第25条  损失率的计算,分工作面、采区、矿井。其计算公式为:

                          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1.工作面损失率(%):=—————————————————————— ×100%

                   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2.采区损失率(%):=——————————————————————×100%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3.矿井损失率(%):=——————————————————————×100%

                   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第四章    基础台帐、图、表、原始资料

第2  为使储量工作更好的开展,根据规程的要求,在编制好煤生36表、37表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必备的储量管理图纸和台卡:

1.储量计算图纸

(1)矿井储量计算图(1:2000)

(2)采区储量计算图(1:1000~1:2000)

(3)工作面储量计算图(1:1000)

以上图纸都可兼用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 

2.台卡

(1)煤炭生产企业储量动态数字台帐 

(2)分月分采区分煤层损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账

(3)煤炭生产企业矿井储量增减、转出、转入、注销台帐

(4)全矿井分煤层损失量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5)分工作面分月损失量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6)煤炭生产企业期末保有储量台帐

(7)煤炭生产企业永久煤柱及损失量摊销台帐

(8)煤炭生产企业“三下”压煤台帐

(9)“三量”计算成果台账

以上9种台帐是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规定的,必须按时填报。各生产矿井应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第29条  矿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工作面煤厚探测调查要做好原始记录,记录时,内容齐全、资料不得涂改,并注明记录地点、时间、记录者,按照档案化要求建立专门档案,方便查找。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30条  矿井必须逐月、逐季对工作面和采区的采出量、损失量进行一次核算,并及时填登采出量、损失量台帐和有关计算基础台帐。

第31条  矿井按月测算一次“三量”,并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公司上报“三个煤量”、煤生9表、煤生21表。

第32条  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转入、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注销等情况时,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编写专门报告,并附有正规图纸,逐级上报审批。不准擅自处理或越级处理,上级部门尚未批准不得办理核销手续。

第33条  凡工作面和采区开采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采后分析总结,填写有关台卡,并写出文字总结报告。工作面采后总结要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存档。 

第34条  永久性煤柱,各生产矿井应随工作面、采区推采情况逐年按比例摊消,今后每年不得不进行摊销工作,也不得集中起来一次性摊销。

第35条  矿井于12月15日起着手全矿井储量的全面核算工作,矿井于次年元月25日前将矿产储量表和动态表,并附文字说明,包括电子版报公司。

第36条  矿井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的填绘时间按如下执行:

工作面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月填绘一次;采区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季填绘一次;矿井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年填绘一次。

第37条  地测科负责办理储量报损,报损批准的储量数据要及时统计入帐。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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