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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2025-10-04 22:13:04 责编:小OO
文档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7年第01期

        摘要: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为网络音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但基于网络音乐发展迅速、受众众多的特点,依然面临着许多挑战,例如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等。互联网音乐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保护,完善相关制度、加大版权保护、实现利益平衡是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下一步要就加大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力度,建立版权纠纷事前预警机制,构建严格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利益平衡共享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对策

        音乐自诞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魅力赢得了大众的青睐,网络音乐是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方式传播,以互联网自有的资源共享、实时交互以及超越时间空间等特点对音乐产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它一方面促进音乐文化传播,另一方面也促进了音乐版权制度改革,形成了数字化音乐作品独特的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音乐迅速发展,已经逐步取代传统音乐传播模式,成为音乐传播的主要途径。但同时,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也逐步凸显,成为制约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瓶颈。如何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克服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充分发挥出音乐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实现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目前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網络音乐发展现状

        音乐产业作为三大文化产业之一,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全球实体唱片行业呈现不断下滑趋势的同时,与互联网相结合的网络音乐产业正在蓬勃发展,网络用户持续增长。网络音乐只所以发展迅速,一方面由于网络科技进步,通过网络终端和移动互联获取音乐更为便捷,且价格大大降低。另一方面,音乐文件尺寸、文件类型适于互联网交流和传播,二者结合十分自然,且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为网络音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一)传播形态数字化

        数字化产品是指信息、计算机软件、视听娱乐产品等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网络转输的产品或劳务。早期,乐谱是音乐作品的主要载体,音乐作品的商业模式与出版业趋同,后来随着录音和广播技术的运用,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从单纯的乐谱扩展到了黑胶唱片、磁带、CVD、DVD等各类录音作品载体。而到了网络时代,音乐作品的传播形式呈现数字化产品的特点,将音乐作品以数字化形式表达,这一改变可突破时间与空间的约束,可进行更便捷的传播和交流,实现了音乐作品的可移动性。

        (二)产品信息碎片化

        在传统的音乐产业链中,由于受到销售渠道的,音乐作品创作之后,版权人往往需要依赖中间商进行产品发行,中间商从中收取部分收益。但互联网音乐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过程,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创作完成之后可自行在网络上上传和分享,这样就打破了传统音乐作品单向性传播模式,实现了从信息集成化向信息碎片化的转变,即音乐产品的碎片化。

        (三)传播路径平台化

        网络科技发展在改变音乐作品的传播形式和产品形态的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商业模式,音乐传播路径平台化成为音乐产业的主流,比如QQ音乐、酷狗、酷我等音乐传播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大音乐平台网站还相继推出了移动终端业务,用户只需在移动终端上安装一个客户端,就可以搜索到海量音乐,并可同步显示歌词或mv,客户只需进行简单的收藏或者下载操作,就可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地点进行音乐欣赏。

        二、网络音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但基于网络音乐发展迅速、受众众多的特点,虽然网络音乐整体市场状况虽趋于好转,依然面临着许多挑战,例如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网络环境对音乐产业链的改变,网络音乐市场的激励不足等。

        (一)版权侵权问题突显

        版权(copyright)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也称为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互联网音乐快速发展的同时,侵权问题也日益突显,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特别是比较严重的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版权热点问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音乐版权方面的收益仅占整个产业的10%。而在欧美、日韩等国家音乐版权的收益占整个音乐产业的70%~90%,差距较大。目前我国互联网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两点:一是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恶性讼争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秩序失衡。据粗略统计,目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均涉及大大小小的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二是以独家版权形式使用网络音乐作品,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原因为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导致独家版权价格翻倍上涨,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转授权谈判困难且成交量小,较大的增加了网络音乐服务商的资金压力,也影响到有序的网络音乐商业模式形成,并且不利于优秀音乐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交流。

        (二)维权成本高诉讼赔偿低

        从目前的数字版权保护来看,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与版权保护意识提升相比,当前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普遍面临着维权成本高、诉讼赔偿低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在裁定赔偿时会考虑三个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损失,二是侵权所得,三是在前两项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在网络音乐诉讼中,在认定版权人的赔偿标准时,一般需要参照音乐作品的传播流转量,但权利人很难统计到准确的传播量,导致在司法案例中常出现权利人主张的经济赔偿与实际判决的经济赔偿有较大落差的现象。

        三、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意见建议

        互联网音乐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保护,完善相关制度、加大版权保护、实现利益平衡是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新规以来,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已有明显好转,下一步要就加大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力度,建立版权纠纷事前预警机制,构建严格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利益平衡共享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力度

        音乐作品数量巨大,权利状况复杂,版权秩序混乱,从实际情况看不可能简单照搬对视频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方式。建议国家版权局要充分考量网络音乐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积极平衡各方利益,从多个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既要有效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还要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力度上,建议国家版权局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对传播音乐作品的版权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网站和APP同时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根据被监管的网络音乐服务商报送的获得授权信息,形成音乐作品权利信息库、发布重点音乐作品预警名单等相关措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二)建立版权纠纷事前预警机制

        从以往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不难看出,音乐作品版权的事前预防保护所带来的效果要远远优于事后救济,在网络经济时代最宝贵的是时间,网络时代的传播速度可谓是争分夺秒。而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中,如果版权诉讼耗时过长,则权利人最终赢了官司,但对于市场传播方面也损失惨重,达不到版权保护应有的效果。因此在侵权案件发生前,权利人提前运用技术手段应对可能发生的音乐版权纠纷才是可取之道。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发的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的处理系统,就将技术与“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完美融合。该处理系统通过对作品的全网监控,在发现侵权的同时就能自动通过邮件发出警告,在有效期内没有进行合理处理的,协会便通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采取“通知+移除程序”,该项技术不仅能快速的解决侵权问题,同时还能及时的取得版权侵权证据,被许多国家认为是治理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的最有效的手段。

        参考文献:

        [1]孟兆平,盛星宇.网络音乐版权治理难题及路径思考[J].中国版权,2015年第3期

        [2]孟兆平.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J].兰州学刊,2016年第3期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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