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2.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在校研究生,没有恶意拖欠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
6. 申请者所有已修课程算术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7. 上一年度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而本年度继续参加评选者,要求一年来必须做出新的成绩,申报学术成果时只能申报近一年来取得的新成绩。
第三条 名额分配与评比办法
1、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计算各学院分配名额。
2. 评比办法:采用积分法,按成绩得分、论文得分、奖励得分和计算机、英语过级得分的总和,采用由高到低的原则评选。各学院可根据以下评分参考条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进行积分评比。
(1) 成绩得分:申请者所有已修课程算术平均分减去70所余下的,为成绩得分。
(2) 论文得分:
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必须为硕士或博士在读期间以广西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若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下同)方可计分。任何增刊、特刊和专集上发表的论文以及仅有录用通知的论文,均不能计入。
A.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科类如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理工科类如在二级学科国际一流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每篇计50分;
B.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文科类如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收录,理工科类如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ed Index)核心版收录,每篇计40分;
C.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文科类如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ed Index)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期刊收录、或被复印资料转载,理工科类如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ed Index)扩展版或《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期刊收录,每篇计30分。
D.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文科类如在本科院校学报发表,理工科类如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期刊发表,每篇计15分;
E.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计8分;
F.以第一作者在一般公开刊物和有刊号的论文集发表论文一篇计5分;
G. 以上单篇论文得分的计分,以最高分为准,不能重复叠加计算。
(3) 奖励得分:
A.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一项最高计30分;
B.获得厅级以上奖励一项最高计15分;
C.获得学校不分等级奖励一项最高计10分,获得学校分等级奖励一项,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3分。
D.获创新计划资助、获各类学会奖励以及获各类与学术无直接关系的奖励,均不计分。
(4) 过级得分:
非英语专业的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计10分,仅通过英语四级不计分。英语专业的通过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八级计10分,仅通过英语专业四级不计分。理工科研究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联合考试三级水平测试计10分,其它科类研究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联合考试二级水平测试计10分。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由研究生处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组织研究生导师、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院级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并附个人成绩单原件、论文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过级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以上材料纸质版均要求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 院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院级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第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级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到账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处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