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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贡献奖评选奖励办法
2025-10-04 22:02:01 责编:小OO
文档
哈尔滨商业大学重大贡献奖评选奖励办法

哈商大〔2004〕136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迈进的步伐,促进学校总体建设水平和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学校决定设立“哈尔滨商业大学重大贡献奖”。对那些在学校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重奖,激发全校教职工在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中努力工作、不断进取,为全面推进学校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重大贡献奖的获奖者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和工作责任事故。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重大贡献奖的奖励对象是为我校学科建设及相关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具体指在博士单位和博士点申报,博士一级学科申报,学术学位硕士点申报,专业学位点申报,重点学科建设,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研究基地、省级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教学评价等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对于成功申报博士一级学科、博士二级学科点及成功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学科,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奖励学科带头人、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及申报有功人员(5万元为现金奖励,5万元用于购买教学、科研设备或资料等),其余40万元在按规定比例提取业务主管部门奖金后,作为该学科的学科建设基金。

第五条 对于获得国家批准的国家级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奖励学科带头人、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及申报有功人员(10万元为现金奖励,10万元用于购买教学、科研设备或资料等),其余80万元在按规定比例提取业务主管部门奖金后,作为该学科的学科建设基金。

第六条 对于获得批准的省级研究基地、省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奖励学科带头人、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及申报有功人员(5万元为现金奖励,5万元用于购买教学、科研设备或资料等),其余40万元在按规定比例提取业务主管部门奖金后,作为该学科的学科建设基金。

第七条 对于成功申报专业学位点(会计硕士、工程硕士等)的学科,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奖励学科带头人、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及申报有功人员(2万元为现金奖励,2万元用于购买教学、科研设备或资料等),其余16万元在按规定比例提取业务主管部门奖金后,作为该学科的学科建设基金。

第 对于成功申报新增省级重点学科的硕士学科,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学科带头人、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及申报有功人员(2万元为现金奖励,2万元用于购买教学、科研设备或资料等),其余16万元在按规定比例提取业务主管部门奖金后,作为该学科的学科建设基金。

第九条 对于成功申报新增硕士点的学科,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奖励学科带头人、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及申报有功人员(1万元为现金奖励,1万元用于购买教学、科研设备或资料等),其余3万元在按规定比例提取业务主管部门奖金后,作为该学科的学科建设基金。

第十条对于为学校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单项奖金总额的10%提取。

第十一条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做出特别突出的成绩。博士导师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获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硕士生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获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导师指导学生为国家和学校做出其他特别重大的贡献。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励导师5万元,奖励学生1万元;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获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导师1万元,奖励学生3000元。

(三)研究生导师教师及所指导的学生为国家和学校做出其他特别重大的贡献的(例如全国大学生科技创新奖等),学校根据具体贡献情况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二条 本校教师被评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其余50万元用于学科建设。

第十三条 在教育部本科院校评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本科合格评价工作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在学校筹措经费方面,在正常经费外为学校争取数额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如捐赠、奖学基金等),奖励标准按争取经费总金额的20%计算。

第十五条 在学校建设方面为学校建设节约大量资金或为校区建设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的个人。此项奖励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建设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及为学校有效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消除重大危险的人员。奖励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重大贡献奖分为单位申报和个人申报,各单位在推荐哈尔滨商业大学重大贡献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按规定时间提交推荐书和相关材料。与学科建设、科研有关项目报研究生处,其他项目报人事处。

第十 哈尔滨商业大学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重大贡献奖”评奖中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方面的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其他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重大贡献奖奖金由学校统一核发。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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