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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通告
2025-10-04 22:02:03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全区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8〕56号)、《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通告》(扬应急〔2019〕12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扬江安监〔2018〕79号),现就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

  一、举报内容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经营行为的;

  2.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6.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职责的;存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7.企业未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的;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明的;

  10.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

  1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1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1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9.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事故隐患。

  二、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元至500元;举报安全生产较重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以上奖励金额为税前数额。

  三、举报方式

  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电话:12350、0514-*******;举报信箱:*******;信函举报地点: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江都区行政中心大楼五楼501室),邮编:225200。

  四、其他事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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