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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2025-10-04 22:02:21 责编:小OO
文档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作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3期

        摘 要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易发、多发,这是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冲突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法治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本文认为要积极适应新时代对信访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信访工作适应新常态、服务新常态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力做好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 新形势 信访 涉法涉诉 改革

        作者简介:杨广芝,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控告申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24

        信访是公民个体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网络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司法、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依法属于门、、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是信访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与一般信访比较,具有明显的司法属性和法律特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冲突集中表现,涉法涉诉信访多发、易发。

        一、涉法涉诉信访现状

        (一)诉访分离初见成效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引导群众到部门按法律程序反映问题。这次改革明确诉访分离,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被分离出来,既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又建立依法终结制度,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二)信访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

        从涉法涉诉信访的群体上来看,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是很明显的,一方面是在信访的主体方面呈现出多元化,信访主体不仅有破产企业职工、失地农民、案件诉讼当事人,还有房屋拆迁户、商品房业主、转业军人,以及因历史、原因而感觉利益受损的群体。另一方面,在信访内容上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内容从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以及枉法裁判等逐渐的向着合同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等领域扩展。

        (三)影响信访案件的外部因素增多

        部分态度偏激、行为极端的案件当事人,企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社会对上访活动的关注,拉横幅、集体围堵、静坐、煽动网民形成压力等多种途径给涉及部门施加压力。将整个上访事件的重点,由其涉及案件本身转移到案件外。

        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信访积案化解率不高

        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仍居高位,尤其是重复信访占较大比重。一些符合导入司法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已终结的信访积案,信访当事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仍然多次上访,有的信访人一年上访百余次,投信几十封。重复信访、无限申诉耗费了大量的信访资源,也加重了信访人自身的负担,有效化解信访积案公租任重道远。

        (二)责任部门间工作衔接不紧密

        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导入司法程序后,因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证据认定和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信访案件在相关单位之间空转。就同一信访事项,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或属于普通信访,党政信访部门和公检法机关有时看法不尽一致。各系统信访工作部门,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有时多部门同时受理、办理同一信访事项,加之缺乏信访部门间信息沟通、协调联络、工作衔接机制,不同程度存在重复受理现象,容易出现对信访人答复口径不一致问题。

        (三)信访终结机制落实不到位

        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要求,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实际工作中,终而不结、无限申诉现象仍然严重,信访终结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作用。有些应该依法终结的信访案件,因担心当事人有过激反应而不能导入终结程序,致使穷尽法律程序的案件不能及时终结。有些信访问题终而不结,当事人仍长期申诉,不断信访,导致已终结案件不能有序退出。

        (四)部分群众尊法守法意识不强

        部分信访群众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入,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缺乏理解,往往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不同程度存在利益最大化和功利思想。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中,存在信访群众因自己举证不能、证据保存意识差、诉讼策略失误导致败诉归结为法官徇私枉法裁判、司法不公,进而四处喊冤的情况;部分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多头上访、越级上访;有的信访群众案件已超过诉讼实效,仍在不断的申诉、信访,还有少数信访人把信访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抓住案件证据或程序瑕疵提出过高要求,达不到目的就不断重访、缠访、闹访,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极少数甚至因表达诉求方式极端而违法犯罪。

        三、新形势下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源头治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是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防止和减少因决策不科学,行政执法不公导致信访问题的发生。二是审判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从狠抓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入手,减少工作瑕疵,强化司法活动的公开和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度,增强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做好判后答疑等工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案例来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教育和对社会公众的引导,让人民群众切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大众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和信赖。

        (二)明确职能定位,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

        一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信访部门职能定位,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发挥好信访部门了解社情、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的职能作用。二是信访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信访系统基层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从加强初信初访受理办理抓起,逐环节建章建制,确保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全过程要素齐全、清楚明晰。要加大重信重访治理力度,控增减存,坚决防止“初转重”、“重案转积案”情况的发生,努力建设“工作一流、群众满意”的信访部门。

        (三)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信访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协作办理机制。发挥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衔接紧密的涉法涉诉信访协作办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及时共享,合力解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二是构建终结案件移交机制。公检法机关定期向党政机关、常委会信访部门通终结案件情况,有利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三是健全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发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公职律师、社会贤达、专家学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在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参与听证、接访和化解矛盾工作,增强工作权威性和实效性。四是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构建多管齐下、多元共治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四)加强宣传疏导,培育公民尊法尚法理念

        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公民的法律素质,营造崇尚法治、敬畏法律的社会氛围。二是注重加强引导。针对当前社会的突出矛盾和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做好引导公作讲好信访故事,传递正面声音,培育公民正确运用法律,正确行使权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理念,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宣传推广典型案例。通过生活中多发易发的案例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充分尊重、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共同维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1]徐辉.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北京:研究出版社.2013.

        [2]邹燕珠.试论新形势下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共享平台建设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3(28).

        [3]杨丽姣.基层院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的思考.中国检察官.2017(1).

        [4]徐晓菲.涉法涉诉机制改革的思考与应对.楚天法治.2017(4).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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