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及产品标识的相关规定,赖永兴酒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有产品手续合法,标识规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国贵州赖茅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为注册公司,该公司有公司注册证书、公司年检证明、全面会员证书,并且是编码中心会员。“赖永兴”商标持有人与该公司依法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确保了商标使用的合法性。
2、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赖永兴酒每瓶酒的外包装盒和瓶标上,均标注有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QS号码),且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均真实有效。
3、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中国贵州赖茅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了《委托加工生产合同》,每款商品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备案。
4、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第十明确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赖永兴酒每款商品的标识标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外包装盒和瓶标上标注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有效,所有商品没有标注年份(如XX年陈酿、窖藏),而是以“窖龄”对每款商品的等级进行区分。赖永兴酒每款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均有一枚一次性防伪标,且能溯源。
中国·贵州赖茅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