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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2025-10-04 22:05:53 责编:小OO
文档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 应急管理原则

第三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四条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第五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第六条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

第七条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第三章 应急管理机构

第 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主任的领导下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十条 中心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中心有关决定事项。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部门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敲击能发出较强声音的器物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3)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由该类突发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机械伤害应急救援队、消防队等。

第十 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二十条 对重大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下属的办公室、技术部、安全部、后勤部以及工程部是应急救援队的组成。中心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要保证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事故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救援人员要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简单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第二十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第二十九条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安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由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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