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必须到澜沧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股(简称县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监手续的,工程不准开工。
办理程序如下:
⑴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公章。
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报质监站审查,如符合要求,由质监站负责人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回执》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把备案意见反馈二份给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留下二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其余二份退回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完成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办理;若不符合要求,须重新填报。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工程中标通知书;
⑵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图;
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红章);
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现场机构组成人员及岗位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红章);
⑹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
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一式四份。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