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电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及规定,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区域子公司、分公司和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以及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控股公司及委托管理的火力发电企业和供热企业(以下简称“火电企业”)。
第三条 技术改造的内容
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增加生产能力为目的而进行的完善、配套和改造。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消除影响发电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统存在的问题;提高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
二、降低供电煤耗、水耗、厂用电等,提高发电设备的经济性;
三、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改造;
五、按照要求新增环保设备、设施或提高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及可靠性;
六、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技术改造应遵循满足规定、技术进步、效益第一、统筹优化的原则,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等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等方面的规定及要求。
(一)满足规定的原则:技术改造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以现行标准为目标,并考虑适当的前瞻性;
(二)技术进步的原则:技术改造必须紧随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充分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坚持内涵式优化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
(三)效益第一的原则:技术改造应以发电设备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提高机组效率为重点;
(四)统筹优化的原则:同期进行涉及多系统的多项技术改造时,应对各系统改造项目的适应性、匹配性以及对生产的影响进行统筹考虑、系统优化,避免重复改造。
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大技术改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是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后评估及年度决算审核;
(三)负责重、特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技术规范和性能指标发布。
第七条 财务与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将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纳入集团公司预算;
(二)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财务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税收争取等。
第 二级单位
(一)负责所属火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申报,计划分解与组织实施;
(二)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申报工作;
(四)按时上报项目计划、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九条 火电企业
(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
(二)负责本企业技术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
(三)负责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储备和申报;
(四)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研究和争取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
(六)按时上报项目计划、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并在企业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应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计划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技术改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分为特大项目、重大项目、一般及零购项目。
特大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一般及零购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非生产车辆购置),其中零购项目是指用于生产但不在生产现场永久安装的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一)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时,必须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计划项目要具有充分的效益分析;
(二)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
(三)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上项目的做法;
(四)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项目进行多项分解;
(五)火电企业计划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存在严重隐患需进行整改的项目,节能减排效益显著的项目应优先安排。项目的排序状况将作为审核立项和批复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安全类项目要着重解决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运行中发现的重大设备隐患,反事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
(二)节能类项目必须量化预期效果,原则上投资回收期应小于5年;
(三)环保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环保规划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存在严重隐患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十五条 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申报
(一)每年10月25日前,二级单位上报下一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重、特大项目应充分论证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支持性材料。支持性材料应包括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风险分析、工程概算、预期效果、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中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审查及批复
(一)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当年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电量计划、检修计划、安全及设备状况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批复技术改造资金总额,并参考火电企业的项目排序对相关火电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逐项审定;
(二)每年11月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次年技术改造项目,次年1月31日前,集团公司批复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2月28日前,二级单位将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下达到火电企业;
(四)3月15日前,二级单位将一般及零购项目分解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特大项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特大项目须逐项申报,由二级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提出开工申请,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开工。申请开工报告应包括计划实施时间、技术方案、实施后预期效果、投资估算、项目组织、招标方式、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实行刚性管理。原则上集团公司每年度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只集中审批一次,除特殊情况单独处理外,不再补充批复。重、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完成率要达到100%。原则上重、特大项目计划不能变更,确需调整的,如项目取消、新增、跨年延期及预算调整等须由二级单位在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调整申请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 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后评估制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督导火电企业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可研、开工、招标、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等阶段工作,做好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及造价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二级单位组织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可研评审及性能考核试验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特大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同时二级单位应明确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协调管理。外委项目,要求受委托单位安排相应的责任人,负责委托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全部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二级单位在每月15号前上报特大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15号前上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技术改造预算进度。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进度、招评标进展(包括招标方案、评标报告、招标结果批复)、费用进度、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等;
(五)特大环保技术改造项目须按集团公司工期计划按期进行168h试运行,在完成168h试运行后须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完成168h试运行两个月后、六个月内进行性能验收试验。
第二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预算管理,特大项目、重大项目开工前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实施不得突破项目预算额度,一般及零购项目不得突破下达额度。特大技术改造项目预算额度以项目开工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奖励。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应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电价补贴,项目立项后及时向地方备案,积极与省级物价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项目投产后及时落实补贴电价。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项目如遇终止、报废或毁损情况,二级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对已发生费用进行审计,并形成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重、特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可采取专家会议验收、现场考察、书面评议等形式,主要验收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评项目)、第三方性能考核试验报告(特大项目)、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由环保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类技术改造项目,二级单位应监督、指导火电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办理环保相关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队伍选择、采购、资金及质量控制、改造前后的设备性能和经济性比较等情况并形成文件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前调研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开工申请、开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设备异动申请、内部开工会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质检点控制资料、技术报告、试验记录、竣工图纸、检修交待、规程修订内容、异动竣工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每年12月底前须全面检查火电企业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将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及文字总结上报集团公司,文字总结应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技术改造资金完成情况、财务决算、项目完成率、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及重点项目的改造效果等,对检查出来的改、串、并及无计划项目要重点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后评估
(一)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估要坚持“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原则,以改造后性能鉴定试验为依据,认真分析实际运行情况与试验数据、评判可研预期、评估实际改造效果、分析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杜绝捏造数据和主观臆断;
(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后、半年内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内容应包括项目运营情况、技术评价、投资分析和效益分析等;
(三)重、特大项目后评估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并将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一般项目后评估由二级单位统筹规划。重点加强节能类项目后评估管理,集团公司对重、特大项目后评估进行抽查;
(四)利用预算内资金、部分环保技术改造等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后评估工作。
第七章 项目审计、决算与考核
第二十 重、特大项目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效能监察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严格实行年度决算审核管理。各级单位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按项目逐项审核年度决算,重点考核以下事项:
(一)计划外项目;
(二)项目单位自定项目的单项费用超过规定权限;
(三)项目执行中随意扩大改造范围或在自定权限内过多立项造成计划费用超支。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集团公司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考核。凡未经批准擅自上项目,计划内项目费用超支,未经批准对项目技术方案或实施范围做较大变更,因项目决策或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开工或竣工且未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改造效果严重低于预期目标或总结报告明显失实,特大项目未履行开工请示等情况,均属考核范畴。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对影响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质量、经济性、排放指标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格考核。二级单位负责对火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管理进行考核,并随年度技术改造总结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二条 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失实或工程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不佳、项目效益不良、项目拖延、严重超概算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项目完工后资产转资及报废设备、设施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对新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转资。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对已退役的设备、设施、车辆、构筑物或工器具等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对完成报废手续的设备物资,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修废利旧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重大项目等进行管理,并报集团公司核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会同火电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05年9月14日发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2005〕1152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华电生〔2004〕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XXXX年技术改造计划汇总表
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XXXX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表
3.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流程图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