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范围
第 一 条 下 列 财 产 可 在 保 险 标 的 范 围 以 内 :
( 一 )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或 与 他 人 共 有 而 由 被 保 险 人 负 责 的 财 产 ;
( 二 ) 由 被 保 险 人 经 营 管 理 或 替 他 人 保 管 的 财 产 ;
( 三 ) 其 他 具 有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与 被 保 险 人 有 经 济 利 害 关 系 的 财 产 。
第 二 条 下 列 财 产 非 经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特 别 约 定 ,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不 在 保 险 标 的 范 围 以 内 :
( 一 ) 金 银 、 珠 宝 、 钻 石 、 玉 器 、 首 饰 、 古 币 、 古 玩 、 古 书 、 古 画 、 邮 票 、 艺 术 品 、 稀 有 金 属 等 珍 贵 财 物 ;
( 二 ) 堤 堰 、 水 闸 、 铁 路 、 道 路 、 涵 洞 、 桥 梁 、 码 头 ;
( 三 ) 矿 井 、 矿 坑 内 的 设 备 和 物 资 。
第 三 条 下 列 财 产 不 在 保 险 标 的 范 围 以 内 :
( 一 ) 土 地 、 矿 藏 、 矿 井 、 矿 坑 、 森 林 , 水 产 资 源 以 及 未 经 收 割 或 收 割 后 尚 未 人 库 的 农 作 物 ;
( 二 ) 货 币 、 票 证 、 有 价 证 券 、 文 件 、 帐 册 、 图 表 、 技 术 资 料 、 电 脑 资 料 、 支 弹 药 以 及 无 法 鉴 定 价 值 的 财 产 ;
( 三 ) 违 章 建 筑 、 危 险 建 筑 、 非 法 占 用 的 财 产 ;
( 四 )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物 资 ;
( 五 ) 领 取 执 照 并 正 常 运 行 的 机 动 车 ;
( 六 ) 牲 畜 , 禽 类 和 其 他 词 养 动 物 。
保险责任
第 四 条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条 款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火 灾 、 爆 炸 ;
( 二 ) 雷 击 、 暴 雨 、 洪 水 、 台 风 、 暴 风 , 龙 卷 风 、 雪 灾 、 雹 灾 、 冰 凌 、 泥 石 流 、 崖 崩 、 突 发 性 滑 坡 、 地 面 突 然 塌 陷 ;
( 三 ) 飞 行 物 体 及 其 他 空 中 运 行 物 体 坠 落 。
第 五 条 保 险 标 的 的 下 列 损 失 , 保 险 人 也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拥 有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自 用 的 供 电 、 供 水 、 供 气 设 备 因 保 险 事 故 遭 受 损 坏 , 引 起 停 电 、 停 水 、 停 气 以 致 造 成 保 险 标 的 的 直 接 损 失 ;
( 二 )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 为 抢 救 保 险 标 的 或 防 止 灾 害 蔓 延 , 采 取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措 施 而 造 成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
第 六 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的 、 合 理 的 费 用 ,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
责任免除
第 七 条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战 争 、 敌 对 行 为 、 军 事 行 动 、 武 装 冲 突 、 罢 工 、 暴 动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故 意 行 为 或 纵 容 所 致 ;
( 三 ) 核 反 应 、 核 子 辐 射 和 放 射 性 污 染 。
第 八 条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损 失 也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保 险 标 的 遭 受 保 险 事 故 引 起 的 各 种 间 接 损 失 ;
( 二 ) 地 震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 三 ) 保 险 标 的 本 身 缺 陷 、 保 管 不 善 导 致 的 损 毁 ; 保 险 标 的 的 变 质 、 霉 烂 、 受 潮 、 虫 咬 、 自 然 磨 损 、 自 然 损 耗 、 自 燃 、 烘 焙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 四 ) 堆 放 在 露 天 或 罩 棚 下 的 保 险 标 的 以 及 罩 棚 , 由 于 暴 风 、 暴 雨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五 ) 由 于 行 政 行 为 或 执 法 行 为 所 致 的 损 失 。
第 九 条 其 他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被 保 险 人 按 照 帐 面 原 值 或 原 值 加 成 数 确 定 , 也 可 按 照 当 时 重 置 价 值 或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险 价 值 是 出 险 时 重 置 价 值 。
第 十 一 条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被 保 险 人 按 最 近 12 个 月 任 意 月 份 的 帐 面 余 额 确 定 或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确 定 。
流 动 资 产 的 保 险 价 值 是 出 险 时 帐 面 余 额 。
第 十 二 条 帐 外 财 产 和 代 保 管 财 产 可 以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估 价 或 按 重 置 价 值 确 定 。
帐 外 财 产 和 代 保 管 财 产 的 保 险 价 值 是 出 险的 时 重 置 价 值 或 帐 面 余 额 。
赔偿处理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价 值 的 比 例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按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赔 偿 金 额 :
( 一 ) 全 部 损 失
保 险 金 额 等 于 或 高 于 保 险 价 值 时 , 其 赔 偿 金 额 以 不 超 过 保 险 价 值 为 限 ; 保 险 金 额 低 于 保 险 价 值 时 , 按 保 险 金 额 赔 偿 。
( 二 ) 部 分 损 失
保 险 金 额 等 于 或 高 于 保 险 价 值 时 , 其 赔 偿 金 额 按 实 际 损 失 计 算 ; 保 险 金 额 低 于 保 险 价 值 时 , 其 赔 偿 金 额 按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价 值 比 例 计 算 。
( 三 ) 若 本 保 险 单 所 载 财 产 不 止 一 项 时 , 应 分 项 按 照 本 条 款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 被 保 险 人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 合 理 的 施 救 费 用 的 赔 偿 金 额 在 保 险 标 的 损 失 以 外 另 行 计 算 , 最 高 不 超 过 保 险 金 额 的 数 额 。 若 受 损 保 险 标 的 按 比 例 赔 偿 时 , 则 该 项 费 用 也 按 与 财 产 损 失 赔 款 相 同 的 比 例 赔 偿 。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标 的 遭 受 损 失 后 的 残 余 部 分 , 协 议 作 价 折 归 被 保 险 人 , 在 赔 款 中 , 作 价 折 归 被 保 险 人 的 金 额 按 第 十 四 条 所 定 比 例 扣 除 。
第 十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赔 偿 时 , 应 当 提 供 保 险 单 、 财 产 损 失 清 单 、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 事 故 报 告 书 、 救 护 费 用 发 票 以 及 必 要 的 帐 薄 、 单 据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 各 项 单 证 、 证 明 必 须 真 实 、 可 靠 , 不 得 有 任 何 欺 诈 。 被 保 险 人 欺 诈 行 为 给 保 险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人 收 到 单 证 后 应 当 迅 速 审 定 、 核 实 。
第 十 七 条 因 第 三 者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害 而 造 成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自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日 起 , 在 赔 偿 金 额 范 围 内 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第 十 八 条 保 险 标 的 遭 受 部 分 损 失 经 保 险 人 赔 偿 后 , 其 保 险 金 额 应 相 应 减 少 , 被 保 险 人 需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时 , 应 补 交 保 险 费 , 由 保 险 人 出 具 批 单 批 注 。 保 险 当 事 人 均 可 依 法 终 止 合 同 。
第 十 九 条 若 本 保 险 单 所 保 财 产 存 在 重 复 保 险 时 , 本 保 险 人 仅 负 按 照 比 例 分 摊 损 失 的 责 任 。
被保险人义务
第 二 十 条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前 按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
第 二 十 一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如 实 回 答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的 询 问 。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保 护 财 产 安 全 的 各 项 规 定 , 对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各 中 灾 害 事 故 隐 患 , 在 接 到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或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整 改 通 知 书 后 , 必 须 认 真 付 诸 实 施 。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有 被 保 险 人 名 称 变 更 、 保 险 标 的 占 用 性 质 改 变 、 保 险 标 的 地 址 变 动 、 保 险 标 的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 保 险 标 的 的 权 利 转 让 等 情 况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事 前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 并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
第 二 十 四 条 保 险 标 的 遭 受 损 失 时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积 极 抢 救 , 使 损 失 减 少 至 最 低 程 度 , 同 时 保 护 现 场 , 并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 协 助 查 勘 。
第 二 十 五 条 被 保 险 人 如 果 不 履 行 第 二 十 条 至 第 二 十 四 条 约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 或 从 解 约 通 知 书 送 达 15 日 后 终 止 保 险 合 同 。
其他事项
第 二 十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之 间 因 本 保 险 事宜 发 生 争 议 , 可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
第 二 十 七 条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的 约 定 均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附加条款
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暖管年久失修、自然老化、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暖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正常维修、更新等必然支出的费用;
(五)临时性管道和塑料等软管道的爆裂;
(六)管道连接处由于密封不严渗水、漏气。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盗窃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在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但所保标的必须有合格的防盗设施及专人看管,每日有进销货(或出入库)详细记录。
二、保险责任
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本附加险承保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门证明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况下发生的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本单位职工、雇佣人员的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盗窃所致的损失;
(二)发生在保险单载明地址之外以及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晾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门如实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夫,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按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控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虽经检验合格,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设计、制造、安装错误及原材料缺陷引起的事故;
(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三)电器短路和供水、供电、供气的突然中止;
(四)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因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以及玩忽、过失行为;
(五)物理性爆炸。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
(二)机器运行所必然消耗或更换的物质,如各种传送带、链条、钻头、刀具、模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及其他易损易耗物品;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正常检修而未检修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 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六) 按保送人或其代表在保险生效前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未及时纠正的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陷或缺点以及超负荷或不良运行;
(七)正常维修(包括大、中、小修)费用。
三、免赔额:人民币 元
每次事故笔对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经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机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锅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条款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均可发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经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证明的操作人员因缺乏经验、技术不善、操作失误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二)物理性爆炸。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使用后的必然结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等;
(二)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和给水水质不良;
(三)操作人员无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保险金额
按基本险相应的保险金额确定。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地裂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范围
凡已参加财产保险综合险,尚未发现地裂缝的建筑物(不含建筑物内一切财产)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建筑物由于地裂缝造成的裂缝,经国家建筑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属于整体危险并且不能再继续使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属于局部危险建筑,保险人按局部损失负责赔偿;建筑物虽己裂缝但尚不属危险建筑,不影响正常使用,保险人只做详细记录,不予赔偿。
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按财产保险综合险所列明的建筑物的保险金额确定。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三停”损失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扩展承保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突然中断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等同于所保主险的保险金额。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自燃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自燃引起保险财产自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
一、保险标的
凡全部固定资产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方可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附加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本保险单列明的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终端机、调制解调器、鼠标器、网络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二)持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及从事计算机专业维修、检测的技术人员(非本岗人员除外)在操作、维修、检测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己知保险标的存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害: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所造成的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
(五)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罩棚、露堆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罩棚(包括简易仓棚) 、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罩棚、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现金、有价证券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技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门予以立案后,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朗现金、有价证券金额负责赔偿:
(一)存放于保险柜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遭受盗窃或抢劫,但不包括未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存放现金以及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部分的损失;
(二)营业柜遭受抢劫;
(三)解运途中遭受抢劫。
保险现金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现金项目不止一项时,其赔偿金额应当分项计算。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有价证券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缴款或提款途中无故绕道或随意停留;
(二)因保管不善所致的损坏、遗失、霉烂和虫蚀;
(三)值班、保卫人员、营业人员玩忽职守、内部自盗、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夫。
三、保险金额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国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约定赔偿:
(一)营业时间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限额以内但非营业时间内损失,只赔偿存放于保险柜内的有价证券和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存放金额以内的损失;
(三)押送款按实际损失赔偿;
(四)有价证券的损失按面额计算。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海潮保险条款
—、承保条件
被保险单位必须具备以下防护条件:
(一)座落在海边的被保险单位,须在海边沿线吩近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堤:
(二)与沿海毗邻的被保险单位,须在保险财产周围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设施;
以上被保险单位,均须在防护堤的出入口处,以及被保险的车间、库房、办公室门前备有防护强海潮侵袭的设施。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屋内地面以上的保险财产因以上原因所致损失;保险房屋和建筑物在海水浸泡后十五天内发生倾斜、裂缝、倒塌;
(二)上述保险财产遭受海水损失时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
(一)露天和罩棚内堆放的财产损失:
(二)冒水、渗水或潮湿所致的财产损失。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输道损坏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输道,由于下列遭受外来撞击致使输道本身损坏,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维护、保养、检修不善;
(二)因自然锈蚀、老化、地面自然下沉;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装潢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凡对室内外进行装潢的保险标的,因遭受暴风、暴雨、火灾、洪水致使装潢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砖瓦坯特约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露堆砖瓦坯,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砖瓦坯的存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露堆砖瓦坯须在地势高或下雨不积水地段的坯埂上存放;
二、存放在坯埂上的砖、瓦坯,须码垛整齐牢固;顶部起脊,并须先用不破、不漏的油毡或塑料布,再用苇苫或草帘苫盖严密,然后用绳索系砖、石压牢,每块苫盖物品的连接部位,搭茬须在0.15米以上;
三、坯埂须夯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以上;坯埂间距不少于1.5米,坯埂坡面度不小于30度;
四、露堆砖、瓦坯埂的四周须设有排水沟,并与干渠、总渠、泄水坑、塘、池或沟相连,沟渠须经常清除杂草杂物,保持排水畅通。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厂内用起重、运输机械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有证驾驶人员驾驶操作的保险机械(含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电梯等),在厂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证驾驶或操作;
(二)机件及轮胎的自然磨损、锈蚀、自身爆裂;
(三)驾驶员的故意或恶意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o
附加广告牌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广告牌由于遭受综合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货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抢劫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保险金额
按玻璃价值和安装费计算。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块数、金额必须在保单上详细列明o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